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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

来源:尚车旅游网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研究部署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指出,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抓紧实施与扩内需、保增长紧密相关的科技重大专项。优先安排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具有直接作用、已有较好基础、可以尽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产品的攻关任务,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取得一批重大成果。

(二)加快研发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产业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对成熟的技术和产品要加大产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力度。

(三)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骨干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建立面向企业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

(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大力支持新能源、生物、新材料、信息等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创意、动漫、游戏、应用软件等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动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力量主动服务企业。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研发技术、开发产品,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加强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会议决定,调整优化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财政投入结构,今明两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集中1000亿元,加大对实施上述任务的投入;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2009年8月30日)

鄂发〔2009〕20号

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是当前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解决经济运行深层次矛盾的有效途径。湖北省是科教大省,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要结合实际,关注当前,着眼未来,化挑战为机遇,充分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依靠科技进步,针对我省长远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加速转变发展方式,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创新观念

1、统一认识,抢抓机遇。科技资源是我省的最大优势所在,也是湖北经济发展的力量之源。要牢固树立强烈的思危奋进、开拓创新的意识,增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把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的新要求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遇,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作为创新体制机制的机遇,在调整中夯实基础、苦练内功、创新克难、积蓄后劲,为新一轮发展作好准备。

2、立足实际,勇于创新。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解决经济运行深层次矛盾,特别要破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照搬照套等旧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束缚,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思维、新观念。要敢于突破,勇于创新,善于创造性地工作,努力在激烈的区域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保持应有的地位。要以创新的观念来思考未来、谋划全局、开展工作、破解难题。各有关部门要创新体制机制,使全社会

创造活力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倡导创新,营造氛围。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重点培育企业创新意识,帮助企业树立依靠科技创新突破困境、实现快速发展的理念,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营造良好环境,充分激发出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二、跟进与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国家下一代战略产业发展的主体内容,投入大,产业链长,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充分把握国家组织实施16个科技重大专项的契机,在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跟进与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努力争取在未来全国战略产业竞争格局中的有利地位。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牵头组成每个专项的领导小组,对口联系国家各专项牵头组织的部委,整合全省资源和力量,一方面加大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争取力度,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密切关注重大专项研发和产业化进展,将参与承接重大专项的企业和院所作为我省招商引资的重点,努力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鄂的实施,尽快在我省实现国家下一代产业布局的战略突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卫生厅、省农业厅、武汉市政府等)

三、围绕重点产业振兴,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结合落实中央扩大内需10项措施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针对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推广实施重大科技成果,带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1、积极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围绕重点领域,抓紧组织实施一批基础条件好、投资拉动作用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争取创建武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加紧开展“十城千辆”武汉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工程,积极争取武汉市成为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和“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开展太阳能光电、光热应用示范,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带动我省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武汉市政府)

2、组织推广100项成熟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产品。结合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推广应用一批能有效促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和产品,加快规模化、市场化应用,帮助企业改进工艺、升级产品、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3、加快推进各类科技项目的实施。本着“应对危机、长短兼顾”的原则,结合产业振兴和扩大内需,提出新的立项重点。加大对成熟技术和创新产品规模化、市场化的支持力度;加快与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紧密相关的在研项目的拨款和实施进度;加快已审议通过的与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紧密相关项目的立项启动和经费拨付。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 四、大力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面向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三大需求,充分运用项目、政策、平台等手段,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大力推进五大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科技投融资专项行动

重点面向科技型企业,推动建立科技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科技与银行信贷相结合的科技投入机制,综合运用创投引导、风险补偿、项目跟投、贷款贴息、担保补助、无偿资助等六种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和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创投机构的发展及向成长前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引导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以培育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为目标,组织创投机构和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发展诊断咨询,联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企业进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及专项财务辅导,积极推动我省一批企业进入“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2、产学研结合专项行动

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探索多种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生物医药、磷化工、太阳能光伏与半导体、数控机床等行业和领域,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鼓励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组建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和开展技术创新合作。以高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以引导高校科研工作与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对接为目标,建立一批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技术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充分利用“中国·湖北产学研合作暨创投项目洽谈会”平台,开展学科链与产业链对接,鼓励和促进科技优势与产业优势的融合,提升我省产业整体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3、创新型企业建设专项行动

重点支持100家有创新基础与需求的中小企业,明确创建目标与任务,综合应用科技计划立项、融资服务、人才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双百行动”,在100家创新型企业中设立100个“湖北省企业自主创新岗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组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研究与开发的

投入给予资助。力争通过3年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做大做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和省创新型企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行动

