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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治理隐患,有效防止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行管部室、科室及车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上报的事故隐患是指各行管部室、科室及车间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制度所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使各行管部室、科室及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所上报事故隐患范畴系指下列人员例行工作所发现的安全隐患。
(一)高管及公司夜间值班领导; (二)各行管部门及科室管理人员; (三)安全科管理人员; (四)各车间管理人员; (五)各班组成员;
第五条 报告程序及信息上报部门
(一)公司高管及公司夜间值班领导发现隐患后应做好记录,及时反馈至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科反馈至安全科。
(二)行管部门及其他科室管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做好记录。直接反馈至安全科。
(三)各车间管理人员及车间夜间值班领导、各班组成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做好记录,要及时反馈至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科反馈至安全科。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一)严重危及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发现者应立即责令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撤离,同时报告给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副总、总经理汇报。
(二)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到现场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治理方案。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要突出“五定(定项目、定资金、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和“闭环(PDCA)”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双基”考核
(一)上报的隐患内容要存档备查,并且由本人签字及时销号上报,发现一人次未签字“双基”检查扣本人0.2分,到期未销号而又不说明隐患未整改原因扣0.5分,部门未存档备查扣0.3分。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述旬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迟报一天“双基”检查扣0.3分,上报内容应付检查、图形式、走过场每发现
一次扣0.2分,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又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每查出一条重大隐患扣0.5 分。
第 旬报时间为每月9日、19日、29日。 第九条 本制度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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