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
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
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
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
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
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
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
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
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
在 201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
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
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
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
标准
附件
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工程规模 工 程 类 别 (M—— 对于公共 建筑和厂 房,为单 位工程建 筑面积; 对于住宅 小区,为 小区总建 筑面积; 单位㎡; N——工 程造价; 单位:万 元) 总 人 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M≤20000 1 0 建 筑 工 程、 装 修 工 程 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材料员 1 人、机管员 1 人、造价员 1 人、劳管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2 人、安全员 2 人、质量员 2 人、造价员 2 人、机管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劳管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3 人、安全员 3 人、质量员 2 人、造价员 2 人、机管员 1、其中:造价员、资料员、机 管员、劳管员可兼职。2、建筑 面积小于 4000 平方米的工程, 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5 人, 即项目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 技术员 1 人,其他岗位职责可 兼职。 20000<M ≤60000 1 4 M>60000 1 7 建筑面积在 6 万平方米以上时, 每增加 5 万平方米,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 2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劳管员 1 人。 土 木 工 程、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N≤5000 1 0 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造价员 1 人、材料员 1 人、机管员 1 人、资料员 1 人、劳管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2 人、安全员 2 人、质量员 2 人、造价员 1 人、机管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劳管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3 人、安全员 3 人、质量员 2 人、造价员 2 人、机管员 2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劳管员 1 人。 1、其中:材料员、机管员、资 料员、劳管员可兼职。2、造价 低于 100 万元的工程,岗位人 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5 人,即项 目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 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技 术员 1 人,其他岗位职责可兼 职。 5000<N ≤10000 1 3 N>10000 1 7 1、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以上时, 每增加 5000 万元,施工员、安 全员、质量员各增加 1 人。2、 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 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 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人数。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当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为 2 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施工配备。
二、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工程规模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饰阶段
专 业 监
工程
类别
(M——对于公 共建筑和厂房, 为单位工程建筑 面积;对于住宅 小区,为小区总 建筑面积;单位:
m2;
专 业
总 监
理
监 理 员
总 监
监 理
监 理 员
专 业
总 监
监 理
监 理 员
N——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房 公
屋 共 建 建 筑 筑 及 工 厂 程 房 住 宅 10000<M≤3000 0 1 1 3 1 2 4 1 2 3 ( 2 ) * M>30000 M≤60000 60000<M≤1200 00 以 30000m 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 30000m ,各阶段专业 2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 1 人,不足 30000m 时按 2 30000m 计。 1 1 1 2 2 4 1 1 2 3 3 5 1 1 2 3 2 3 2 2 小 区 市政 公用 工程 及 M>120000 N≤1000 1000<N≤5000 5000<N≤10000 2 2 以 120000m 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 30000m ,各阶段专业 2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 1 人,不足 30000m 时按 2 30000m 计。 总监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员 2 人。 总监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3 人。 总监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人,监理员 5 人。 园林 工程
N>10000 以 10000 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 5000 万元,专业监 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 1 人,不足 5000 万元时按 5000 万 元计。 注: 1、工业建筑工程在满足国家、省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表中总监须由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国家注
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取得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由取得山东省工程监 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担任。
3、表中加*处,括号外数字适用于公共建筑,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厂房。
三、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工程
工程规模
项 目
类别
N——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
负 责 人
招标代理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发标阶段 开标阶段 评标阶段 项 项 服 服
目 目
代 代 代 务 务
理 理 理
负 负
人 人 员 员 员
责 责
员 员
人 人
服
务
人 员
房 公 共 屋
建 建 筑
N≤6000 1 1 0 1 1 2 1 1 2 6000<N≤10000 1 1 0 1 2 2 1 2 2
筑 及
N>10000 各阶段最少配置一名项目负责人、两名代理员、两名工作人
员。
工 厂
程 房 住 宅 N≤6000 6000<N ≤10000 N>10000 N≤6000 6000<N≤10000 1 1 1 1 0 0 1 1 1 2 2 2 1 1 1 2 2 2 小 区 市政 公用 工程 及 各阶段最少配置一名项目负责人、两名代理员、两名工作人 员。 同上 同上 N>10000 同上 园林 工程
注:1、表中项目负责人须由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具有招标代
理人员上岗证书。代理员须具有招标代理人员上岗证书。2、其他招标项目最低人员配备参照 上表执行。
四、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工程类 别
工程规模(M ——对于公共 建筑和厂房, 为单位工程建 筑面积;对于 住宅小区,为 小区总建筑面 积;单位㎡;
造价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饰阶段
公 共 建 房
筑 屋
及 建
厂 筑
房 工
住程
宅 小 区 市政公 用工程 及园林
N——工程造 价;单位:万
元)
M≤10000 1 1 1 1 1 2 10000<M≤30
111213
000
项 目 负 责 人
造价
专业 人员
项 目 负 责 人
造价
项 目
造价
专业 人员
负 责 人
专业 人员
M﹥30000 1 1 1 2 1 3
M≤60000 1 1 1 1 1 2 60000<M≤12
111213
0000 M﹥120000 1 1 1 2 1 3 N≤1000 项目负责人 1 人,造价专业人员 1 人。 1000<N≤500
项目负责人1人,造价专业人员1人。
0
5000<N≤100
00 N﹥10000
项目负责人1人,造价专业人员1人。
项目负责人 1 人,造价专业人员 2 人。
注:1、项目负责人须由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2、造价专业人员须由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山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工
程造价专业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
3、各工程项目应按专业需要配齐造价专业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可兼任一个专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日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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