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MW光伏发电项目 输配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章、定义 .................................................................................................................. - 1 - 第二章、工程概况 ......................................................................................................... - 2 - 第三章、工程范围 ......................................................................................................... - 2 - 第四章、工程分包 ......................................................................................................... - 2 - 第五章、合同价款 ......................................................................................................... - 3 - 第六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 - 5 - 第七章、图纸及技术文件 .............................................................................................. - 7 - 第八章、材料和设备供应 .............................................................................................. - 8 - 第九章、工期要求 ......................................................................................................... - 8 - 第十章、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 ....................................................................................... - 9 - 第十一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 - 10 - 第十二章、质量与检验要求 ......................................................................................... - 10 - 第十三章、工程变更 ..................................................................................................... - 12 - 第十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 - 13 - 第十五章、监理 ............................................................................................................ - 13 - 第十六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 - 14 - 第十七章、合同的解除 ................................................................................................. - 15 - 第十八章、合同的担保 ................................................................................................. - 15 -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和保险 ......................................................................................... - 16 - 第二十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 - 17 - 第二十一章、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 - 19 - 第二十二章、其他约定 ................................................................................................. - 19 - 第二十三章、合同附件 ................................................................................................. - 21 -
附件一 EPC总承包范围要求 ......................................................................... - 21 - 附件二 项目总体要求 ................................................................................... - 27 - 附件三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 28 - 附件四 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分包商确定原则 .................................................. - 39 -
附件五 性能试验及验收标准 ........................................................................ - 40 - 附件六 甲方提出的工程验收流程 ................................................................ - 44 - 附件七 合同报价基础及基本原则 ................................................................ - 46 - 附件八 光伏电站施工技术要求 ..................................................................... - 71 - 附件九 性能保证 .......................................................................................... - 85 - 附件十 技术要求 .......................................................................................... - 8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 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 工程师: 指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4 合同价款: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6 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7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章、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18MW光伏发电项目 2.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公司18MW光伏发电项目箱变出口侧至接入____35KV站的所有输配电及配套工程,包含所涉及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含并网部分)、试运行及工程质保期内的质保责任。乙方负责从项目开工建设到电站商业运营等所有工作,包括协助甲方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手续,并承担相关的商务费用。
2.4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
第三章、工程范围
3.1 EPC总承包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EPC总承包范围》。
第四章、工程分包
4.1 工程分包
4.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包括劳务分包)。
4.1.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1.3 乙方违反以上两款规定的任何分包或转包行为均无效。
4.1.4 乙方擅自分包或转包,并实际已施工的,不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自身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合同价款
5.1 合同价款及调整
5.1.1 合同价款:双方自愿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不考虑地方定额、相关法规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及变动。
本项目固定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___ ___元 (¥:______元),各分项单价如下: 1) 光伏区线缆部分(箱变至开关柜):人民币肆佰肆拾伍万元(¥:__ _元); 2) 35KV开关站土建部分: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元(¥:_ _元); 3) 35KV开关站电气一次、二次部分: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 _元); 4) 送出线路部分: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元(¥: _元); 5) 对侧改造部分: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 _元); 6) 关联变电站通讯改造部分: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元(¥: _元); 7) 临电部分:人民币伍拾万元(¥: _元);
5.1.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价款。
