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湖南省2019版)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湖南省2019版)

来源:尚车旅游网
因文件较长且不适宜在线编辑,请下载右侧模板信息中的附件WORD或PDF文件;本处仅显示目录或部分内容。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相关内容。

(略)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1.11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11目~1.1.2.12目:

1.1.2.11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2 初设单位:即“初步设计单位”,是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具备相应资质,完成本项目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实施过程的设计变更提出咨询监督意见的单位。

第1页 / 共123页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项补充1.1.5.8目:

1.1.5.8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为支付合同条款中明示和暗示的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金额,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定风险费率,承包人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发包人设定的比例,以价格清单“2.2.9施工报价清单”中相应专业报价清单报价合计金额为基数,乘以承包人相应专业工程的总承包风险费率,发包人设定的费率规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4目~第1.1.6.11目:

1.1.6.4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2页 / 共123页

1.1.6.6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7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8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9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0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1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第3页 / 共123页

(9)图纸;

(10)已标价报价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 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

第4页 / 共123页

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依据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的永久占地范围和属于第15.7.1项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范围,依法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永久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复垦相关费用,同时予以协助。永久占地红线放样及其边沟开挖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负责的征迁工作以外的,其它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外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由承包人依法

第5页 / 共123页

办理,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予以协助。永久性占地的产权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负责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其它所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征、补拆;

(2)其它管线拆迁、线外改路改沟或应地方要求新增(改、修复)涵洞、通道、地方道路、沟渠、环保、水保工程的建设(恢复)及临时占用;

(3)使用土地、资源含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制作费、料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费、料场的评估费、复垦费等费用;

(4)由于承包人原因更改设计造成公路用地图范围增加引起的上述项目以及其他一切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4.12款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施工时,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工期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第6页 / 共123页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设计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7)确定第15.7款下变更工作的价格;

(8)按照第15.7款决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9)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完成监理人指令的,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基础上增加的工程内容。如增加的工程内容属于第15.7.1项规定的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合同价 格予以调整(价格的确定参照15.7.5款);如增加的工程内容应不属于第15.7.1项规定的发包人的风险范围,有关费用视为承包人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有关费用(价格的确定参照15.7.4项)从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中支付(支付条件参照17.3.2项)。承包人拒不按监理人指令执行的,发包人将指令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7页 / 共123页

单位负责实施,有关费用(价格的确定参照15.7.4项)从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中扣除。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开工日期,提前向发包人提交临时用地租用(驻地建设用地、料场征(占)用、预制梁场、拌和站、取(弃)土场等)具体计划,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临时用地的租用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此项批准并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报价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第8页 / 共123页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报价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9页 / 共123页

4.2 履约保证金 第4.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第10页 / 共123页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11页 / 共123页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5项、4.3.6项:

4.3.5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4.3.6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补充: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6项:

4.6.6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第12页 / 共123页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4款、第4.15款: 4.14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第13页 / 共123页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报价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5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第5.1.1项细化为: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5.1.1.1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技术设计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 5.1.1.2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标准化设计实施细则》等相关资料做好施工图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图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5.1.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第14页 / 共123页

5.1.1.4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承包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5.1.1.5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承包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承包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5.1.1.6 发包人及初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5.1.1.7 由于承包人优化或变更设计导致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增加,视为承包人的风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8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相关咨询审查单位的工作。 5.1.1.9 勘察的一般规定

(1)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承包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承包人及其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5)承包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承包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第15页 / 共123页

(6)承包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1.10 设计的一般规定

(1)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承包人及其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2)承包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b.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c.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d.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f.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16页 / 共123页

g.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与技术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4)承包人可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5.1.1.11后续服务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a.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b.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c.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d.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1.1.12 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各项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5.1.1.13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全部设计责任,也不改变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本款细化为:

5.2.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第17页 / 共123页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承包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约定如下:

勘察设计周期: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90天内,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叉、绿化、交安、预留预埋设施等),并提交成果文件;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发包人现场提出的具体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

承包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有关的勘察成果资料、正式往来文件、中间成果报告和技术说明书等3套,经评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等3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U盘)应与经评审合格并提交发包人的施工图一致,并在提交正式施工图文件时一并提交发包人。 5.2.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初步设计单位已进行了详细地质勘察,详勘结果仅供参考,承包人应自行组织补充地质勘察,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2.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承包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2.4 发包人对承包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5.2.5 承包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3 设计审查 第5.3.3项细化为:

5.3.3 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程进度,分期、分专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第18页 / 共123页

5.3.3.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技术设计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并将第5.2.1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送初设单位及发包人确定的其他单位审查,并报发包人审核。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承包人的设计计算书时,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

5.3.3.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5.3.3.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3.3.4 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任何上述审查、批准或同意,或(根据本款或其他规定的)任何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在原项末补充:主要材料按批次供货检验验收。 6.1.3项补充:

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第6.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19页 / 共123页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7.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9.测量放线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1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10.2.4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第20页 / 共123页

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10.2.7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第21页 / 共123页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报价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10.2.10项~第10.2.13项:

10.2.10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10.2.11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0.2.12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10.2.1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10.4.4项~第10.4.8项:

10.4.4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第22页 / 共123页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图纸明示和没有明示的管线(管道、光缆、电线等),承包人因损坏管线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4.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6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第23页 / 共123页

10.4.7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或临时占地复垦取得相关部门认可。

10.4.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始工作和交工

第11.1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为: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工作的书面通知为准。 开工的条件为: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第24页 / 共123页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第25页 / 共123页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11.8款: 11.8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2项第(3)目细化为:

(3)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4)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5)施工图设计错误返工或施工图设计延误; (6)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第26页 / 共123页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细化为: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开工至少28天之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职责、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

第27页 / 共123页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4.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5.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第28页 / 共123页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14.1.2项补充:

对于承包人不能完成的试验或检验,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试验、检验,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权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还应遵守15.3款规定,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2.2项约定为:

第29页 / 共123页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设计、采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照有形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予以奖励,也可将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发包人另行制定。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条补充15.7款: 15.7 风险划分原则 本款约定为:

15.7.1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1)发包人提出的初步设计(或深化技术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形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道涵洞和天桥个数的新增(不包括施工图批复后的新增)、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2)发包人提出的工期变化;

(3)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后,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每一处(段落连续为一处)滑坡、每一处突泥、涌水、每一处路基溶洞、每一座桥梁桩基溶洞、每一座隧道有毒气体、每一处采空区等重大地质变化导致的损失或处治费用大于500万的,超过500万以上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部分发包人承担50%。

