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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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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校制定了《X小学纪检监察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本制度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我们将以和“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我们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党政正职领导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属党支部、各科室的中层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

导负总责,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结合本校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建立健全和完善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包括:分别负责召集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并督促落实。他们应当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进行批评教育,并在重要情况下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此外,他们还需要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督促查处大案要案。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他们应当及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党支部报告,并支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研究,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愿维护班子团结,严于律已,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出表率。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应当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当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各党支部应当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半年由单位、部门自查,年底全面检查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年内考核评为不合格的,该部门及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如果不传达、不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或者不研究、

不部署、不督促检查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如果不制止、不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之风,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如果拒不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如果不认真解决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生活正常秩序,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如果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和干扰办案,将给予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如果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教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将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7.如果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或者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将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8.如果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等违反规定行为,或者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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