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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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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行政学院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初稿)

为规范学院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部门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和行政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干部培训、学历教学和科研咨询等各项行政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学院预算是根据历年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在预测、评价、论证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学院中长期规划和当年的工作重点,对预算年度内学院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所作的全面反映。学院的部门预算是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为基础,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部门财务预算报告的方式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的具体安排。

1、预算的模式。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模式。

2、预算的批准。学院会审查、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审查、批准学院决算报告。

3、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学院预算由院属各部门(含直属和二级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院属各部门(单位)均是学院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学院各部门(单位)预算和采购预算草案的汇总编制、学院预算指标的分配和调整工作,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和“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才项目预算的编制;培训管理处负责学院培训项目预算的编制;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项目预算的编制;学生处负责学生工作的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基建办)负责学院资产购置、配置、调拨、处置、核销等国有资产预算的编制、审定和汇总工作,负责学院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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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等项目预算的编制。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完成当年的收支计划。

4、预算的监督。学院监察审计处是学院预算的监督机构,学院预算同时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预算编制原则

1、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学院预算编制遵循“以干部培训为重点,以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基础,以科研咨询为支撑,构建和谐学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吃饭与建设,规模与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与共享发展成果的关系,体现预算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2、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排除不确定因素,对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3、支出预算,统筹兼顾。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预算供给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根据定员定额人办法核定,院财务根据省财政的供给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学院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余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首先保证教职工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其次是学院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经常性经费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突出重点,保障干部培训、学历教学、科研咨询的需要,做到“量力而行”。

4、综合平衡,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将部门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均纳入预算编制,做到收支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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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编制内容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院级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核算学院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咨询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培训费、学费、住宿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4、经营收入:核算学院开展非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院附属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院的管理费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横向科研经费等。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批准的收入项目、收入标准,结合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积极稳妥真实地编制收入计划。部门(单位)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部门所有收入,不得转移、隐瞒收入。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人员经费支出是学院财务承担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院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标准和人数计算。

2、培训和教学业务费支出是学院用于干部培训、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培训、教学业务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分两部分:根据各系、部学生数和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学计划工作量为准)按一定标准核定教学业务费和学生管理费等支出预算基数;根据各系、部承担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人数及定编的行政人员人数,按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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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公用支出和行政机关公务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历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公务费支出依据各单位定编人员,考虑实有人员、岗位性质等相关因素及各项工作定额计算核定。

4、专项支出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培训、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支出。由部门提出建议,综合职能部门初审,财务处综合平衡,报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进入专项支出项目库,作为安排专项支出预算的依据。

5、项目支出是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宗购置等具有专门用途的大额支出。对项目支出要实行预算论证制度,即建立健全项目库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需经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请社会中介机构论证,形成可供选择的多种决策方案,以便分轻重缓急安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在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之前,必须将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经费预算报综合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财务部门复核,否则,不能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逐步做到从项目库中选项目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对已进入项目库而未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可滚动到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和工作任务,安排支出预算。

(三)采购预算的编制。按照省级采购目录据实编制。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

四、预算编制程序

为与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同步,学院部门预算提前一年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部门上报预算基础信息。在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于每年3月份开始布置院内各单位编报下年度的部门预算。各单位根据部门人员信息和工作计划,测算下年度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职)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培训计划、招生计划等,人事处提供下年度的人员预算基础信息,于每年4月初送达财务处。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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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组织人事处、培训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处室进行项目(专项)支出预算的筛选、审核、论证等基础工作,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草案送财务处。财务处对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纳入学院预算基础信息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汇总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核同意,于5月中旬上报省财政厅。

“一下”,财务处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10月中旬,财务处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基础信息,结合省财政厅下达的学院预算控制数,审核部门收入指标,结合学院可用财力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各部门预算指标控制数。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建议草案。11月上旬,各部门根据财务处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限额,核实各项收支项目,编制部门综合收支预算建议草案,补充、完善采购预算,修改部门预算文本,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附文字说明,报送学院财务处,反馈预算安排意见。

“二下”,下达批复预算。下年3月份学院在接到经省审批、省财政批复学院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二级单位预算。经会批准后,将部门预算指标细化安排下达到院属各部门(单位)。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单位)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应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预算的执行

在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财务处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组织实施。

1、增强预算观念,硬化预算约束。学院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部门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院财务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细化安排。对部门预算中明确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全体教职工都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强预算观念,硬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收支的程序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学院批复的部门预算办事,在核定的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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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管理好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在经费使用上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签制,防止职责不清,乱开口子,超预算花钱。

2、加强经费管理,严格审批权限。为适应学院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学院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比照支出审批)。

3、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私分预算收入,坚决杜绝部门“小金库”和“账外账”。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学院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好本部门的各项支出。特别是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该保证的固定支出项目,如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学生奖助学金和资助经费、水电费等支出,要首先保证安排,打足支出,不留硬缺口,对项目支出和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部门(单位)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皖政[2010]45号),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任何部门都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以借款方式搞隐蔽性的赤字支出,不准先支出后追加,对超预算支出的资金申报财务处不得受理。

各部门(单位)上报学院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务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务处意见。凡涉及调整工资和津补贴项目标准,有关部门(单位)要征得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对于发生的不可预见特殊事项支出,必须事前申报该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财务处根据学院收入可用财力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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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讨论通过后,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等上级主部门申请追加预算指标或从学院预算后备资金、院长基金或基金中予以解决。

4、依法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学院财务处必须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支款报账程序。在日常财务核算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财经规章制度办事,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会计事项以及没有预算计划的项目和超标准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对预算超支的单位,学院财务部门从超支之日起停止该部门的业务经费结算。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编制年度决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5、健全绩效管理机制,严格兑现奖惩。按照《安徽省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覆盖各部门(单位)和所有资金。绩效自评实现全覆盖,重点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严明奖惩制度。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处(室)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时控制,对增收节支效果明显的部门,兑现奖励;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造成预算超支或未完成年度收支预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予以通报批评,与年度考核挂钩,并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

6、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学院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学院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审计的监督职能,对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加大审计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学院内部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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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作用。对基本建设、维修维护、大宗采购等重大项目支出,严格实行“先审计、后支出”制度,内部审计人员要提前介入审计,实时监督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实行预算公开,促进预算公平、公正、高效。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推动预算公开透明,将预算公开拓展至财税、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流程、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预决算编制程序、预算绩效、采购项目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六、附 则

1、学院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2、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3、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7年《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院[2007]43号)停止执行。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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