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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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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也是当前社会难以避免的讨论热点。在各大社交论坛上,因为彩礼面临分手、悔婚的例子屡见不鲜。

在现代社会,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彩礼背后的真正意义,也早已背离了幸福的宗旨。婚姻感情不是交易,不会因为彩礼的多少解决本质的问题。不能因为高价彩礼限制婚姻自由,更不能利用婚姻感情索取财物。

法律没有禁止结婚给付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规定间接地认可了彩礼的合法性,法律所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是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带有胁迫情形,非自愿的索取彩礼。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是可以的。

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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