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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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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2020年4月27日,经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的意识,防范和规避证券投资风险,提高证券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以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监控和处理的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 各层级的风险管理职责:

(1) 公司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确定风险管理原则,明确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偏好。

(2) 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证券投资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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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负责证券投资的立项、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由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证券投资执行团队组成,其中,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证券投资相关决策,证券投资执行团队负责具体的执行,包括研究、交易等。

(3) 资金管理部确定专人对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其于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开展风险的监督与评价等。

第三章 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条 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六条 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七条 风险评估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 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条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门、风控合规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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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第十二条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国家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过程中因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第十四条 操作风险是指在投资项目的选择、实施与管理和退出等业务环节中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业务流程中识别相关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

第五章 合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需监督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确保投资业务投资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六章 市场风险控制

第十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即:公司指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证券投资业务,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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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投资的股票应在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审核评估的股票池内选择,股票池中的股票拥有量原则上不超过50只,根据情况可调整股票池中单只股票,需获得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止损设置:公司证券投资设定的止损线原则上为损失达到总资金的20%,警戒线为损失达到总资金的15%,达到警戒线,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研究后决定调整头寸;达到20%止损线,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平仓。

第七章 操作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和股票转托管需指定专人负责,该等人员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人员须严格隔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且不得投资与公司相同的证券,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泄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资金仅限于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情况和资金账户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在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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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上有差异,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可立即报告。

第八章 风险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证券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业务运作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并有权根据风险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分别发起风险警示、风险提示和风险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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