(4)由于第16.1款规定的材料价格涨落超过指定幅度而造成的合同价格调整; (5)因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变化(勘察设计费除外); (6)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明确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15.7.2 发生第15.7.1款所列的风险,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有关价格根据第15.7.5项确定。

15.7.3 除15.7.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30页 / 共123页

15.7.4 除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根据17.1.2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且价格合理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根据17.1.2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根据17.1.2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15.7.5 除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由监理人按照根据交通运输部颁现行预算定额(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定额)、预算编制办法以及当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总价,然后按照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与相应分项概算的比值,同比例下浮作为变更工程价格,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2)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100%享有。

交工验收后,设计优化成果按批复概算编制标准计算节省造价,节省造价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费除以相应概算建安费的比值同比例下浮计算节省金额后,按上述计算原则享有相关费用。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A) 本款约定为:

除本款规定外,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均不予调整。

第31页 / 共123页

16.1.1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工程范围:只限于建设项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不予材料价差调整。

16.1.2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材料品种:准予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仅限于:钢材、水泥、汽柴油、沥青,其他材料均不予材料价差调整。 16.1.3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时间:

钢材、水泥: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汽柴油: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沥青:路面开工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人工: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16.1.4 风险幅度(Ri):材料价差在风险幅度内的波动作为承包人的风险,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各种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幅度:调整当期价格(Ci)与材料基准价格(C0)变化幅度在±10%之内(含)不调价,超过±10%予以调价。 16.1.5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价格信息来源:

人工、材料价差基准价格(C0):以本项目开标当月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的信息价。

调整当期价格(Ci):各材料材料价差调整时间内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所有月度的均价。

16.1.6 各种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数量(Qi)的确定原则:以批准的施工图数量为准。

16.1.7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公式

当价格的波动超出风险幅度时,应该进行涨价补差和降价减差的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P——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材料的价差调整费用。 P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某种材料的价差调整费用。 Q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按16.1.6项计算的材料数量。

C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时间内的材料价差调整当期信息价的平均值。

第32页 / 共123页

C0——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基准信息价(按16.1.5项的约定)。 Ri——人工、材料价差风险幅度。

16.1.8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按16.1.2项约定的时间进行计算,但施工期间只计量不支付,合同结算时最终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总费用,在交工结算时一次支付。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本款补充: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或市场因素变化的发布进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本款约定为:

17.1.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为完成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相关文件; (2)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保险、培训、管理、税费、利润、工艺试验等费用; (3)所有会议(含评审会议等)会务费用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因完成本项目工作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

(5)其他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除按照合同作出的调整(如有)外,为完成本合同工程中全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皆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设计施工总承包价格实行总价包干,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根据第15.7.1项和第16款确定的费用变化外,施工承包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均不得调整。

17.1.2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依据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签约合同价一致的原则,在价格清单相应章节总价

第33页 / 共123页

不变的前提下,重新核算并调整施工报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清单细目的增减、数量变化及综合单价的调整),并提交对应的单价分析资料。发包人负责对调整的施工价格清单进行审定,并且有权对其不均衡报价进行调整,最终审定后的施工价格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合同签署后28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1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第34页 / 共123页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第17.3.2项细化为: 17.3.2 费用支付方式 17.3.2.1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1)勘察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勘察工作费用的70%;

(2)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初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28天内,支付设计工作费用的70%;

(3)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勘察工作费用的17%和设计工作费用的17%; (4)勘察工作费用的3%和设计工作费用的3%为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如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发包人将向设计单位直接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7.3.2.2 施工费用支付

(1)施工费用的支付以17.1.2项最终确定的施工价格清单为依据。清单中每个细目总价包干,清单细目的合价作为该细目工程支付的最终款额。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超过报价清单中的数量时,全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支付该细目合价款

第35页 / 共123页

额,超出的工程量只计量不付款;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未超过清单中的数量时,该细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一次支付该细目剩余款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当该细目取消时,不予支付。 (2)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

当发生第4.1.3项规定的应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情形时,应根据15.7.4项确定的单价,按实际工程数量,计算计量支付额,随同当期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应不超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风险费金额。

(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根据第15.7.2项进行的价格调整,计入相应进度付款周期的计量支付价款中。

(4)根据第16.1款进行的价格调整,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第(2)目细化为:

(2)当期根据17.3.2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或给予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6项: 17.3.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36页 / 共123页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第37页 / 共123页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本款不适用。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细化为: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本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2)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第38页 / 共123页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交工验收资料清单; (6)本合同工程的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7)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以及满足发包人、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竣工验收 本款约定为:

当工程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8.6 施工期运行和试运营

第18.6款补充第18.6.3项和18.6.4项:

第39页 / 共123页

18.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交工清场

本款补充第18.7.3项和18.7.4项:

18.7.3 承包人施工场地交工清场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交工清场及其他扫尾工作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索赔。

18.7.4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地方道路、地方水系等,如有毁损,应按不低于原标准及时进行修复。否则,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9 竣工后试验 本款不适用。 本条补充第18.10款: 18.10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第40页 / 共123页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项约定为:

20.1.1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勘察设计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20.1.1.1 勘察设计保险

承包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按规定参加有关勘察设计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承包人应将全部保险费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0.1.1.2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第41页 / 共123页

保险金额:价格清单“2.3施工价格清单”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施工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施工价格清单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最终清单的该子目价格支付。 20.1.2项约定为:

20.1.2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最终清单的该子目价格支付。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补充20.1.3项:

20.1.3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由保险人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20.3.2项文末补充: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4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第42页 / 共123页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施工价格清单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5.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第43页 / 共123页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及其他重大传梁疾病等;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3)目细化为: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第44页 / 共123页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第45页 / 共123页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6页 / 共123页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第47页 / 共123页

1 1.1.2.2 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3 1.1.2.12 初设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4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5 6 1.1.5.8 1.6.3 发包人设定的总承包风险费率: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7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8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 第48页 / 共123页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9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10 9.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11 12 13 14 15 11.5(3) 11.5(3) 11.6 11.6 15.5.2 逾期交工违约金: 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16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17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 第49页 / 共123页

(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18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19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 20 17.3.4(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倍计算,我国可按0.2~0.3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 21 17.3.4(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 (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22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第50页 / 共123页

