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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外销型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现状分析

来源:尚车旅游网
我国出口外销型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现状分析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日渐开放的贸易大国,我国企业如何应对严重的对华反倾销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为此,提出对策有:企业要积极应对;约束企业行为,防止在反倾销中授人以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建立起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加强与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实施价格承诺,用较低代价尽快中止反倾销调查

关键词:中国;外销型企业;应对国外仅倾销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00-04

近年来,随着国外对华反倾销摩擦的不断升温,反倾销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之一,我国接受并支持该项贸易保护措施,但是,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使用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它的使用不能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然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由于是进口国单方面的自由裁量,不免让有些国家在该项贸易保护措施的实行中把它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过分的夸大所谓倾销的幅度,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率,给贸易出口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国际贸易中的公平贸易带来了一个问号。因此,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我国作为一个日渐开放的贸易大国,我国企业如何应对严重的对华反倾销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与此同时,研究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原因以及提出相应可

行的应对策略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将根据上述问题在下文中做出一一的探究分析。 一、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的现状 1.我国企业仍然是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目前,中国仍然是世界上遭到反倾销数目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8月欧共体第一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产品实施反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以来,到2011年第二季度为止,全球各国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实施反倾销案件已经高达1000多起,对华反倾销的态势是愈演愈烈,中国已经连续17年在全球遭到反倾销案调查的国家中“高居榜首”,图1和图2列出了中国在近些年来遭到的反倾销案调查情况,为节省计算时间,仅列出了中国加入wto世后遭到的反倾销情况。

图1反映了中国在加入wto的十年间里,全球一共发起了多达1999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然而在这些案件中对华反倾销却占到了560起,几乎占到了全部案件的1/3,可想而知,这给我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多么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图2可以明显看出,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重总体上有着明显上升的趋势,加入wto以后,全球范围内对华反倾销的比重明显增加,这不仅说明我国企业目前仍是国际反倾销中的主要目标,也使我国成为反倾销措施下的最大“受害国”,给我国的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2.反倾销案件涉及行业不断扩大

从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频遭国外反倾销的案件来看,反倾销案件已经涉及了各行各业,不仅仅局限于原来的那么几个行业,钢铁行业、机电行业、纺织行业、建材行业等等,比如近段时间较典型的反倾销大案有,2011年2月,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对于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征收正式反倾销税,涉案企业包括了巨石集团,山东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2011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企业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世纪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誉泰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7日和12月28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3.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数量不断增加

反倾销作为进口国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免不了会出现“胳膊肘往里拐”的现象,但是反倾销案件一旦涉及中国的产品,这种胳膊肘往里拐的现象就显得十分突出。纵观全球反倾销案件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是从我国出口的商品一旦存在倾销的嫌疑,各国都会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且很多国家在发起反倾销时往往仅凭一面之词,甚至是戴着有色眼镜想当然行事,可想而知,结果往往有失公平。图3和图4中罗列出了我国出口的商品在被怀疑有倾销嫌疑而被立案调查后,又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目。

显然,我国出口的商品在总体上遭到严重的反倾销案调查,采取

的反倾销措施也非常之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可想而知,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将会给我国的出口企业带来多么巨大的损失。

从以上的案例中还可以发现,在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中,已经由过去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发展和延伸,这意味着我国的国际贸易正在不断的发展壮大,同时我们这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却频遭反倾销立案调查,这也不得不让我们的这些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认真的总结经验,不断思索和探究,力争能尽可能的减少反倾销调查。 二、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频遭反倾销案调查,事态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在接受案件调查的同时,还要痛定思痛,认真总结我们的企业为什么总是被别人立案调查,分析出原因,在以后的贸易往来中,争取尽量减少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在我们身上。 1.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案时态度消极,缺少法律保护意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国际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第10款规定,在进行倾销调查时,任何一个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极大地妨碍调查,那么有关的调查主管当局可以在现有事实众的基础上做出裁决,也就是说被指控的出口商未能于规定的时限内递交相关资料,则按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做出裁决,即所谓的bla(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规则。纵览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诉讼案件中,有多少是因为无人应诉

