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将位于
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法》和《山东省
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 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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