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23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4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5 26 18.2(2) 18.6.1 竣工资料的份数: 份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或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7 18.6.3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或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8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29 30 20.1 20.4.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 31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 第51页 / 共123页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如采用诉讼,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1.1.2.2目约定为:发包人: 项目执行人为:

项目执行人根据发包人授权承担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本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各处所称发包人可能指发包人或项目执行人,有疑问时由发包人负责解释。

第1.1.2.9目约定为:监理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的当事人。 第1.1.2.10目修改为: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本项补充第1.1.2.13~1.1.2.14目:

1.1.2.13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14 总监办: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管理机构。 1.1.3 工程和设备

第52页 / 共123页

补充第1.1.3.14目~1.1.3.15目:

1.1.3.1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5 预留预埋设施:指在主体工程土建设计施工过程中,为机电、房建、消防等工程施工需要,预先设计和安装的结构件以及预留的孔、洞、沟槽、管线、支架、基础等结构。(分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第1.1.4.3目细化为: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工期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及工程维护照管期,但并不等于三者之和。其中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审查(批复)之日止的全部时间;施工工期指自施工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的全部时间;工程维护照管期指自完工日期至交工日期的全部时间。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12目~1.1.6.21目:

1.1.6.12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完成本合同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6.13 交工日期:指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工程全部交工的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6.14 农民工工资:指农民工(包括承包人直接雇佣或承包人依法将全部或部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所雇佣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工程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其它款项。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按照规定交存的专项资金。

1.1.6.15 工程材料款: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提供的工程材料费用。 1.1.6.16 设备租赁款: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提供的工程设备的租赁费用。

第53页 / 共123页

1.1.6.17 常驻现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26天,特殊情况下不少于22天,且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均不能同时离开施工现场。

1.1.6.18 首件工程认可制:简称首件制,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图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的依据,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

1.1.6.19 设备、材料备案制:指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件,在使用前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其中,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含成品、半成品)由承包人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其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人批准和备案。 1.1.6.20 工艺或方案评审:指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图纸(含补充修改部分)、专用技术规范,对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工艺和方案,如大型构件装船及运输方案、焊接工艺、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工艺或方案等进行的设计、试验、评定的过程。

1.1.6.21 技术交底制度:指工程实施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待,使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等方面有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以便于科学地组织施工,避免技术质量等事故的发生。各项技术交底记录也是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第54页 / 共123页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要求; (8)承包人建议书; (9)价格清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本项补充第(5)目~第(11)目:

(5)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和补充的文件; (6)对各种施工工艺、方案的设计文件(含承包人出具的评审报告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报告等);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相应部位尺寸和位置变化而引起的局部变更,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8)对制造场地及临时设施施工图纸(如有)进行的设计或深化、更改,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9)由于其合同要求和制造施工需要造成局部变更图纸;

(10)经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共同确定的材料供货清单以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11)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本项末补充: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本款补充第1.6.5项: 1.6.5 施工方案的变化

初步设计文件(或深化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

第55页 / 共123页

优化以满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或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或经核备的施工方案的不同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属于承包人风险,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0 化石、文物 本款约定为: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其中,采取的永久性工程保护措施,其费用、工期作为发包人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其他保护措施导致的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本款补充第1.12.1项~1.12.3项:

1.12.1 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或深化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等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1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分级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本款约定为: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设计图纸不属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第56页 / 共123页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发包人义务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1)进场后,若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涉及水运安全、陆路交通、通讯设施、防爆工程等,承包人在开工前不少于28天,自行向相关部门(如海事部门、航道部门、公安部门等)办理有关的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并协助解决对本 工程实施有干扰的外部条件。但无论发包人协助工作成功与否,均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2.7 其他义务 本款约定为:

2.7.1 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等,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7.2 发包人负责各标段施工图勘察设计的总体设计协调工作,第标段承包人负责全线总体设计文件(含统一设计标准)汇总工作。

3.监理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项补充:监理人发出的现场口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补发正式指令。

3.4.4 项补充: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第57页 / 共123页

3.4.5 项细化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本条补充第3.6款、3.7款:

3.6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第三方单位的关系

3.6.1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第三方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第三方监测、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

3.6.2 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罚款;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 3.6.3 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7 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

3.7.1 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

3.7.2 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

3.7.3 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7.4 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

第58页 / 共123页

3.7.5 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

3.7.6 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本项补充:承包人还应认可并遵守发包人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细则、办法等,以及其他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流程和要求。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应由承包人依法缴纳的现行一切税费(含矿产资源税,如有)均应由承包人支付并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2)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湘交基建[2011]666号)和《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3)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项目经理办公室设置岗位牌,所有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必须在标段的起止点、桥梁、

第59页 / 共123页

隧道、涵洞通道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牌。

(4)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水上交通控制、水域警戒紧急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5)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

(6)承包人应严格按经批复后的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1)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7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涉及水运安全、陆路交通、通讯设施、防爆工程等内容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2)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3)承包人水上交通控制方案应固定安排水上航运路线和泊位,并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并经海事部门批准,应注意尽量减少对航运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航运产生干扰时,应报告监理人,同时设置必要地的水上警告信号装置等,并经海事部门批准。

(4)提供和维护抗风缆绳和水面作业船上的一切通航标志以及标志上的照明和信号,保持在所有作业船上进行目视和无线电警戒。

第60页 / 共123页

(5)在所占用的施工水域周围设置足够数量的警戒标志,该警戒标志应具备较强的抗风浪和雾天航行的能力,并配备雷达、灯光、扩音器等警示、警告设备,对周围的船舶进行警示。

(6)承包人应经常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气象等情况,结合本标段的地质情况、施工方案、技术要求及水域航道及海事等有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风、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避风锚地设置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隐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避免非施工原因造成的施工船舶长时间占用航道引起航道中断等不利情况。承包人在水域作业时还应遵守航道、海事等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并防止水域污染。

(2)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况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

(3)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61页 / 共123页

本项末补充:

若因承包人的使用导致公共设施的干扰或损害,应予以自费维护维护。

(1)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海事协调

承包人应办理水上施工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海事部门的统一监管,根据海事部门的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自行设置施工指示灯、导航、防撞、防冲刷等安全维护设施,安排警戒船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确保通航安全,凡符合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规定的在100章计量,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在相关细目中报价并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通车路段协调

承包人应办理通车路段施工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交警部门的统一监管,根据交警部门的要求和现场施工需求,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要求,自行设置施工指示灯、防撞等安全防

