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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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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监管行为及各产业集团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我管理行为,实现集团系统制度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度,是指由集团及各产业集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制定的A级制度、B级制度、C级制度。

第三条 A级制度由集团颁布,在集团系普遍生效,对B级、C级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B级、C级制度由集团系各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颁布,在本经营范围内生效,C级制度一般在本公司范围内执行。B级制度是集团系统的核心制度。

A级、B级、C级制度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违反制度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的公司执行A、B级制度,必须对A、B制度进行书面转发。

第四条 A级制度的效力原则上高于B级、C级制度,但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B级制度与A级制度相冲突的,产业集团报经集团审批同意后,可按B级制度执行。 A级制度未做出规定的,可由B级和C级制度进行规定,并遵照B级和C级制度执行。

第二章 制度的文体及内容

第五条 制度的文体可采用以下形式

1、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企业全体成员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

2、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管理规定强调约束性。 3、办法:是确定某一方面或特定管理对象、过程、活动的方法和要求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强调指导性。

4、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5、工作条例:对于企业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不属于一个系统的相关方面的工作所作出的系列化规定。 第六条 制度的标题命名

A级制度命名为集团+制度名称 +(A); B级制度命名为产业集团+制度名称+(B); C级制度命名为公司名称+制度名称+(C)。

第七条 制度的内容基本包含三部分

1、基本内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制度正文约束条例、考核条例。 2、制度操作流程:依据基本内容绘制出制度操作的流程图,通常可用VISIO编制。 3、制度操作表单:依据制度基本内容与操作流程所涉及的表单,通常可用WORD、EXCEL绘制。

第 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包括:总则,应当对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做出规定,关键术语做出解释; 正文包括:机构与职责、管理流程或管理事项的具体要求、违规责任;

尾部包括:附则,应当对制度的解释权主体、生效时间、授权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做出规定,与该制度相关流程、表单等作为该制度的附件。 第九条 制度的文面格式依据集团的公文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

第十条 制度的制定流程

编制制度需求及拟设制度等级→提报集团总裁办公会或产业集团总裁办公会确认→起草初稿→初稿讨论→征集意见→制度初审→制度会审→批准下发

1、确认编制需求及制度等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及运营管理情况,编制制度需求及拟设制度等级,提报集团总裁办公会或产业集团总裁办公会确认。A级制度必须由集团总裁办公会确认。

2、起草初稿。具体承办部门进行制度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3、初稿讨论。初稿完成后,A级制度需召集集团系直线体系会议进行讨论,B级、C级制度在本集团或本公司内讨论,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4、征集意见。制度经讨论后,A级制度在OA系统内公示;B级制度在本集团范围内公示,并向集团直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C级制度在本公司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5、制度初审。起草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制度进行修订后,报集团或本集团法务人员对制度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采纳反馈意见情况、编写格式是否规范、与其他制度是否重复或冲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面。

B、C级制度应遵循“制度流程化、流程规范化”原则,C级制度除流程图外,配以若干工作指引和清晰的表格。

6、制度会审。A级制度由集团总裁班子会议审定,涉及人事管理、投资及财务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需提交董事局会议审定或董事局审批;B级制度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或产业集团总办会审定,重要管理制度应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审定;C级管理制度由公司总办会审定。 会审包括面对面开会及腾迅通会议表决两种形式。

7、批准下发。制度审定后,应在三日内下发。A级制度以集团总裁名义签发。如属于董事局、监事会各委员会文件,应经董事局、监事会审批后以其名义签发;B级制度以产业集团总裁名义签发;C级制度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一条 B级制度,应当上报集团对口管理部门及审计监察部备案; C级制度须报本产业集团对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制度的约束力不溯及既往,即制度仅对颁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制度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当按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原制度经修订后自动废止。制度修订后下发,应在发文中对所修订内容、修订时间、修订次数予以明确说明。 对原制度的部分解释不得再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一律作为对原制度的正式修订。

第四章 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及各产业集团应在制度颁布后三十日内组织所辖员工进行学习完毕,并应当有参加制度学习人员的签到记录,以确保制度的公示。

第十五条 制度的起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由其本部门编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制度规定的内容等实际情况,每季度对颁布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报各产业集团或集团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五章 制度的评估

第十七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每半年组织对集团及各产业集团编制的各种制度进行评估和检省,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上报集团总裁办公会或总裁班子会审议。 第十 制度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度内容是否违法;

2、制度的编制程序、文面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 3、相同级别或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间有无矛盾; 4、制度是否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有权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制度提出修改、废止建议案。

第二十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将集团下发的制度每季度进行更新,出据防复制、修订和拷贝的电子书,并采取加密措施。

各产业集团指定归口部门负责将本产业集团下发的制度汇编每季度进行更新,并上报集团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的起草部门为制度解释部门,对制度条款的释义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制度会审程序书面审批后下发,口头解释无效。

第二十二条 在不同层级制定相当于A、B、C级制度效力的作业指引、管理规定或制度,应另行单独制定和下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下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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