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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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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细则

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区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或处分记录已经撤销。

4、成绩合格指:中考达到总分的50%及以上成绩(含50%)。总分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补考制度:单科未达到40%的学科进行分学

科补考,参加补考的学生在7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统一发放毕业证;经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进行下次补考,直至补考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否则不予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5、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或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D的学生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6、证书应在教务处通知可发放时间两周内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附则

7、管理条例解释权属南湖二中。

8、本办法执行时间自2015届初中毕业班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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