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全文解读
2016社会保障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障法
第一条. 目的
本法规定了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措施;目的是通过社会保障系统,更好地保护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确保其获得社会保障福利;以利确保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团结,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在发生疾病治疗、分娩或流产、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致残、病休、退休、死亡等情况时,由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向参保人发放的社保补贴、家庭成员津贴以及失业救济金等。
第三条. 词语释例
本法内容所涉及的部分词语释义如下:
1.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指由老挝政府、用人单位、雇员共同提供资金用于各类社会保障支出的基金会。
2.雇主 / 用人单位:是指包括国家党政机关、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用工单位)等,聘用员工或雇员工作并支付工资或薪金的一切合法单位或组织。
3.用工单位 / 企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服务业务经营的各类经营单位或组织。
4.员工 / 雇员:是指自用人单位领取月薪、工资、劳务费的所有职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退休人员、因工致残人员或普通工人。
5.自雇 :或称自雇人士,其工作的雇主即其本人;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服务业等各类业务经营活动。(而公司、商店的老板也是自雇人士的一种)
6.自愿(独立)投保人:指本人独立做出加入社会保障系统决定的人员。
7.参保人:是指已经向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定期缴付资金的人员。
8.家庭成员:是指参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9.参保月薪:是指作为参保人的.职员、公务员、军人、警察等雇员,每月在其工作单位所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费的总额,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将据此计算该参保人每月须交纳的社保费。
10.全部报酬:是指月薪、工资、劳务费、级别津贴、职务津贴、年度奖金、以及其它各类补助、津贴、奖金。
11.社保费:指每月由政府、雇主、雇员、自雇人士和自愿(独立)投保人等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缴纳的费用。
12.丧失工作能力:指因工伤或职业病而造成劳动者在工作能力或精神健康方面产生损失。
13.致残:是指人体器官或肢体的残缺。
14.退休金系数:指的是计算“参保人退休前最后12个月缴
纳的社保费的平均数”,除以“该参保人所缴纳社保费总和的平均数”得到的数值,即为退休金系数。
第四条. 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国家政策
政府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在符合经济增长的前提下不断壮大与完善;政府寄希望于广大用人单位、员工雇员、自雇人士、以及独立投保人士踊跃缴纳社保费,以使政府直接管理的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具备更大的能力满足支付各类社保补贴的需求;同时政府特别制定了参保人领取各类社保补贴或补偿的免税政策。
政府鼓励国内及外籍个人、法人单位及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进行投资及技术引进,以使其发展壮大。
第五条. 关于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事务应基于以下原则实施:
1.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障事务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2.确保政府,雇主,雇员,自雇人士,以及独立投保人,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缴费比例,向社保基金会缴纳社保费;
3.确保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应得社保补贴或补偿的权利;
4.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工作公平、公开、便捷且可监督;
5.确保积累资金、分散风险、互助、可持续发展;
6.确保以“参保月薪”作为基数,进行各类社保补贴金或赔偿金的计算;
7.确保符合老挝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障体系的义务
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需要如下各方履行以下义务:
1. 政府有义务向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划拨资金作为社保费用,并确保该基金会可持续运作;
2. 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国立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社保费用;
3. 员工,自雇人士和独立投保人有义务向国立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社保费用。
第七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已经成为参保人的雇主、雇员、自雇人士和独立投保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第八条. 国际合作
政府鼓励如: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信息、技术交流,以及以发展社会保障事务,申请寻求资金支持等与社会保障事务相关的课题,以及履行老挝参与签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等事务,与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并形成合作。
第九条. 社会保障福利的类型
社会保障福利的类型包括以下内容:
1. 对医疗的补助;
2. 对生育或流产的补助;
3. 对工伤、职业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致残的救济;
4. 对病休的补助;
5. 对退休人员的补助;
6. 对死亡人员家庭的补助;
7. 对参保人家庭成员的补助;
9. 对失业人员的救济。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目标群体
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各类目标群体有:
1. 作为参保人的职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以及一切在用工单位工作的雇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福利;
2. 自雇人士和独立投保人有权享受其参保时所选择的社会保障类型所涉及的福利,如:医疗,生育和流产,养老,疾病,死亡或病残津贴等;
3. 参保人的配偶、子女享受医疗保健,死亡抚恤或家庭成员的社保福利;
4. 参保人的父母享受家庭成员社保福利。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涉及的参保人,须根据相关规定,逐月向国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缴纳社保费,以确保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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