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教职工的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扶持优秀科研成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与实施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落实学院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的重要环节。各系(部)要遵循“有所侧重、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的原则,组织学术技术带头人,凝聚创新团队,依托创新平台,确立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的实施,产生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推动专业建设与学院发展,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原动力,是积累学术资源、提高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我院科研工作的基础性任务。教职工应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基础研究项目。
第四条 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应面向生产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是我院科研工作的重点任务。教职工应通过促成或参加院企、院校、院地合作,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通过组成或参加创新团队,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鄂尔多斯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广泛开展基于“产学研用”结合的科研项目,积极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鄂尔多斯市下达或批准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学院批准实施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归口部门为科研处。各系(部)应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保证条件、全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申报一次。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针对本专业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结合自己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条件,按照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在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确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要求签署规定格式的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在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针对市场和社会需求,依托学院专业特色和技术优势,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在与项目委托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研究内容、目标、进度和经费等事项,订立《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执行《学院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设立科研基金,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平台建设等。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要求,遵循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制定研究计划。研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学院和所在系(部)要积极支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凡属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科研处会同有关系(部)进行重点管理;其他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目标管理,系(部)负责过程管理。所有在科研处备案的科研项目均列入学院年度科技计划,并做到五定,即:定目标、定计划、定进度、定人员、定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内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或/并项目下达(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对于任意变更研究计划或中止项目的情况,学院有权收回已拨经费、调拨已购设备。
第十五条 学院、系(部)两级管理机构定期对所有列入学院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填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经系(部)确认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研究计划、不配合定期检查、不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的项目,学院有权冻结经费。情节严重者,按自动中止项目处理。
第十七条 为使研究成果尽快产生学术价值、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项目负责人对在研究计划执行期间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科研处。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究期满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依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总结,整理项目成果、技术资料及应用证明等。经系(部)
确认后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向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项目成果管理执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因不可抗原因不再具有研究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撤销项目。经系(部)签署意见确认后,经学院或/并项目下达(委托)单位批准后予以中止。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激励机制。学院根据《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项目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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