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 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 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 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 2)、
(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 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 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 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日内
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 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 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按12.1.1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 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 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 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日内,对承包人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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