的局面,而使得对方“不战而胜”,可能在反倾销案件中,国外的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的出口企业宁愿放弃涉案商品,纵容申诉方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也不愿意上台去打官司,从而导致国外的某些产业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他们的反倾销的势头变得越来越猛,使得更多的企业都深受其害。对于很多出口企业来说,很多经济领域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更有一些企业本着“搭便车”的思想,使得企业缺乏反倾销的应诉意识,并且很多企业内部也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加之应诉经费不足,导致了出口企业的应诉不力。

此外,我国企业对于了解wto《反倾销协议》相关知识的人才是比较匮乏的,以至于我国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无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的企业们带来了严重的利益上的损失。尽管在国际市场上有些反倾销确实是因为我们的产品问题而造成的,但是,我们的企业却不能清楚地了解到我们的倾销幅度到底有多少,不能合理地运用法律的正当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赢得公平解决的机会和条件,而是别人说多少就是多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意识的匮乏在我们面对反倾销的问题上非常的重要,然而有些企业却是不注重这点,使企业的利益受损,这些都是在以往的冤假错案中,我国的企业吃的“哑巴亏”啊,如果企业能够很好地注重培养这样的一些人才,相信我们的出口企业,在今后的国际环境中,即使遇见反倾销,也能尽力

的保护企业的利益。

2.我国部分的出口企业缺乏自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经过重大变革后,许多地区都有了自主的外贸经营权,像是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等一系列的外贸园区发展起来,竞相发展对外贸易。但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却出现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缺乏自律精神,低价出口以争夺和占领市场,最终授人以柄而导致反倾销,这也是近些年来中国在国际市场上遭到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表现之一是低价竞销。为了广揽客户,某些企业不惜以低于成本的出口价格出口,造成价格上倾销的客观事实。表现之二是不能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造成数量上的倾销。例如,1999年到2002年年间,我国的浓缩苹果汁加工业迅速发展,三年的时间从当初的18万吨增长到了30万吨,国内企业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遭到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的反倾销诉讼。

3.不公平的贸易政策歧视

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家认定中国仍然是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就无形中给我国的出口企业贴上了一个会被人歧视的标签,使我们出口企业时时刻刻都会被别人认定有倾销的嫌疑,而这其实就是种先天的不平等性。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且还在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大部分商品的定价权已经下放到出口企业,但是有些西方资本主

义国家却不认同我们,仍然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我们的出口企业,在调查我们企业出口的商品是否构成倾销时,都以一个市场经济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政策。 由于替代国的问题,世界上有相当一部分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一旦某个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商品品发起反倾销案调查后,往往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是用我国的实际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歧视性的做法,完全不顾及到中国劳动力和原材料丰富的优势,往往致使我国出口企业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成“倾销”,或者本来倾销幅度小的被裁定成高幅度的倾销,这种明显不公平,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将会是一个很难跨过去的门槛,光靠企业自身的能力用眼不能抹去身上挂着的“非市场经济”的标签。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采用替代国方式处理中国的反倾销案,而替代国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歧视性做法,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非公平的,这也使得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受到严重的不公平对待,蒙受着损失。

4.部分国家对我国经济迅速增长产生不安情绪

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持续增长,我国出口企业的商品的竞争力不断加强,使得部分国家对我国产生了很不安的情绪。 首先,发达国家出于其自身的国内市场和就业保护的需要,经常会搬出一系列的法律来对待我国出口额迅速增长和质优价廉的商品,像今年3月份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了一项修订《1930年关税法》

的法案,旨在对像我国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征税的合法化。 其次,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盟和拉美的一些国家,由于其经济结构与我国的非常相近,我国的出口企业给他们带来了强劲的竞争力,加上他们担心我国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受控倾销而被迫退出市场后,有可能进入他们势力范围,从而产生强烈的保护动机,也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实施反倾销。

5.反倾销作为正当的贸易保护手段,却被一些国家滥用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使用的一种公正的法律武器,然而有时候一些国家却不遵守法律依据,进行滥用,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有理却说不清。由于世界各国的关税的税率普遍的降低,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在以后的贸易壁垒中的作用已起不到太大的作用,而且,关税的减让是互相的,任何贸易伙伴国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肆意的胡乱提高或者降低关税,反倾销的税率更是远高于关税税率,因此,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就开始滥用既合法有便利手段来应对我国企业出口的质优价廉的商品,从而转嫁经济危机,甚至为自己的产品壮大了市场占有率。 6.反倾销的政治色彩强烈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一直是虎视眈眈,唯恐我国的政治不乱,唯恐看见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强大起来,这样,他们就不会看见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的政治舞台上对他们有所威胁,在经济上构成对他们的压力。另外,反倾销作为一个既合法又便利的手段,可以打击我国

