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维修基金过户之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资金发〔2009〕1号)文件,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公共维修基金过户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受让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屋受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1、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或买方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
2、买卖双方签字的同意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
3、房屋受让人(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联、第四联,已办理产权的不用提供第四联)
注:●因故无法提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需由房屋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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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办理。
二、业务流程
房屋受让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审核材料无误后,进行过户业务的操作。同时,需相应更正《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在专用收据原件上修改业主信息并加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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