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重⼤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2. 办理检疫审批应遵循的原则。
(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或对外签约者。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续的,代理⼈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续主要有两个⽬的:
⼀是避免进⼝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岸后不能进境⽽造成损失。 ⼆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负。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应当与出⼝⽅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合同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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