重点支持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加工转化带动上游种养殖业的标准化、组织化发展。建设100家与优势特色农业板块经济对接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引导教授博士联基地驻基地,与基地建设主体企业建立务实高效的长期合作关系。稳定支持30-50个高水平团队开展源头科技创新,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和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建设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 5、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专项行动

进一步调整现有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发挥省级创新基金的作用,引领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和技术创新。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示范区”专项试点,以促进建立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推动建立同行企业技术创新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五、动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服务企业、基地

1、组织省内公共科技资源和创新基地开放共享。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向社会,特别是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积极组织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共性技术中心等公

共科技资源和创新基地向省内中小企业开放,发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支撑服务平台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设立企业创新岗位,激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根据企业提出的自主创新岗位相关设岗要求和人才对接申请,每年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选派一批教师或科技人员到各市州创新型企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驻点,帮助企业和基地制定技术发展战略,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优化企业研发团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 3、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创业和服务。全省选派1500名技术专长突出、基层发展急需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带项目,深入农村,创办、领办、合办经济实体,或进驻农村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促进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 4、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整现有财政科技投入,设立“初创科技型小企业专项”,采取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的形式,对科技人员初创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六、加快高新技术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

1、加快高新园区的发展。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理顺高新区管理体制。开展创新型园区创建,建设创新服务平台,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世界一流园区。支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光电子信息、节能与环保、消费电子、生物、新能源等五大产业加快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建设,推进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发展。支持襄樊高新区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积极推动宜昌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加快推进我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集群。在全省选取一批省级以上的开发区作为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的投资重点,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高新区所在地政府)

2、加快高新园区资本市场建设。推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进入“三板”市场,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平台,完善、规范交易制度和体系,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面向高成长、高风险的科技型、创新型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权挂牌转让和定向增发融资业务。完善武汉城市圈资本市场,巩固武汉城市圈的区域经济中心地位。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 七、加强科技人力资源建设

1、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鄂发〔2008〕19号),大力实施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开辟“绿色通道”,为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鄂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利用“华创会”等系列重大招商活动平台,支持和鼓励其在鄂创办企业或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积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吸引优秀领军人才承担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引导一批海外和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全职承担科技创新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外侨办) 2、加强科技人才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创业者管理能力培训,实施全省科技创业在线培训系统建设专项,开展“科技创业楚天行”巡回宣讲,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化建设和培训能力建设,启动科技创业导师专项行动,组织创业辅导。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对行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鼓励高新区创业孵化器、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实施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程,采取异地研修、学历教育、县乡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3年内完成一轮对乡镇在岗公益性农技服务人员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 3、设立青年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鼓励各级政府、科技园区、孵化器、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信息、培训、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业风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八、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政策条件保障

1、建立和完善地方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将科技创新的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地方科技进步工作情况的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编制并发布年度市、州、县科技进步白皮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

2、加大投入,集成资源。通过整合现有财政科技投入、争取国家投入支持、撬动社会资金对科技创新增加投入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确保上述科技支撑各项重大措施有效实施。积极推进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加大银行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全力满足符合贷款条件的科技企业信贷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上下联动,整合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科技经费。加强沟通协调,整合全省各有关部门科技投入。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步伐,力争我省3年内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达15家。

(责任单位:省科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等)

3、加快出台和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和首台首购等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4、制定和落实激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基地的支持政策。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基地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职务、工资福利和岗位,并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基地的业绩作为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制订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的政策细则,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

5、加强统筹协调。在省科教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集成资源,形成合力,并根据责任分工逐条实施,切实保障上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拉动内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支持作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 95号 2004-7-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大力实施“科教兴鄂”战略,现制定以下规定:

1、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信息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离岗期限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离岗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社会保险等各种待遇,由其创办的企业负责,原单位负责其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事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创业者在规定期限内

回原单位竞争上岗,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科技人员离岗期满后回原单位的具体事项,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2、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国家作出较大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优先选拔为各类专家。

3、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或出资入股的,其作价出资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超过这一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

5、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

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 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6、由高校、科研机构出资或其他资金来源进行研发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可参照本规定的第4、5条的规定执行。 7、高校横向科研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8、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在读研究生和拥有科技成果的大学生停学从事科技型企业或创办科技中介机构,停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校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同意,可无偿实施由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并可在无偿使用期两年内优先购入科研成果产权或按有关规定与学校另签成果转化协议。企业在注册、税收、银行贷款按现行有关规定优惠办理。

1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各孵化器要提高运行质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设施和服务。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机构及其在孵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返还。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和在孵项目的资助。

11、积极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双高对接”。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省内高新园区通过转化成果、合作开发、联办企业、共建研发与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科技产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新园区所在市要积极搭建“双高对接”的平台,优先扶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协助落实引进项目与人才、融资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12、科技人员创办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各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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