5.1.3 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合同价款即为工程最终结算款。 5.1.4. 双方约定的主要设备供货范围为:所有设备及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采购主要设备前需提供详细的配置清单,并得到甲方认可。关键设备元器件应选择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5.1.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或进度节点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设备材料价格变化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或进度节点延误的,合同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5.1.6 双方自愿约定合同项目固定总价款价款的前提是:1)乙方已经了解、熟悉和预测本合同项目所在地涉及价款调整的各种市场行情及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和项目地质环境和原始地貌,所以本合同固定价款履行期间就不再受任何市场行情和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本合同价款约定之日起颁发的相关结算文件一律不予支持本项目固定总价款调整;2)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熟悉工程项目地质环境和原始地貌,所以由于环境、地质和原始地貌等(包括施工基坑坍陷等)原因导致对EPC总承包范围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工程量均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固定总价款工作量范围内,由于环境、地质等(包括施工基坑坍陷等)原因导致对总承包范围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工程量均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固定总价款范围内。3)乙方 是根据合同附件EPC总承包范围、项目整体要求、其他附件等规定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量进行工程量清单列项计价,所以合同履行期间就不存在任何子目工作量的增加,如果乙方未满足合同附件EPC总承包范围规定要求且未完成其他附件等规定需要完成的工作量,那么甲方有权扣减乙方应该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量及价款。
5.1.7 对因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应不予计量和确认。 5.2 工程预付款支付
5.2.1 本合同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预付款。
5.2.2 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乙方可暂停开工,但双方另行书面变更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的除外。
5.3 工程进度款支付
5.3.1乙方在关键设备材料(高压线缆、开关柜、综保柜等)到场后并通过监理验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50% 。
5.3.2乙方在并网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15% 。
5.3.3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乙方可以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留守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5.4 工程保固款
5.4.1 工程保固款(保证金)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固期内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款项;工程保固责任是指在保固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固款并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保固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项目投产运行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5.4.2 双方约定的保固期为 1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4.3 双方约定的保固款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__5%__。在保固期内未出现本合同第5.5.1条约定的保固责任的,该款项于保固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
5.4.4 保固期的结束不等于乙方质保责任的结束。工程的质量保修,乙方应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5.4.5 在保固期、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可以书面函件、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 李晓东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传真号为: ___________ 。乙方确定的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5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的贴息甲方不负担。
5.6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付款。经征得谅解,乙方亦可以给予甲方一定的宽限期。
5.7 乙方需将设备材料发票和工程建设的发票根据税率分开开具,其中材料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壹仟肆佰万元,为含税金额,税率17%);工程建设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40万元(壹仟零肆拾万元,为含税金额)。
第六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工程师
6.1.1 甲方工程师的姓名: ___,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并有权下达指令、接受乙方的反馈意见并给予答复等 。
甲方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
6.1.2 甲方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亦不应接受其指令,乙方擅自接受其指令的,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新的指令恢复原状或重新施工,所需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6.1.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后24小时内应给予确认,未确认的视为同意。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中发出指令、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数据电文等。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1.4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1.5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2 项目经理
6.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___,职务: _____,职权: 整个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和试验 项目经理应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里担任项目经理。
6.2.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除项目经理外,乙方的其他人员无权发出通知或签发、签收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但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的除外。
6.2.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除乙方能证明紧急情况的发生非因乙方原因所致外,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不顺延工期。
6.2.4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2.5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6.3 甲方工作
6.3.1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6.3.2 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6.3.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6.3.4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6.3.5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的设计和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 6.3.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4 乙方工作
6.4.1 完全完成本合同3.1条款中关于描述承保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本。
6.4.2 向项目经理、工程师提供季、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提供的工程报告至少包括以下要求: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文明施工、设备配置、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方式等。
