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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统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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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统计规章制度

【篇一:景区旅游统计制度】

景区旅游统计制度

一、为加强本景区旅游统计管理工作,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三、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本景区旅游接待工作量、经济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四、各部门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景区综合股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资料。

五、旅游统计工作由景区综合股统一管理,负责业务指导和上报工作。

六、统计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景区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本景区旅游统计资料。

(二)组织、协调和管理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和拟发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进行管理。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统计知识培训。 (四)参加行业部门的统计知识培训。

七、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景区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之相抵触。

八、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报送统计资料至旅游行业主管部门。

九、对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篇二: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基本任务是对景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旅游统计主要包括各类旅游定期报表、组织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统计内容包括游客数量、接待工作量、销售量、开门率、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数据。

第四条 统计方法包括市场调查、分析、汇总、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查阅资料、查看监控等方法。

第五条 游客接待中心是承担旅游统计职能的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管理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市场部承担商贸服务市场运行监测统计职能,网格员应按月统计市场数据,汇总报表。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应当为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完善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第八条 应当按季度、年度向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 查报告。

第九条 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

第十条 应接受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应做好旅游统计档案管理,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十二条 必须依照资料如实统计调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相应处罚。

【篇三:一万泉景区旅游统计制度】

一万泉景区旅游统计制度

一、为加强本景区旅游统计管理工作,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三、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本景区旅游接待工作量、经济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四、各部门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景区综合股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资料。

五、旅游统计工作由景区综合股统一管理,负责业务指导和上报工作。

六、统计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景区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本景区旅游统计资料。

(二)组织、协调和管理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和拟发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进行管理。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统计知识培训。 (四)参加行业部门的统计知识培训。

七、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景区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之相抵触。

八、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报送统计资料至旅游行业主管部门。

九、对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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