的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其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减少本国经济以及社会对我国的依耐性,限制我国的出口企业向其出口,压制我国的发展,限制我国可能在其国家获得的政治筹码。这些经济纠纷的背后都有一个终结原因——国家利益。要想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努力发展自身的实力是不二途径。这一点或许也是我们在寻求如何解决反倾销纠纷这一问题上的根本答案。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这些政治上的问题上更是无能为力,所谓商不和官斗,因此,当遇见这政治色彩严重的反倾销案调查时,我国的出口企业真是太无能为力了。

7.我国出口产品的比较价格优势

我国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大部分还都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由于我国是个劳动力资源特别富裕的大国,劳动力成本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远远的比其他国家的生产成本低,使得我国出口企业在价格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然而,正是因为这些价格优势,加上我国商品出口的目标市场过分集中,并且出口量巨大、结构单一,也就给人以倾销之嫌,而招致别国的反倾销。 2006年3月23日,欧盟委员会批准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加征进口关税,原因是欧委会认为我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三、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我们的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不管是两反一保还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是绿色贸易壁垒等等,企业都要做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的工作,这对于一个有发展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对于反倾销的问题,我们的企业应好以下应对策略。 1.企业要积极应对

企业要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受到不公平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要据理力争,理直气壮的提出申诉。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都采取了消极的不抵抗的态度,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吃了很多的“哑巴亏”。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在现代社会,提起诉讼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无可非议;而积极抗辩和应诉则不仅是权利,同样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平与否,由司法裁判最后解决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认的准则,因此,即便实施了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就是成立的,通过我们积极的抗辩和应诉,可能就会撤销我们的反倾销调查,但是拒绝应诉或抗辩无疑就是默认我们的倾销是成立的,显然这对我们的出口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结果。

2009年9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高强力聚酯纱提起反倾销诉讼,经过长达一年半的积极应诉,2010年10月13日,我应诉欧盟高强力聚酯纱反倾销案取得了较好结果,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adc)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欧委会就涉华高强力聚酯纱等反倾销案提出的裁决建议,关于高强力聚酯纱案,欧方认为我浙江海利得公司和杭州华春化纤公司分别满足欧反倾销法规定的企业市场经济待遇(met)和分别待遇(it)相关标准,计算其反倾销税率均为零;浙江古纤道等大部分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5%左右;其

他企业统一税率为14.3%。由于税率较低,我国企业未来对欧出口将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约束企业行为,防止在反倾销中授人以柄

我国企业应在国际竞争中能够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竞争,有利有理的开拓国际市场,将会最大限度的防止在国际反倾销过程中授人以柄,能够有效的减少我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频频遭到他国反倾销案的调查。

企业应该充分的认识清楚低价竞争纯粹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影响企业的国际形象,而且随之带来的反倾销会让企业的利益受损,更应深刻的认识到倾销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该国政府严厉打击的行为,所以,我们的企业在参与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时应努力做到:首先,制定正确的价格战路,其次采取循序渐进的竞争策略,最后加强企业管理。此外,还必须强调的是在约束企业行为的过程中,对于那些不守规范、违法经营的企业要实施严厉的打击,使企业形成依法经营的观念,否则,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防止在反倾销终授人以柄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在国际贸易中一定得把握好了产品的出口价格,稍微不适当的低价出口,不仅损失了利益,还会损失了产品的市场。因此,我们的企业要在把握好产品价格底线的同时,还要适应市场,改善经营,多方位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首先,对于大型的具有国际开发能力的企业,可以从出口产品转

变为对外直接投资、融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这就要求企业不能再依靠生产大量的出口产品的老路子来进行国际化发展,而是走跨国公司的路子。

其次,对于出口产品,要控制生产规模,特别是出口规模,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特别是价格竞争的合理性,而不成为对方的反倾销的借口。