6.4.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4.4 根据工程需要,向业主方及监理单位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要求总面积不小于100m2,房屋数量不少于4间,并提供相应配套的生活及办公基础设施,为业主方及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提供食宿及交通便利,并承担以上费用;
6.4.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
6.4.6 工程正式施工前,应将施工人员名录(包括姓名、年龄、职务等)提供给甲方,并应保证主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对施工人员调整的,需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工程项目对施工人员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6.4.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4.8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4.9 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要求(含其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含其规章制度),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4.10 负责办理、施工及调试用的水、电的接入,并支付相关费用;
6.4.11 负责办理并开通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之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12 负责按照图纸设计将本工程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引至现场并以书面形式联系业主及监理单位进行交验。并在交验后直至合同结束前予以妥善保护。
6.4.13 负责组织相应的图纸会审。
6.4.14 乙方其他工作为: 与本工程所在地城管部门、公安部门、港务局、渔政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单位融洽关系并负责沟通协调,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施工临时或者措施用地的申报批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4.15 乙方未能履行6.4款各项义务或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核实甲方的各项施工许可证件或政府批文的,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或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得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图纸及技术文件
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CAD电子文档打印、复印的图纸4套(暂定)。甲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应代为复制,并承担相关费用。
7.2 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图纸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乙方书面通知可以解密或者乙方自行已经公开的除外。
7.3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甲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乙方。
7.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四套完整施工图纸,在工程竣工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图,供甲方工程运维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在达标投产考核前向发包方提交8套整个工程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电子版(U盘)2套,工程建设期间影像资料2套(光盘)。该图纸及资料应是符合现场实际、完善、
正确无误的竣工文件。
7.5 乙方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调试试验资料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分别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
第八章、材料和设备供应
8.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8.1.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在指定品牌范围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8.1.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 甲方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必须负责拆除并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和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工期要求
9.1 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_60_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章、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
10.1 进度计划
10.1.1 乙方应在开工前 7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确认,乙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甲方对工程进度的要求。乙方的施工必须得到在得到甲方对设计认可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10.1.2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2 暂停施工
甲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复工。除非乙方能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非因乙方引起,因停工发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 工期延误
10.3.1 只有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工期才能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并在乙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及时支付的;
(2)由甲方提出或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而且必须满足针对设计变更部位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投入的相关专业劳动力如全部因为设计变更而全日停工的前提下)和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
(4)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但非由甲方提出或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延误的工期由乙方组织赶工追回,甲方不顺延工期。
10.3.2 乙方在10.3.1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乙方同意放弃顺延工期的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3.3 工程进度节点延误:每个工程进度节点每延误一天扣节点工程进度款 0.1 %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节点工程进度款的 10 %,如最后乙方采取赶工措施总工期没有延误的,则在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已扣除的工程进度节点延误违约金。
10.3.4 工期延误: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按期竣工或甲方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乙方按日给付甲方合同价款 0.1 %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且甲方有权
根据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向乙方的保证人收取。 10.4 工程竣工
10.4.1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竣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4.2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
11.1 甲方就工程提出的性能试验、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工程验收流程等规范性要求,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11.2 本项目的性能验收及验收标准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本项目的验收流程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本项目施工技术要求请见本合同附件八。
11.3 没有国家标准的,以当地省部级标准或则行业标准为准,甲方或者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有专项技术要求的,以该技术要求为准。
第十二章、质量与检验要求
12.1 工程质量
12.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同时需满足甲方在本合同附件二《项目总体要求》中提出工程建设质量要求。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乙方负责返工维修,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支付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期延长致使甲方支付的监理费、设备未能及时安装或调试而造成的折旧或管理费、因本工程的原因而致使其他相关工程合同违约而使甲方支付的违约费用等。