第62页 / 共123页

护措施,安排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专人指挥交通,以确保通车安全,凡符合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规定的在100章计量,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在相关细目中报价并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以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为最大限度。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的损害,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

(6)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路基、路面、绿化、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做好相关工程的实施、交验等协调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署合同的其它第三方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第三方的人员提供方便。

(2)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3)不同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第63页 / 共123页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补充第(3)目:

(3)交工验收后至试运营时间段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仍由承包人负责,相关照管费用可以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量,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照管期间的责任以及照管不到位引起的其他赔偿。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第(7)目至第(26)目:

(7)公路路线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土石等资源均属于发包人财产,在本工程项目范围内调配时可由承包人支配使用。如有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用于本工程项目范围外其他项目,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且在不因此引起发包人投资增加的前提下,所产生的效益原则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所得,所得利益双方各占50%。 (8)线外工程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项线外工程的设计以及相关的处理措施,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各项线外工程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或设计原因(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等非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原因)造成原有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灌溉饮用等设施中断或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由此产生的恢复、改移、新建等工程一律视为线外工程(包括由此引起的新增涵洞、通道以及红线范围以内的相关道路、排水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其工程费用、征地拆迁费用、补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费用开支。若承包人未能及时实施或不愿实施,则发包人将直接委托他人实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承包人应按机电、房建、消防等工程预留预埋的要求,完成预留预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分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须提前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第64页 / 共123页

(11)标准化管理

根据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需对本工程进行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的相关费用已在相关细目中计量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①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本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划;并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财务管理、农民工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③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标准化管理规划,组建标准化项目管理机构,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实现现场管理标准化。

④承包人应分专业按工作面配备成套机械设备,以高标准机械化程度提高工效。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应按平行施工单元配备成套设备,桥梁、隧道工程应按施工工序配备成套设备。

⑤钢筋混凝土构件、砼用碎石、路面用碎石等应实行工厂化生产,路缘石、桥涵上部预制结构和小型构件等必须在预制场集中预制,统一运输,砼必须集中拌合,专用运输车运输。

⑥承包人应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等工程应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并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组建专业化作业队。

⑦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承包人在施工开工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第65页 / 共123页

在第一次履约检查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规范等技术,编制并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3)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合理安排进场。

(14)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标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承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建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登记表》,明确各分项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的填写,如发生有关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检查。登记表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应有专人负责存档,未填写完成登记表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达到优良标准。 (16)信息化管理

①发包人拟对项目管理采取集成式信息化管理模式,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场地及临时设施建成或改造过程中,完成相关系统的搭建和实施。

②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场地配置信息管理所需的各种硬件和软件,建立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计算机网络,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进场现场管理,办理接入信

第66页 / 共123页

息管理系统的网络专线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身份认证。承包人应通过该系统或其它经发包人认可的方式,按照发包人要求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17)界面协调

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承包人等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场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①本工程是一个系统的群体工程,涉及专业的形式和种类较多(如机电、房建、土建、路面、交安、永久性供电等),承包人必须做好各专业、各工程接口界面的划定和设计工程。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除应履行合同条件中有关规定的义务外,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接口统一协调指令。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②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调查资料和其经验,充分考虑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内容,并制定可能引起接口部位安全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工程需其他专业或合同工程提供接口的细目清单,交由监理人统一协调;或接受监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时实施接口指令作业。 ③本合同承包人与其他工程之间有关施工设计、施工接口、测量控制网、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应及时互通信息,控制桩点应贯通测定,水准点应相互闭合,并应彼此协调,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④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接口协调细目清单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他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人脸识别考勤系统

第67页 / 共123页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在建项目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厅办函﹝2017﹞11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号),承包人应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配合完成该项工作。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必须按要求考勤。合同人员必须确保在岗履职,否则视为缺勤,按照有关标准课以违约金,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19)在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技术服务、检测单位、初步设计单位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检测、监督,并对提出的质量隐患问题按要求整改。

(20)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的检查。

(2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建立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记录。承包人“平安工地”建设应达到示范等级。

(22)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

(23)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工作,并将通过档案验收后的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24)承包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初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配合发包人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的单项验收工作。

(25)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征地拆迁、地方协调、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通过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造成工程不能按期交(竣)工验收,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68页 / 共123页

(26)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4.1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本款补充4.1.11~4.1.14项: 4.1.11与项目审计和检查的配合

(1)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2)审计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承包人必须充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部门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或对承包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并予以配合,并对提交资料和认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还应严格遵照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

(3)有关单位对本合同工程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变更、索赔、工程结算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和付款依据。

(5)上述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2 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由此造成的义务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3 培训

承包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为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为实现项目目标提供保障,培训内容包括:重大的或关键的设计、施工、营运维护等方面的技术专题或难题;国内典型建设项目的考察及经验交流;项目管理、专题讲座,以及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每次培训前,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培训对象、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69页 / 共123页

4.1.14 外业验收和评审会议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消防、防洪和防雷等设计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如有),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组织的相关设计阶段的外业验收及内业咨询审查、设计审查阶段、审查会议以及设计修改核查等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组织召开的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所必须进行的各种关键技术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或核心工艺技术论证、专项评估等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会议承办方和会议纪要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4.2 履约保证金 第4.2.1项末补充:

发包人在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但这些说明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项末补充:

即使分包计划和分包合同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或审批,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4.3.3 专业分包

第(1)目末补充:投标人中标后可按其在投标文件的分包单位选择实施单位。若投标文件中仅列入分包计划,未明确分包单位,投标人中标后必须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上述分包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补充第(9)目

(9)承包人应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发包人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本项末补充:

第70页 / 共123页

由于承包人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有权分割工程任务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必须支付指定分包人费用,分包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分割任务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承包人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支付给相应分包人,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3.4 劳务分包

第(1)目末补充: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方式应按照合法、公开、正规的途径选择;第(2)目末补充: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劳务人员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单位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劳务人员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劳务人员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将督促承包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3)目末补充:劳务分包人应参加承包人每年组织的各种内部考评,承包人应将考评结果及时抄送发包人备案。对不满足施工、管理需要或内部管理考评得分较低的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补充第(5)~(11)目

(5)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劳务人员员工工资。 (6)所有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承包人统一编号、印制、下发、人员信息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服装由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工作人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承包人应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计算机、读写设备、打印设备等)及软件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

