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不良资产包委托清收服务合同

来源:尚车旅游网
委托清收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资产债权包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1.2.不良资产债权:指委托方已经取得并委托服务方进行清收的全部债权。不良资产债权的具体范围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1.3.清收回款:指服务方通过清收从不良资产债务人、担保人处收回的现金款项,以及相关抵债资产或者抵债资产变现的款项的总称。

2.不良资产债权信息

2.1.不良资产债权金额

2.1.1.本合同约定清收的不良资产债权共 笔,涉及 个债务人、 个担保人。 2.1.2.前述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利息总额(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1.3.前述债权的具体信息及相关担保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 2.2.不良资产债权范围

2.2.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为该不良资产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所有代垫费用(如评估费等),以及转让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2.2.2.利息类费用: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2.3.主债权:甲方对于不良资产债权的(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包括不良资产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 2.2.4.与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他附属权益。

3.清收方式与处置权限

3.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保证甲方最大利益为原则,制定相应的清收方案并在本条约定的权属范围内开展清收处置工作。 3.2.清收目标

3.2.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委托清收的目标为不良资产债权金额的 %(百分之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下简称“清收目标”)。

3.2.2.如本合同项下清收服务期限或不良资产债权金额发生变更,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清收目标。 3.3.清收服务期限

3.3.1.双方确定,乙方提供清收服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3.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清收服务期限作出变更。 3.4.清收处置职责

3.4.1.清收服务期限内,不良资产债权的任何现金类清收回款都应按约定划入甲方指定的专门账户内。如回收的是其他非现金类资产,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将此类资产进行处置并变现后,再将所得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内;或者直接置于甲方控制之下。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2.清收服务期限内,乙方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经营及财产状况。若债务人或担保人发生下列可能对清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4.2.1.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抽逃资金、放弃到期债权及恶意抵押等逃废债情况;

3.4.2.2.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承包、兼并、分立、重组改制、申请破产等重大经营变动情况;

3.4.2.3.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从债务人)的涉诉情况;

3.4.2.4.其他可能对委托资产项目的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 3.5.清收处置权限

3.5.1.乙方有权以诉讼执行、重组、债务和解、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及拍卖等一切合法、合规方式制定委托项下的资产的处置和清收方案。

3.5.2.乙方有权根据委托资产处置及清收的需要,聘请律师、顾问等机构和人员代理、协助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办理。

3.5.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3.5.4.就本合同委托事项,乙方不得擅自转委托与第三方(第三方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若乙方转委托与律师事务所的,应将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告知甲方,因转委托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3.6.清收行为监督

3.6.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3.6.2.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或发生危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非法、违规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进行处置、清收等。如乙方在代理清收工作中的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清收权限并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

4.1.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按照“(清收回款金额-甲方垫付费用)*服务费比例”的模式结算服务费用。其中:

4.1.1.清收回款金额:按清收服务期限内甲方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计算。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就不良资产债权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不计入清收回款金额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2.甲方垫付费用:按“甲方先期垫付费用+甲方清收中垫付费用”计算。其中: 4.1.2.1.甲方先期垫付费用:以附件《不良资产债权明细表》中所列的“先期垫付费用”为准;

4.1.2.2.甲方清收中垫付费用:是指清收过程中经甲方同意支出或报销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4.1.3.服务费比例

4.1.3.1.清收回款金额小于甲方垫付费用的,服务费比例为0,即甲方无须支付服务费用。

4.1.3.2.清收回款金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清收目标的,服务费比例为 %(百分之 )。

4.1.3.3.清收回款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清收目标的,服务费比例为 %(百分之 )。 4.2.其他费用

4.2.1.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正常的诉讼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甲方先垫付,纳入甲方垫付费用之中,在实际回款金额中扣回。

4.2.2.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3.付款方式 4.3.1.甲方预付费用

4.3.1.1.因考虑到乙方清收工作需承担各项费用,因此甲方在委托乙方时应先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结算服务费用时,乙方应先将抵扣该预付费用。

4.3.1.2.该预付费用同时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甲方该笔预付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2.服务费用

服务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根据清收回款情况将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5.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5.委托方配合

5.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资产相关的资料文件、债务人与担保人信息,及其他委托手续,以便于乙方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处置。 5.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6.保密

6.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6.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7.陈述与保证

7.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7.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7.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7.2.甲方承诺:

7.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7.3.乙方承诺:

7.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8.违约责任

8.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8.2.服务期限内,因乙方对债权文件保管不善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3.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终止履行清收工作并解除本合同。

9.其他约定

9.1.不可抗力

9.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9.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0.合同联系方式

10.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0.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0.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0.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1.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不良资产债权明细表》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不良资产债权明细表

单位:元(人民币)

借款人名称 1 2 3 4 合计 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确认:

服务方确认:

本金 利息 先期垫付费用 / / 担保信息 是否诉讼 附件:清收方案

(略)

附件:委托清收授权书

(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