(3)乙方依法或依约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2.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2 检查和返工
12.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2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除外。
12.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的 48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验收记录未经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也视为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12.3.2 工程师客观上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或者要求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24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者在延长期限内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3.3 本合同约定的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地基验槽、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吊顶、细部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线缆敷设、隐蔽沟渠工程、接地安装、给排水工程。
12.3.4 乙方未按第12.3条的有关约定通知工程师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参照本合同第12.1.1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4 工程试车
12.4.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之工程的移交生产和试运行需要试车的。
12.4.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2.4.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可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2.4.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前48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2.4.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设计修改后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由 乙方 承担。
第十三章、工程变更
13.1 工程设计变更
13.1.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
13.1.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1.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3.3 确定变更价款
13.3.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价款计算执行附件七合同报价基础及基本原则中7.2条 。
13.3.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书面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3.3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3.4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与最终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13.3.5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4.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三),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2 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 14.2 安全防护
14.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 乙方 承担。
14.2.2 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甲方厂内施工时,已了解并知晓甲方的厂纪厂规(包括并不限于“承包商厂内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规则”)并遵守厂纪厂规,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乙方违反甲方厂纪厂规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为违约行为,接受甲方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关扣罚款项即为违约行为而需支付的违约金。
14.2.3在甲方厂内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应按甲方的规定及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14.3 事故处理
14.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4.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五章、监理
15.1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等告知乙方。 15.2 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质量、进度检查、督促及审核的确认权等。
15.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0条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处理。
1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5.5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委派和撤回委派代表时,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六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16.1 竣工验收
16.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8 份由乙方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提交。 16.1.2 甲方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6.1.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乙方提出或协助甲方提出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最终签章确认的日期。
16.1.4 中间交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第16条的有关条款办理。
16.1.5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6.1.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时,甲方根据需要需试用的,可以使用,但该试用不产生视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效力。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该问题如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6.2 竣工结算
16.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的同时提交其电子文件。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6.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7天内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6.2.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15 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负责保管。
16.3 工程全部完工的标准
乙方撤离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场地平整,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环境整洁卫生;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甲方,施工资料已归档;乙方已配合甲方完成竣工备案工作等。
第十七章、合同的解除
17.1 合同解除
17.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7.1.2 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转让、分包(含劳务分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7.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7.1.4 乙方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达 30 天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7.1.5 乙方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7.1.6 乙方威胁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严重妨碍监理工作,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7.1.7 乙方在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上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累计达 3 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7.1.8 乙方擅自停工或者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甲方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7.1.9 甲方根据乙方承包的工程建设的需要,可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7.1.10 一方依据第17.1.2条至第17.1.9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乙方签收通知时合同即解除。
