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合肥市十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
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787元(2011 年合肥市月平均工资)×4个月=15148元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肥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4元,2011年月平均工资3787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787元×5个月=18935元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护理费:按实际需要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职工工伤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按每人每天 130 元执行。 八、鉴定费: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2012〕102号发文日期:2012-06-13
即市级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8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再次鉴定,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5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九、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实际操作中有两个参数即合肥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合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后者我们通常称为社平工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按照合肥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数,这个比后者要少。
合肥市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1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56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10)除拇趾外,余3~411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15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2021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2324252627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30
31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3334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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