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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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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建设文明卫生城市,进一步贯彻落实《石门县关于扩大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范围的通告》〈石政通告〔2009〕9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鞭区范围划分按通告规定执行。

二、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过节、庆典、婚嫁、寿宴、丧葬、聚会等为由燃放烟花鞭炮。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及元宵节可以燃放烟花鞭炮,但应遵守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鞭炮或者举办焰火晚会的,应经县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并于燃放前3日通过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通告规定,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鞭炮,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鞭炮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依法从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由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个人在禁鞭区内宾馆、商场、酒店、、殡仪馆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鞭炮的,由县执法局对经营该宾馆、商场、酒店、、殡仪馆等业主依照本通告规定予以处罚,并征收垃圾清运处理费和噪音污染费。

六、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落实禁鞭责任,将禁鞭工作纳入城市创建考核,社区居委会为第一责任单位,社区居委会为第一责任人。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对节日及居民举行庆典、婚嫁、寿宴、丧葬、聚会等活动时间进行重点防控,发现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及时送达《劝阻制止燃放烟花鞭炮告知书》并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告县执法局进行查处。辖区内年发生5起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取消社区居委会及的城市创建评先评优资格,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特此通知

石门县楚江镇 石门县二都乡

石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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