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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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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北京市 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及税费交纳方式

1、月租金 元,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

2、付款方式:押 付 ,乙方每次缴纳房租需提前5日支付。 3、租赁期内的水、电、燃气费、电话、有线电视、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4、物业取暖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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