最后,有能力的企业还可以进行国际合作,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的产品成为双方合资合作的成果,这样产品就可以很轻松的进入对方国家。很好的一个案例就是欧盟在2006年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案调查,而康佳集团却早在2005年的时候启动了“1568大航海计划”,在墨西哥、印尼、土耳其、泰国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并在泰国,日本,美国等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我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不直接从中国出口,而是从海外直接出口,使得企业在此次的反倾销案中极大地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出口产品之所以被反倾销说到底是经济上的原因,是我国外贸出口国际竞争力不强。从经济的角度看,我国的出口产品之所以大量遭受国际上的反倾销调查,与我国的出口产品的生产条件差、技术水平落后、因劳动成本低廉使得我国出口产品价格较国外同类产品价格要低很多的原因密切相关;此外,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单一、档次低下,使得国外对我国出口的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比较敏感。因此,要扭转这一局面,降低反倾销的压力,企业必须提升自己的竞

争力,增强产品的技术含量,生产出口商品附加值和增加值比较高的优质产品,并按优质优价的观念去确定商品的价格,提高科学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而实现把资本转化到更多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去,最终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效的杜绝我国产品价格低于国外同类产品价格的现象,从根本上消除反倾销的发起缘由。

5.建立起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出口企业想在第一时间了解自己的产品在对方市场上有没有出现问题,或者说想知道自己的产品能不能在对方市场上顺利的销售,都应该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通过对对方市场、同类产品等一系列的调研和数据的分析,防患于未然,在对方还没有反倾销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什么情况,马上做出商务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手段,防止反倾销的发生。

在2002年到2005年间,中美水产反倾销的第一案中,中方居然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毫无反应,使我国损失每年2亿美元的产品价值,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如果企业能够有很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相信在以后的对外贸易中将会减少更多的损失。 6.加强与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

国际上对于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不仅仅是针对某个别企业,实际上郎阔了我国的所有企业在内,因此,在反倾销的问

题上,我们的企业必须联合起来,枪口要一致对外,为我们的利益而战斗;此外,在反倾销的问题上,政府,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也不能忽视;某种意义上而言,反倾销其实也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所以,政府部门在其中担任的角色是非常之重要,而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沟通政府和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有着政府或是企业都不能替代的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的企业行为,尽量减少倾销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的企业们应诉,尽量减少企业的败诉。因此,我们的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商会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够有效的应对反倾销案件,才能使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反倾销的调查中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2001年到2004年的三年时间里,中国就对阿根廷关于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案,我驻阿使馆经商处和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涉案企业召开应诉会,积极应诉,阿方终于在2004年2月份正式宣布解除对我国出口的草甘膦反倾销案调查,可见,与协会商会之间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7.实施价格承诺,用较低代价尽快中止反倾销调查

所谓价格承诺,通俗的说就是当我国企业在遭到反倾销时,与进口国政府就关于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或停止按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这也意味着即使在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时或者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寻求与国外政府签订价格或者数量承诺的方式来避免

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以便维持对国外市场的出口。

2011年3月15日,阿根廷工业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注射器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接受应诉企业(中国温州五洲进出口公司)的价格承诺方案,根据不同产品规格执行较低的fob最低限价,这一结果,既保证了我在阿根廷注射器的市场份额,有促进了出口经营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近两年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情都大不如从前,对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也有了下降的趋势,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纷纷制定和完善本国的两反一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用来抵制他国商品的进入,在如此特殊的国际环境背景下,不仅企业要尽量规避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我国的政府也应完善国内反倾销立法,我国已加入wto,必须对现行的反倾销立法诸多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如何规避反倾销,其实有时候不仅仅是需要企业一方的努力,也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等官方和非官方部门的共同努力,不能说当大家都共同努力时,能彻底消除反倾销的指控,但至少相信,每年至少能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免受反倾销的伤害,当然这一前提条件是我们的企业能够自觉经营,守法经营,不做违反国际法律法规之事,不干非法之勾当。 参考文献:

[1]李昌奎.wto《反倾销协定》释义——wto反倾销丛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王琴华.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

[4]韩玉军.中国加入wto反倾销释义[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5]卜海.国际经济中的倾销与反倾销[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6]商务部官方网站[eb/ol]

[7]白津夫.wto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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