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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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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破产申请有哪些规则呢,破产申请受理受把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等等,接下来有关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的内容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最长不得超过3个⽉。债权⼈应当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申报债权。但债务⼈所⽋职⼯的⼯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计息。⽆利息的债权,⽆论是否到期均以本⾦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也可以申报其债权。4、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代表全体连带债权⼈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由补充申报⼈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使合同解除权后对⽅当事⼈因合同解除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债权有可能因产⽣时间过晚⽽⽆法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但此种情况下的补充申报并⾮因其⾃⾝过错造成,由其承担债权的核查确认费⽤是不合理的,所以(该项核查的费⽤)应当作为破产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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