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段某,男,26岁,系某市农业⼲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
被告⼈段某于1991年7⽉9⽇任某市农业⼲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期间,利⽤职务之便,多次私⾃挪⽤⾃⼰保管的库存现⾦,共计13000余元。后因该市委市政府积极部署加强反贪污和廉洁建设,段某担⼼早晚被告发,遂于1992年10⽉1⽇主动向检察机关⾃⾸,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问题]
⾃⾸的成⽴条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段某的⾏为应定挪⽤公款罪,但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认⾃⼰的罪⾏,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为。⾃⾸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犯罪以后⾃动技案。所请⾃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者其本⼈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对其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以前⾃动的出于本⼈意愿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的。其⼆,如实供述⾃⼰的罪⾏。即,犯罪分⼦按照实际情况全部交代⾃⼰的罪⾏,不得隐瞒和故意遗漏。其三,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投案⾃⾸,如实交代供述⾃⼰的罪⾏,必须听候、接受⽽不能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成⽴⾃⾸。
以此分析本案,我们认为,段某在挪⽤公款后,在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能够主动退还赃款,符合⾃⾸成⽴条件。依照《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段某应以挪⽤公款罪论处,但因其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六、⽴功、累犯 [案请]
被告⼈:万某,男,40岁。1983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5年刑满释放。
被告⼈:周某,男,52岁。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 年刑释放。
被告⼈:朱某,男,Z7岁,农民。199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罪被免予起诉,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6个⽉,1998年刑满释放。
被告⼈:卢某,男,63岁,农民。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0年刑满释放。
万某于1998年4⽉下旬,从元汇农场王某家中将2.6千克鸦⽚带到甲市周某家中。后万某、周某分别将1.6千克、1.4千克鸦⽚交给甲市卢某贩卖。同年5⽉20⽇下午4时许,卢某在甲市新颖旅社410房间贩卖鸦⽚时被公安机关⼈赃俱获,缴获鸦⽚2642.4克。同年8⽉17⽇,据卢某供述,在其家中查获鸦⽚0.3505千克。
1998年初,周某流窜到⼄县邀约朱某贩卖鸦⽚。朱某越境到⽼挝购鸦⽚1.2千克,同周某将鸦⽚带到甲市周某家中。此后朱某⼜从⼄县越境到⽼挝购回鸦⽚1千克偷运到甲市贩卖给周某。
1997年底,⾃某(另案处理)、吴某(在逃)窜⾄丙地邀约万某贩卖鸦⽚。吴某出资,⾃某、万某从⼄县越境到⽼挝购回鸦⽚5千克,在丁县交给吴某,万某与吴某将鸦⽚偷运到雄镇贩卖。1998年1⽉下旬,⾃某、万某集资从⼄县越境到⽼挝购回鸦⽚12千克,在丁县交给吴某贩卖。此时吴某⼜出资,由⽩某、万某从⼄县越境到⽼挝购回鸦⽚6千克,与吴某偷运到戊地进⾏贩卖。
1997年8⽉10⽇,中级⼈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宣判后,卢某积极交待和检举揭发了万某、周某的贩毒罪⾏。公安机关根据这⼀线索,抓获了万某、周某和另⼀毒贩朱某,使全案真相⼤⽩,⾼级⼈民法院认为,卢某具有⽴功表现,并将卢某贩毒案于1998年9⽉29⽇发回,与本案合并审理。 [问题]
累犯成⽴的条件?⽴功应怎样认定?
[判决]
被告⼈万某、周某、朱某、卢某曾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法牟利⽽贩卖毒品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毒数量⼤,情节严重,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万某、朱某、周某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卢某在案发后积极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分⼦,有悔罪、⽴功表现,可减轻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65、66条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定的刑罚,在刑罚执⾏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犯⼀定之罪的犯罪⼈。其可分为⼀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般累犯成⽴的条件为:[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在前罪执⾏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成⽴的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没有刑罚轻重的限制;[3]没有时间上的要求。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所谓⽴功是指对犯罪分⼦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认定⽴功,犯罪分⼦必须有揭发他⼈犯罪⾏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为。
根据以上论述来分析本案,我们认为,万某、周某、朱某和原审被告⼈卢某为⾮法牟取暴利,⽬⽆国法,多次贩卖鸦⽚,其⾏为构成《刑法》第344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万某参与他⼈贩卖鸦⽚达14800克,周某句结他⼈贩卖鸦⽚达7265.8克,朱某参与他⼈贩卖鸦⽚达2200克,卢某参与他⼈贩卖鸦⽚达2997.9克,贩毒数额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万某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犯罪,系累犯,周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仍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亦构成累犯;朱某亦是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犯罪,也构成累犯。卢某在案发后,积极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分⼦,有悔罪⽴功表现,所以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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