(8)承包人应给劳务人员办理保险,每月将工资卡资金发放清单,劳务人员签字确认表交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第71页 / 共123页

(9)承包人应确保每位劳务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一次“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培训,培训应有培训材料、相关记录。

(10)承包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一线工人讲座,讲座应聘请高校、国内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培训。

(1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定期、不定期召开工地会议,提高全员质量和安全意识,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项目末补充: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本款补充第4.3.7项: 4.3.7 工程技术服务外委

(1)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工程技术服务纳入统一管理。如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本项目某些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试验检测或专题研究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超前预报、路基沉降观测、高边坡稳定性观测、桩基检测、隧道监控量测、溶洞及采空区物探、档案资料归档整理、风险评估等),或者虽具备资质但为保证勘察设计或研究质量需引入其他专业队伍,或者某些勘察、设计、专题研究工作有特殊要求,承包人可将本项目与工程实施有关的技术服务进行外委。若采取服务外委方式,则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发包人的监管下,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实施单位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外委实施单位。

上述服务外委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服务外委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服务外委的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按清单细目进行计量支付。

(2)技术服务外委服务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合同履约中该服务人不能按期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方案缺陷或深度不够或不能令发包人满意时,发包人可以指定另外的服务人完成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发包人有权按服务合同中相应报价项目价格直接支付

第72页 / 共123页

给指定服务人,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5项、4.4.6项:

4.4.5 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联合体成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有关资料与竣工文件档案,报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查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归档。

4.4.6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第4.5.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安排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或根据第4.7款撤换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2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除不可抗力外)。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离岗在三天以内(含三天)应经监理人批准,超过三天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其实行考勤,并根据考勤结果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在合同期内严禁兼职,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2天在工地现场。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方可在其他合同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款规定处理。 补充4.5.5项

4.5.5 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73页 / 共123页

4.6.1项补充: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4.6.3项第3款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的人员按中标后合同谈判时承诺的人员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具体人员履约管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3项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保证相应专业的设计人员常驻现场进行设计服务。承包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承包人书面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设计人员,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6.5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如确需离开现场,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号)执行。 本款补充第4.6.7项: 4.6.7 设计、施工人员保证

(1)在合同谈判期间,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总监办要求,将其他设计、施工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补充资格审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总监办、发包人审查。经总监办、发包人审查通过的上述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未能通过审查,承包人必须立即补报符合要求的人员,直至通过审查为止。但总监办、

第74页 / 共123页

发包人对上述人员的审查通过,并不代表对其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的认可。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总监办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直到满足合同规定为止。

(2)承包人安排在各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要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不低于原资格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否则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第22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外)。

(3)上述人员应在监理人下发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常驻现场,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在建项目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厅办函﹝2017﹞11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号),承包人应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配合完成该项工作。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必须按要求考勤。合同人员必须确保在岗履职,否则视为缺勤,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款的规定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4)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要求有竣工资料编制经验。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末补充:

第75页 / 共123页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人可指令限时驱离现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补充到位。此项工作应在监理人下达指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否则按照第22.1.1项视为承包人违约。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8.3项补充: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补充第4.8.7项:

4.8.7 承包人应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公司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和支付方式等。承包人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承包人应在财务部门设置专门人员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应为农民工核发带工号的上岗证,进场农民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督促分包人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人农民工管理并入承包人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人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农民工就位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完成登记、办证手续。人员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在15日内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承包人应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推行由银行直付工资的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发卡现场录像资料。承包人每月上报经监理人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发包人在承包人计量支付时,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卡上。承包人申报计量时间过长的,发包人将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推介农民工工资专用卡AB制,即每个月工资的70%发至A卡,供农民工日常使用;工资的30%发至归农民

第76页 / 共123页

工所有、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管的B卡,B卡上的工资在农民工特殊需要时,依申请应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临时或短期聘用(30日内)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支付时农民工本人应在工资册上实名签字,不得代签,承包人要将发放情况影像存档,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办。

对于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发包人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末补充:

承包人凡是汇往其上级主管部门、基地或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款项,不管其以何种理由、用途和采取任何方式,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批准后,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受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并交工验收后,承包人结存的资金,任由承包人调度。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资金转出本项目之外或者转移至未经发包人监管的账户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回相应数额的资金,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转移资金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期转回资金的,每迟延一天,按未转回资金3‰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2 项末补充:

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严禁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已经查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上、地下,水上和水下条件,如通讯电缆、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的位置;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第77页 / 共123页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以及建筑垃圾、废弃物的妥善堆存场地的了解;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项目沿线的水系、路系情况,及群众生活、生产习俗,以及由于项目开展可能对地方群众造成生活、生产不便而引起的阻工及协调问题;

(7)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条件,需要投入的设备、人员及相关施工措施保障;

(8)为工程实施所涉及到的相关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和相关规定; (9)当地征地、拆迁、临时借地、土地复耕及水利、航道、海事、环保、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各项补偿标准。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在合同工期内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针对勘察中查明的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筑物、道路等被保护对象等提出避让和处理方案报监理人和有关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避让和处理方案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所有的调查资料和施工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虽经监理人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被保护对象应负的责任。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本项补充:

对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的要求见5.2款。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与现场施工条件、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顺序、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14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方案说明后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78页 / 共123页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项细化为: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的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补充第4.12.3项、第4.12.4项: 4.12.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4.12.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90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月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月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4.14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本款末补充: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30%以上或高于20%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报价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各种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和了解发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和施工条件,并通过详细分析对比择优后所自行选用,承包人应确保其完备性,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第79页 / 共123页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补充第5.1.14项: 5.1.14 施工图设计其他要求

(1)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理解和消化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图纸),结合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条件及地方规划要求等,对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图纸)进行复查和优化,尽量改善平纵面线形,减少占地和拆迁,按国家用地指标严格控制用地数量。

(2)施工图设计应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与后期运营用水、用电统筹考虑,一次性实施完成。

(3)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的原则: Ⅰ.执行我国现行的有关规范与标准;

Ⅱ.原则上不得降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设计文件确定的规模与标准;

Ⅲ.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优化技术指标、优化使用功能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因调整方案而核减工程数量或结构形式变化的分项工程,按本项目已批复的概算编制标准一致的前提下,较批复的施工图,每一处承包人优化设计(含变更设计)所减少的建安费大于等于50万的,发包人享有45%,承包人享有55%。

Ⅳ.承包人的任何优化,未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不得实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也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发包人进行设计优化的原则:

