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陈立峰律师解答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有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8项行为,都属于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3] 《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有限合伙的特点决定的。 在有限合伙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具有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人,他们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入伙的资金往往较少。
有限合伙所包含的人资两合的特点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使其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自其创设起便受到了投资家们的青睐。如今法律对有限合伙的明确规定是顺应市场经济作出的自然选择。随着有限合伙的确立,处于低迷状态的传统合伙企业必然会起到积极影响。结合中国国情发动政府和立法者的力量,为有限合伙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有限合伙能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也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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