被告人武平供认:1985年7月至1987年4月,利用下班夹带了七次工业用锡,共1斤,卖给了个体户张启辉,得钱750元。案发后,退了420元赃款,其余下馆子吃了。被告人王立光供认:自己一个人只偷了四回(1986年7月、9月、10月、1987年5月),共80斤左右,卖给了张启辉,得钱380元,买了一身西服,一双皮鞋。其余的下馆子吃了。武平喊我一起翻窗的那回,我们俩人一起共盗了180斤左右,卖给了个体户张启辉,得了九百来块钱,我得400元,武平得515元。何长英交待:1986年12月份,武平对我说:“嘿,没有钱,这不是钱吗?手里指着仓库的锡说,包销!”过了几天,我和他,还有王立光合伙偷了一回,是晚上翻窗进去的。那回只搞到百多斤。是武平处理的,他分给我俩各150元,以后我一个人单独偷了两回。那是1987年3月份的上旬,共计斤,卖给了张启辉,得2元钱,审讯王立光时,王立光说:武平有回和我讲过“厂里的锡好搞,门卫李老头子专门打瞌睡送几条给张启辉不就是钱了吗?”自那以后,我试着搞了一回,那是1986年的7月份。我记得我一个人只搞了四回,武平喊我的那回是1986年的夏天,车间里晚上常不关窗户。1987年5月的那次,是我最后一次,以后保卫科管的严了,我就没有搞了。张启辉交待:这种锡只有XX无线电厂才有。他以每斤8元偷偷出售过300斤。在张启辉家搜出170斤。武平、王立光、何长英均是XX无线电厂工人。工业用锡每斤5元。
写一份关于武平的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武平利用下班之机秘密盗取的方法,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由于认罪积极,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财产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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