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100%享有。

(5)尽管施工图已经批准,但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有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自费修复,涉及优化分成的,除扣回相应比例外,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80页 / 共123页

(6)承包人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细节问题,未修改或完善所造成的返工、变更和费用的增加及工程缺陷(憾)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7)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而导致分项、分部工程与现场实际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和加强现场有关处理措施,承包人应服从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视为违约,发包人将按违约处理。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6.1.4项~6.1.8项: 6.1.4 工程设备、材料备案制

(1)本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构件实行备案制。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件,在使用前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其中,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材、沥青)、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含成品、半成品,包括但不限于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锚具、防水材料、土工材料、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由承包人采取集中采购,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其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人批准和备案。发包人的备案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2)本项目鼓励承包人采用联合采购的方式选择工程设备、材料,尽量使产品规格、性能、品质单一,以利于本项目后期运营养护。

(3)承包人对外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应优先选用业绩信誉优秀的业内知名品牌,应确保在产品正常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与安全,达不到正常使用年限的,发包人有权追诉承包人必须予以修复、更换、或赔偿。

6.1.5 对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在采购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材料样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承包人方可定货采购。发包人将根据需要适时对经确认的材料进行封样并以此为验货的依据。在产品进场前,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以及产品生产制造商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

第81页 / 共123页

行合同,包括对承包人和产品生产制造商的企业规模、产品生产经营资格、人员、场地、拟投入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审查或现场核实、检测(如需要),产品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6.1.6 承包人提供的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和有关强制认证要求。承包人采购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合同实施时由发包人明确主要材料的种类)的,采购文件应事先报发包人核准,在采购前须事先将规格型号、品牌、质量档次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6.1.7 承包人采购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法规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产地证明、规格、型号证明等随货文件,并经监理人检验,方可进场,经检验认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承包人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搬运出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8 碎石、砂等料场管理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碎石、砂、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用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发包人协助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料场场地租用、硬化、使用、维护、拆除及复耕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并在相关细目中已得到支付,不再单独进行支付,且不论费用有何变化,均不予调整。

(2)对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碎石、砂或其他当地各种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在现场调查及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均已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料场的变更以及在承包人认为变更料场方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上述场地,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

第82页 / 共123页

(3)承包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市场价格、施工期间的上涨因素、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第7.1.3项、7.1.4项

7.1.3 在施工进场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共同对原有地方道路、水系的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影像资料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加强临时道路、桥涵等的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保证设备按时进场及原材料的正常供应。不得因临时工程而影响工期,对不重视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组织其它承包人实施,发生费用从其在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7.1.4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补充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建或改造生产设施和临时设施。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承诺提供的设备表,对承包人各种机械设备、运输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核对。如核查结果不满足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重置、改造或建设,否则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并按照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提供的上述设备、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和证件。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上述设备、设施的,或上述设备、设施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的,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

(3)承包人应确保提供的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稳定性和专用性,承包人需更换上述设备、设施的,应报监理人批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或调整工期。如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更换或撤换上述设

第83页 / 共123页

备、设施的,监理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并按本合同条款第22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所有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标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专用技术规范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标准要求高的执行,相关费用已在相关细目中计量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各种施工设备应满足本合同工程需要和图纸、专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原则上必须专用于本项目施工,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计划,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设备的进场和撤离时间,并须经监理人批准。对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的生产设备,承包人应说明原因,详细列明使用计划(但不得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总体使用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施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将按机械计日工单价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支付给承包人。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安全生产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限期7日以内增加或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设备以确保工程进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交通运输

第84页 / 共123页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文末增加:

承包人运输过程中对其他船只、车辆、行人造成的损失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的,所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及打捞、维修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对中桥、中隧道及以上类别的桥梁、隧道工程两端必须保留永久性控制网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9.2.3~9.2.5项:

9.2.3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有义务参与全线测量控制网的联测。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9.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9.2.5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经专业部门检测标定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低度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审查。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细化为:

第85页 / 共123页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9.5款:

9.5 永久性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布设

承包人应在重要结构物(如桥梁、隧道)两端各设置一个永久性的导线点和水准点,并做好防护措施。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发包人。 补充9.6款: 9.6 测量费用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条款第9.1至第9.5款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10.2.1项后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7号令)等相关规定,履约安全生产义务。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发包人将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承包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

承包人在实施本项目前应对项目进行总体安全风险评估,对于总体风险评估中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Ⅲ级、Ⅳ级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10.2.7项末补充: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以下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第86页 / 共123页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机械设备、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雷、防地质灾害、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0)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购买。

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承包人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施工价格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及时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10.2.10项

第(2)目末补充:如因工作需要而社会无法提供相应的特种操作人员时,承包人应免费对其进行培训,直至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此外,承包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所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再培训。 补充第(5)目:

第87页 / 共123页

(5)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且不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补救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10.2.14~第10.2.18

10.2.14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0.2.15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承包人应向作业人 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期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等。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0.2.16 承包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现场。

第88页 / 共123页

10.2.1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包人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再所长中者转达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2.18 安全生产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作业班组人员数量;

对于高危边坡、深基坑、桥梁、隧道、爆破、火工等重点危险区域施工作业,严格控制每一个施工作业班组人数,每个班组不得超过9人(含9人)。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领导带班制;

因特殊情况,作业班组确需超过9人,但严禁超过29人。超过9人的作业班组应明确施工时间,必须报请发包人、监理批准,每个班组必须有承包人的副经理或总工带班作业,并由其签字背书,监理必须每班检查并签字背书。 (3)严禁人货混装及严控通行车辆人员数量。

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载货车辆载人,运输施工人员客车一辆不得超过9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9人也不能超过29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必须每日对上述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及检查。 (4)严格施工作业面人员数量巡查。

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检查重点危险区域每个班组作业人数并签认,并要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手段报告分管安全副经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安全副经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须抽查核实并签认。发包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施工作业面超员,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对超员严重的承包人应立即予以通报。 (5)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承包人,第一次被发现扣信用分并全线通报,第二次降信用等级,第三次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湖南省境内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投标。 10.4 环境保护

第89页 / 共123页

本款补充第10.4.9项~第10.4.14项:

10.4.9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水质管理标准定期对Ⅰ类水质或供人、畜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并完成相关的环境保护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凡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4.10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0.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0.4.12 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有关环境影响批告书、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批复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涉河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声屏障设置、污水处理、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河道整治、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与施工、行政审批、施工期监测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确保不因上述措施不到位而影响发包人的环评、水保的专项验收。 10.4.13 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根据相关环保验收行业规范,编制相关的环保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核查、分析、公参意见收集及报告编制; (2)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取得有效的验收监测报告; (3)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三同时执行总结报告; (4)编制及备案应急预案;

(5)承担项目验收现场勘察与评审会务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6)为本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 (7)协助发包人办理并确保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审批批复。

10.4.14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水保验收行业规范,编制相关的水保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公众满意调查,提供相应照片及录像与有关资料;

第90页 / 共123页

(2)分析评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在数量及质量并提交相应整改建议,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技术评估报告; (3)编制水保方案实施总结报告;

(4)编制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其中以下内容在评估报告中独立成章节评估: a. 废弃土石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b. 重要防护对象(如高边坡、弃土场等)稳定性评估);

(5)承担项目验收现场查勘与评审会务工作,做好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6)为确保本项目通过水保竣工验收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

(7)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审批批复,验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 b.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和自验; c.废弃土石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d.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 f.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经评定且评定合格;

g.按规定开展重要防护对象稳定性评估且评估结论为稳定;

h.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无重大技术问题; i.经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j.依法依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k.无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11.开始工作和交工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第91页 / 共123页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细化为: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有关费用视为承包人的风险,发包人不予支付。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及自然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i)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ii)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i)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第(6)目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处于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或调整的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承包人累计完成进度不足计划进度的75%时,监理人有权认为本标段工程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包括两个月)累计完成进度不足计划进度的75%时,发包人有权将其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来完成。

在执行本条款“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时,按切割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作为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的分包子目的单价。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

第92页 / 共123页

时,发包人将原承包人的行为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或扣40分/次。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该进度目标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11.7 行政审批迟延 本款细化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30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第12.1.1项细化为: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退场、进场的,进出场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第12.1.2项(7)目细化为:

(7)由于承包人未积极协调地方关系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8)为质量、安全、环保、水保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9)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暂停施工;

(10)发包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本款不适用。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13.1.7项:

第93页 / 共123页

13.1.6 因第三方原因(如其他标段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造成的损伤,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第一时间指出,并协商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处理;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对工期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相关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指出损伤而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或未及时报送损伤情况,耽误发包人决策的,承包人应承担上述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1.7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第13.2.2项细化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各岗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种等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承包人应针对本项目中的专用技术标准与要求,经过评审的各种工艺方案及流程等,制定详细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并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工程相关人员均能理解并重视工程的质量目标。其中焊接工种从业人员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的考核认证工作由监理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6.4款的规定实施,承包人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并将培训计划报监理人审核。 补充第13.2.11项:

13.2.11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指导意见,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末补充: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94页 / 共123页

本款补充第14.1.5~14.1.8项:

14.1.5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28天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14.1.6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14.1.7 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其它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4.1.8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2 细化为:如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含咨询人、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补充(4)~(7)目

(4)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等为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的服务,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服务人。

(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指示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或方案试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试验工作,所需费用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

第95页 / 共123页

(6)承包人应对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试验和工艺评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其他工艺或方案的设计、工艺试验、评定、补充或深化研究的,并承担所需的设计费、会议费、评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 补充第14.5款: 14.5 独立的检查

(1)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时,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等工作; (2)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发包人;

(3)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应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料。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2.2项细化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让发包人长期受益的,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施工图设计阶段因调整方案而核减工程数量或结构形式变化的分项工程,按本项目已批复的概算编制标准一致的前提下,较批复的施工图,每一处承包人优化

第96页 / 共123页

设计(含变更设计)所减少的建安费大于等于50万的,发包人享有45%,承包人享有55%。

(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优化技术指标、优化使用功能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分成按第(1)目原则计算。

(3)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100%享有。

(4)交工验收后,设计优化成果按批复概算编制标准计算节省造价,节省造价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费除以相应概算建安费的比值同比例下浮计算节省金额后,按上述计算原则分享相关费用。 15.3 变更程序

第15.3.1项补充(4)~(7)目:

(4)尽管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了施工图设计,若优化的施工图设计还存在设计缺陷、质量问题,除扣回优化分成费用外,承包人仍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5)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6)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除本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项目外,其它任何超出工程内容的项目、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相关的变更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7)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项修改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变更申请提出人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完成2个以上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得到其上一级机关审查确认;

第97页 / 共123页

(2)对变更的必要性论证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必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确认;

(3)变更方案按变更管理权限,必须得到该权限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进行变更设计;其中属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权限的,必须得到正式批文。

(4)变更设计施工图必须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确认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组织施工。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违反上述变更程序擅自施工的,该变更不予计量支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应急抢险工程完成后,也必须完成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按变更管理权限得到审查确认方可计量支付。 15.4 暂列金额

本款不适用,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5.5 计日工 本款不适用。 15.6 暂估价

本款不适用,本项目不设暂估价。 15.7 风险划分原则 15.7.1 项补充第(7)目:

(7)施工图批复前,因国家技术标准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图批复后,因国家技术标准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7.计量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补充17.1.3项

17.1.3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最终报价报价清单中存在不均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中标人的报价清单中的不均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不均衡报价的确认方法: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预算定额和项目所在地工、料、机单价以及预算取费费率计算所得的单价为基准(G),承包人该子目单价高出该基准价

第98页 / 共123页

(G)30%或低于该基准价(G)20%的,发包人可视该子目单价为不均衡报价并按前述原则进行调整。 17.2 工程进度付款 17.3.2.2 施工费用支付 第(2)目末补充: a.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原则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有与原初步设计或深化技术设计或批准的施工图存在必须进行的补充设计、变更设计的,可以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使用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本项工程。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人和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补充设计、变更设计,并明确是否可以动用总承包风险费实施本项工程。

3)不论该项总承包风险费的使用是否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均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体工程予以实施;承包人拒不实施监理人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分割工程并按有关规定由其他承包人实施,费用按实施工程概预算标准从承包人总额报价中直接扣除用于支付。

4)无论报价中的总承包风险费是否已经使用完毕,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监理人和发包人指令的风险工程。 b.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范围

总承包风险费实行总额包干,主要用于由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后,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滑坡、突泥、涌水、溶洞、有毒气体、采空区等的重大地质变化导致的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变更风险。所有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申请,应经监理人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准。 c.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方式

