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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来源:尚车旅游网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比较

摘要:最近从一些党和政府的会议来看,都较为普遍地把协商民主提升了一个地位。但作为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不同的制度框架内有着不同的含义。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进行比较,论证其中的优点与不足,从而能够正确对待这两种基本方式,最后提出应该以选举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政治;比较;

引言

民主,其含义是国家的统治权属于民众,民众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也就是人民主权。民主最本初最简便的涵义是指,由全体民众(绝非其代表)能够平等的、无差别的参与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决策和管理中去。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一、选举民主

1.选举民主的定义

选举民主又称票决式民主,即国家领导人的任免和国家大事的决定,采取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选举民主是人类历史上影响最深、流传最广的民主形式,在人类文明对野蛮、民主对专制的斗争史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完善程度,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国的政治民主化水平。没有广泛的选举就没有代议制度,也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由于它具有人民主权的本质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

2.选举民主的优缺点

选举民主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发挥了重要的功能。首先,它是现代政权得到认同的手段,促使人们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正当性,从而认可和听从政权,“民主只不过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统治他们的人”。其次,为民众意愿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大的渠道,理想的公正的选举,能够使公众的意愿顺畅的传递到政策决定人手中。再次,选民的投票权,左右了一个组织的某些或全体成员是否能够执掌国家政权的局势,定期的选举使得政治精英在执掌国家政权时不得不考虑投给自己选票的选民的利益诉求。第四,增强公民意识,培养公众政治参与能力,选举的过程也是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或组织信息的过程,同时是对现任政府人员与当下国家政治体系的了解过程,维护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选举民主也不例外。首先,多数服从少数原则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其次,选举民主是一种决策原则,而不是思想原则,它的价值取向是合理,而不是正确,其本质是求善,而不是求真,承认多数原则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每个决策都是科学的,正确的。最后,民主选举关注的仅仅是选举这一环节,选上之后的监督环节却没有很好的制度设计,不能够真正反应民主的含义。

二、协商民主

1.协商民主的定义

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协商民主是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参与者平等,以协商、自由、公开地按照

合理的程序来进行交流、对话、讨论、说服、沟通等,以协商性的方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民主机制。可见,协商民主的主体即参与者是多元化的,具有多元性,这些参与者之间在协商的过程中地位平等,其沟通是平等自由的,而非强迫性的。这种协商民主是建立在一定的或规定好的应有的程序基础上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其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是负责任的。这一协商性过程最后得出的结果并非偶然,而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

2.协商民主的优缺点

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一,协商民主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可以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执行,并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起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促使民主政治朝着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其二,协商民主将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包括各种政党、民族、宗教,通过协商形成共识,根据这个共识,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可以通过对话,使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在某个点上达成一致,有利于实现全部利益集团的要求。其三,政协组织的巨大的政治包容性和界别优势可以弥补人大地域观念局限,条块结合,使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更加全面;政协的专业人才优势可以为国家机关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并通过个人价值偏好的转移来形成共识,使决策更具科学性。其四、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协商和监督,执政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政协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牵制少数人的专制和多数人的暴政。

但是,协商民主也存在着几点的弊端。一、缺乏法律保障机制的协商民主,容易成为少数人专制统治的合法通行证。二、由于选择程序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在民主条件下的偏好抹杀以及结果的非唯一性。三、由于社会各利益主体力量对比的不对称,导致共识契约难以达成,个别价值的极度张扬,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的产生,造成社会管理失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 四、协商民主的实施存在着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协商民主价值过度拔高或协商民主形式的不适当运用,会直接影响社会效率,障碍社会和

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以选举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的制度

1.为什么要建立以选举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的制度

对于公民来说,选举民主的宪法形式主要体现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相关的平等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等。选举民主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既是由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既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由国际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具有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不得限制、不得转让的神圣性。

协商民主虽然很重要,但它还没有成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政治权利载入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列举规定的数十种国际人权和基本自由中,也没有包括协商民主的权利。从公民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的层面来观察,协商民主既不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也不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力。协商民主主要还是一种政治安排、一种政策措施、一种民主程序和方法。广大公民能否真正成为协商民主的主体,能否切实有效地参与政策制定的协商过程,能否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和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在各种政治议程的安排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上目前还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选举民主是所有公民应当普遍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人权),而协商民主则是少数公民可能获得的一种政治待遇。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或许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一个重大区别。

结束语

政治组织的方式多种多样,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民族都选择了用民主的方式组织政治社会。在民主的两种主要类型即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中,每一种类型都各有其优势与局限性,只有两种民主方式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发展政治民主,即以选举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林 《我国宪法视角下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中国人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家飞 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动研究 华侨大学 张莉 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 第二期

2. 李广民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比较 学术论文 2011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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