17.1.11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1.12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价款。如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则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确认,并辅以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等,必要时甲方亦可委托第三方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7.1.13 乙方对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仍需要进行保固,相应比例的工程保固款需待保固期满后方可支付给乙方,保固期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17.1.14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1.1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担保
18.1 担保
18.1.1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等,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7日内向甲方提供 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或无条件履约保函(保函必须为国有四大银行出具),以担保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8.1.2 除按本合同第18.1.1条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担保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期延误等问题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就工程质量、工期等向甲方提供 第三方担保 方式的担保,第三方为保证人担保的,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经甲方认可。
18.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8.1.4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8.1.5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18.2 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者满足本合同第17条合同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行保证金或者取得无条件履约保函中的权利。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和保险
19.1 不可抗力
19.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9.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运至施工场地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9.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2 保险
19.2.1 工程开工前,甲方可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9.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甲方应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2.3 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9.2.4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9.2.5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20.1 违约责任
20.1.1 甲方违约情形如下:
(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0.1.2 乙方违约如下: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1.3 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4 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在必要的范围内扣发乙方承办甲方其他工程所应得之款项,直至暂停付款的原因消除为止:
(1)有缺陷的工作,经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后,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善至甲方满意的; (2)与本合同项下之工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乙方的职工、供应商或与本合同项下之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对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付款要求未获得解决的;
(3)乙方有违约的情况或者有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时;
(4)乙方未按有关法律或法规规定,支付其职工工资,产生纠纷对甲方造成困扰或有损声誉时,对于较严重的情况,甲方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工或者无理取闹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20.2 索赔
20.2.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0.3 争议解决
20.3.1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乙方保证就争议事项按上述合法合理方式解决,保证不采用极端的、非理性的、具破坏性的、暴力性的方式处理任何争议。
20.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章、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1.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1. 本合同文本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预算书。
21.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章、其他约定
22.1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2.1.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2.1.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2.2.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2.2 施工中了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2.3 乙方须按项目当地档案馆、质量监测站、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提报有关施工资料、照片等,自行将有关资料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质量监测站、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配合甲方办理各项验收备案手续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归入工程价款,甲方不另行支付。
22.4 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各项债权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未经同意的转让无效。
22.5 利益冲突
22.5.1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佣金或费用,也不得向对方员工馈赠价值较大的礼品或为其安排费用较高的娱乐活动,发生以上行为的均视为“不当行为”。当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6 本合同项下之工程如与其他工程(包括配套工程)同时施工时,乙方应与其他工程的乙方相互协调,避免冲突(包括相关或不相关工程之间的乙方及其员工之间的冲突),并应听取甲方的调度。发生上述所述之不协调或冲突并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本合同项下之工程造成影响的,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22.7 合同生效与终止
22.7.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2.7.2 除本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条款外,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2.8 合同份数
22.8.1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贰份。 22.9 补充协议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签订补充协议。
