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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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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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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障最简洁的概括。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因此,当今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都是一项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最为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这项制度大到影响民心向背、社会稳定、甚至政权更迭,小到事关百姓的饥寒冷暖、衣食住行,乃至生老病死。

安全作为法的价值追求(安全价值),远不如自由、平等那样受到人们的关怀与重视。但安全确实是人类法律制度价值的重要内容。安全不仅有助于法的其他价值如自由、平等价值的实现,而且其本身也是法律直接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保障个人生活安全与社会安全,人类创造了社会保障法。主张安全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理由如下:

第一,安全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要义。实践中,社会保障第一次公开使用,就是针对社会安全问题而言的。考察各国对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解释,不难看出,保障个人生活安全与社会安全是各种有关社会保障解释的共有的基本内涵。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通过它的一系列处理经济和社会灾害的公共措施,为它的成员提供保护。我国直接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的

社会安全制度。

第二,安全是现代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无论是社会保障法出现以前的社会保障活动,还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个人生活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早期的救助、社会救济和私人慈善行为等社会保障活动是为了保障个人生活安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保障个人生活安全来实现社会的安全。产业后,威胁个人生活安全的因素比如失业大大增加,人们的生活安全系数比产业前降低。更重要的是,个人生活安全引发了社会安全问题。因此,安全是现代社会保障法设置的最初价值。1935年8月14日,美众、参两院通过《社会保障法》时,罗斯福总统说的一番话可资佐证。他说:“早先,安全保障依赖家庭和邻里互助,现在大规模的生产使这种简单的保障方法不再适用,我们被迫通过运用整个民族的积极关系来增进每个人的安全保障;实行普遍福利,可以清除人们对旦夕祸福和兴衰变迁的恐惧感。”20世纪后期,安全仍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目标。7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普遍发生了“效率危机”,有人迁怒于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国际劳工组织专门成立一个社会保障问题专家调查组。在调查组拟定的报告中,专家们认为:社会保障不仅仅是反对贫困,而有着更为深远的目的,那就是维持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加个人的安全感。

第三,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安全价值的基本属性。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即通过累进税及转移支付等手段将富人手中的部分财富再分配给那些遭受年老、失业、疾病等风险的社会成员,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

□文/胡志鑫胡秀英

要,也就是说,遭受年老、失业、疾病、自然灾害或特殊事故的社会成员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获得最起码的生活资料,确保生活安全。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影响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主要潜在风险,给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以较全面的保障。影响个人生活安全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失业、年老、疾病、伤残、生育等,这些因素同时也是影响社会安全的主要风险。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消防”措施较全面地消除了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安全因素,从而使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全的目标得以实现。因此,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并得到了全社会的遵守,人们的生活安全,进而社会的安全就能实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但是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远未安全,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保障水平不高,保障制度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全球化、人口老龄化、人口大量迁移的背景下,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能力和可持续性面临挑战。但最为突出的是,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仅仅保障了部分人群,社会弱势群体中的诸如农民工、城市下岗工人、广大农村农民、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等还存在诸多漏洞,随时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对于这些“安全”隐患,亟待进行修补完善,以实现各环节的无缝衔接,逐步使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都能得到保障。中

作者单位:胡志鑫广西玉林师范学院

胡秀英廊坊师范学院

(编辑雨/露)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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