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已发生的风险金在当期计量中申请计量,余额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申请一次性支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达到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承包风险费金额的97%(扣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时,即停止支付。如未发生

第99页 / 共123页

或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没有达到总承包风险费金额的97%时,余额可由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后一次性申请支付。 17.3.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约定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a.在签订合同后,在发包人支付动员预付款时 (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向发包人指定银行账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b.一经使用或按规定需要补存的,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签约合同价1.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a.承包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b.承包人与农民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正常支付后返还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为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17.6 最终结清 补充第17.6.3项:

17.6.3 审计延误工程款支付约定

发包人不承担因项目竣工审计导致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补充第17.7款 17.7 计量工作的完备

承包人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技术规范规定的所有相关工程。设计中一些该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虽然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但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其它工程子目的相应单价中,不另行计量。监理人在计量时发现有相关工程没有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

第100页 / 共123页

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并对其所报工程量处以相应工程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从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因此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款所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尽管所签证书中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上级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核实的不符合计量规则的或虚假的计量,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质量保证金或其它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8.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18.10款细化为: 18.10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国家、湖南省、发包人的相关档案编制标准,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和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缺陷责任期内的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将整理完成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交发包人归档。承包人应将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纳入项目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资料管理领导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和竣工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要求有竣工资料编制经验。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配备专职档案员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时编制竣工文件,当期计量前必须提供合格的质保资料由监理人审查,未提供质保资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以计量。已计量的分项

第101页 / 共123页

工程若满足质量评定要求的,须在下一个计量周期前完成质量评定,并将整套竣工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其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承包人必须完善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本款细化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第(6)目细化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延迟。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9)目细化为:

(9)承包人违反第4.5款、4.6款或7.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或关键施工设备;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承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履约或在合同期内更换的(包括承包人申请更换或根据第4.7款撤换的)。

(10)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复,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1)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102页 / 共123页

(1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发包人、监理人的事先书面警告。

(13)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造假或诱导监理人造假。

(14)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未加强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提前离任,在缺陷责任期和竣工验收前没有专人负责。

(15)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16)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便道出现坑槽等病害,不能保证道路正常通行,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生产的。

(17)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

(1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环保监测、水保监测等。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5)~(18)目:

(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承包人违约性质,可以向承包人采取警告、处罚、分割、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发生第22.1.1(9)、(10)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按下述规定办理:

a.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承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履约,或进场后更换(包括第4.7款撤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课以每人每次1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上述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其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每次30万元的违约金,设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每次10万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第103页 / 共123页

c.发包人有权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人每天4000元课以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10000-20000元/台.天课以违约金。

d.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的60天内,进场的设备仍不符合相关承诺,且主要设备到位率未能达到8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e.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6.1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缺少一台(套)课以10~20万元/台(套)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f.承包人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并向发包人出具报告,发包人每月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存在农民工到位半个月仍未办理工资卡及未录入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

凡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农民工集访,发包人将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生一次,承包人信用评价扣30分;发生二次,承包人信用评价降低一级;发生三次,承包人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g.承包人主要人员月考勤不足22天的,或离岗未经批准的,将课以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按20000元/人天,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4000元/人天。

(6)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该进度目标计划)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指令)14天后,可按22.1款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剩余全部工程交由其它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人完成,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切割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同时,发包人将原承包人的行为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或扣40分/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承包人承担,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部分分割后,承包人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在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

第104页 / 共123页

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发包人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款项中予以支付。

(7)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8)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视情节轻重,按每处每次课以5000-50000元违约金。

(9)承包人发生第22.1.1(4)目约定,在接到根据第5.3款或6.4款关于修复、 运走或零星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合格工程的通知或指令后7天内仍不执行该通知或指令,除课以监理人认可的该种合格替代材料、设备价格的20%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请第三方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移出现场,清除不合格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发生第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由发包人指定或按监理人指定的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单价按市场单价执行,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1)承包人发生第22.1.1(12)目约定的情形时,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课以0.5-10万元违约金。

(12)承包人发生第22.1.1(13)目约定的情形时,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被驱逐出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按人民币2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13)承包人发生第22.1.1(14)目约定的情形时,视情节轻重,课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

(14)承包人发生第22.1.1(15)目约定的情形时,视其情节轻重,每次课以5-20万元违约金。

(15)承包人发生第22.1.1(16)目约定的情形时,视其情节轻重,每次课以2-5万元的违约金。

第105页 / 共123页

(16)承包人发生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未按图施工的工程,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课以20-100万元违约金。

(17)承包人发生第22.1.1(18)目约定的情形时,且未能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课以20-100万元违约金。 (18)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第22.2.2项补充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1)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为应付当日之后的第42日,终止日期为实际支付之日的前一日;

(2)违约金按照第(1)目所述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付;

(3)违约金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第106页 / 共123页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报价清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报价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承包人施工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工程环保目标: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终止。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107页 / 共123页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 (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第108页 / 共123页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设计施工总承包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109页 / 共123页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第110页 / 共123页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设计施工总承包,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第111页 / 共123页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设计施工总承包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设计施工总承包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设计施工总承包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应赔偿对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112页 / 共123页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人员 路线设计分项负责人 数量 资格要求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路线设计分项负责人。 第113页 / 共123页

路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路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 路线交叉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路线交叉设计分项负责人。 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 隧道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隧道设计分项负责人。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测量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测量分项负责人。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分项负责人。 房建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房建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 绿化景观设计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绿化景观设计分项负责人。 第114页 / 共123页

概预算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 员资格证书( 级)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概预算分项负责人。 路基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 工程的路基工程师。 路面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 工程的路面工程师。 桥梁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 工程的桥梁工程师。 隧道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 工程的隧道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测量工程师。 机械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机械工程师。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师。 第115页 / 共123页

房建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房建工程师。 机电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机电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质检工程师。 试验室主任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试验室主任。 计划与计量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 员资格证书( 级)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计划与计量工程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年以上,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财务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财务负责人。 …… …… ……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第116页 / 共123页

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第117页 / 共123页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第118页 / 共123页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第119页 / 共123页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第120页 / 共123页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应当赔偿被泄密一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终止。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九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一、甲方职责

第121页 / 共123页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设计施工总承包,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组织对乙方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和设计施工总承包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 凡发现乙方在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和设计施工总承包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第122页 / 共123页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 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1~10万元违约金; 2. 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不能通过环保、水土等专项验收,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 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123页 / 共123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