22.10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公章)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 方:(公章)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三章、合同附件
附件一 EPC总承包范围要求
本工程EPC单位工作范围包括:
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电站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电力一次和二次接入系统可研报告编制、外送线路接入、外送线路上的环评、水保等手续的办理,全部工程设计(含场区强电、通信及安防线缆的敷设设计,含35KV开关站全部土建工程设计,含电气一次、二次系统设计、含接入系统设计,含送出工程部分的设计,含关联变电站通讯系统改造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工期控制、工程管理、培训、调试、配合总体验收和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总价达到标准,即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包括站区房建区绿化、房建区围墙(围栅)、房建区供暖系统、站区清洗系统、消防系统、站区地下设施布置(包括所有地下管线及室外综合布线)、场区电缆沟布置、送出线路、对侧变电站改造、关联变电站通讯改造外送线路的征占用地费用及农作物的赔偿费用等工程所包含所有设计及施工内容。 1.1 总则
本工程招标范围包括除由发包方负责的事项外的工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调试、验收、培训、配合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内容。 1.2 主体结构工程:
35kV综合配电室及基础、无功补偿设备基础、地基处理、余土平衡、零米及以下设施、上部结构、屋面、防水、防腐、防火、封闭、装修、消防、给排水、采暖、节能、建筑照明等。房建区道路硬化道路和停车场、站区地下管线等整个土建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卸货、运输(包括二次搬运)、保管及施工。
1.3 土建配套工程包括:
房建区道路、围栏及排水,无功补偿设备基础、防雷接地工程、送出线路基础、对侧变电站改造、关联变电站通讯改造等土建工程等;以上承包内容其中包括上述未详细列出但属本并网工程不可缺少的其他工作包含在本工程范围内。 1.4 发电工程内容包括:
由箱变出口侧线缆接线到配电室高压接入安装的所有工作,单元数据采集传至电控室。包括高压电缆、监控系统、清洁系统等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并网线路、对端改造及关联站通讯改造设计及施工;以上承包内容其中包括设备供货、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考核验收、培训和最终转入正式运行交付使用等;业主方为提高质量控制,就工程中: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支架等主要设备,需要EPC提供分项报价,并列出所侯选的制造厂家,由EPC单位根据产品质量、资信能力作以认可或确认。
1.5 其它工程内容:
施工临时、永久用水用电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保存和保管,临时施工设施。即便在招标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确保通过各方验收所必须的,则需纳入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 1.6 设计范围
本工程的生产工艺系统,辅助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全部工艺系统、土建工程与消防及安防的设计均为承包方的设计范围,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文件及图纸等。 1.7 EPC方施工范围
EPC方设计范围内,界区以内的全部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工程为承包方的施工范围。包括站区的防洪排水、绿化等工程。 1.8 设备材料供货范围
本工程施工范围内除实验室设备、设备功能试验、工器具,其余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承包方负责。业主对主要设备分包方做如下要求:设备分包商应按照甲方技术标准及要求,从指定品牌范围内进行选择,供应商选择不得超出甲方品牌范围。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由乙方供应,由承包方按当地相关部门自行支付。 1.9 建设管理范围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征用建设场地、提供施工场地、培训、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机组性能试验、负责组织设计评审、负责消防、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环保、安评、电网接入等专项验收、达标投产验收和总体验收,负责申办特种设备和对外结算的计量装置等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证。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协调处理相关手续。 1.10 工程界限
1.10.1 光伏区线缆项目施工范围。
1) 光伏电站35kV高压电缆的展放,电缆保护管的铺设及配套的电缆沟和电缆井的土建施工; 2) 高压电缆终端头的制作、高压试验; 3) 通讯光缆的铺设、熔接和调试;
以上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属于本合同的范围,承包方需书面承诺按时通过相关验收。 1.10.2 大地35KV站改造项目施工范围
1) 光伏电源接入35kV间隔土建和电气施工; 2) 更换大地站35kV母线
3) 进出线间隔加装单项PT土建和电气施工; 4) 主控室加装控保屏、电度表屏土建和电气施工;
5) 继电保护、通讯和计量远传系统施工和调试;
以上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属于本合同的范围,承包方需书面承诺按时通过相关验收。。 1.10.3 35kV线路项目施工范围
1) 35kV线路塔基础制作、组塔放线及附属的接地极施工; 2) 线路通讯光缆的铺设、熔接和调试;
3) 进出线高压电缆的展放,电缆保护管的铺设及配套的电缆沟和电缆井的土建施工;
以上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属于本合同的范围,承包方需书面承诺按时通过相关验收。。 1.10.4 关联站通讯改造项目施工范围。
1) 大地35kV站至碾子峪110kV站通讯、保护光缆的架设; 2) 大地35kV站至华尖35kV站通讯、保护光缆的架设;
3) 碾子峪110kV站、华尖35kV站、大地35kV站继电保护、通讯系统施工和调试; 4) 光伏站到县调、集控站、区调、中调通讯施工和调试; 5) 光伏站到县、市计量中心计量远传系统施工和调试; 6) 供电公司要求110KV站内的设备改造;
以上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属于本合同的范围,承包方需书面承诺按时通过相关验收。。 1.10.5 光伏站项目施工范围
1) 35kV高压开闭站电气安装; 2) 二次控制和保护电缆的展放和接线; 3) 防雷和接地系统的施工; 4) 直流系统和站用电系统的施工; 5) 继电保护、通讯等自动化系统安装; 6) 计算机监控系统、五防系统、防火封堵施工; 7) 一、二次设备联动调试和高压设备试验;
包含关联的远动装置、系统通讯、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调度数据网及二次安防装置、电能计量及远传设备、电能质量检测装置、综合测控装置、负控装置等二次系统全部由承包方负责(包括接入系统报告)。以上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属于本合同的范围,承包方需书面承诺按时通过相关验收。。 1.10.6 土建项目施工范围
1) 综合楼和高、低压设备室的土建施工及室内外装修施工; 2) 泵房和蓄水池及污水处理池的土建施工;
3) 35KV开关站地面硬化、绿化、围墙及大门施工; 4) 电照和供暖设备的安装; 5) 门窗和围栏的安装; 6) 室外一次设备基础的制作; 7) 站区给排水系统及清洗系统施工;
8) 35KV开关站消防系统(含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设计、采购、安装施工、现场调试;发包
方组织消防工程通过国家、省、市各消防部门的完全验收的整个全过程。 以上工程属于承包方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1.10.7 站用电(临电)接入工程
1) 10KV线路基础制作、放线及附属接地施工;
2) 进站10KV线路的展放,电缆保护管的铺设及配套的电缆沟和电缆井的土建施工; 3) 配套站用变压器及出线柜安装及调试; 4) 站用电(临电)相关手续的办理;
以上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属于本合同的范围,承包方需书面承诺按时通过相关验收。。 1.10.8 电站性能试验由承包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承担费用。性能试验的测点属承包方的承包范围,由承包方按照性能试验单位的要求负责设计、采购、安装。
1.10.9 施工期间的生活用水由承包方从本工程永久生活用水水源管道分界线处接引。接点及以后的管道、计量装置及其它附属设施属于承包方的承包范围,由承包方负责设计、采购、施工。接点以后的供水管道、计量装置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等由承包方负责。
1.10.10 施工及生活10kV电源由承包方从承包方建设的10kV施工变压器低压侧上引接。其施工电源的所有的计量装置及高低压线路与配电装置由承包方负责设计、采购、安装、调试。
1.10.11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划要求,负责在现场设计并修建承包认为需要的任何临时设施(包括临时生产、生活与管理房屋、砼搅拌站、现场的道路、需硬化的场地、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管理网络等设施)。并在合同工程竣工或在承包方使用结束时,按发包方的要求拆除。 1.10.12 承包方应在现场设置钢彩板办公用房,为发包方及监理工师提供不小于两间的办公用房,并按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合用方式修建现场会议室、卫生间,提供给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办公用房和现场会议室的平面布置应征得发包方代表同意,其装饰标准应满足文明施工的要求。 1.10.13 工程竣工前的运行管理
本工程为EPC交钥匙工程,根据光伏发电的特点。电站投运的相关安全措施、投运方案编写由承包方负责并报发包方和监理审核同意,设备带电的相关操作和组织工作等全部由承包方负责,分步并网后到电站的整体竣工验收期间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全部由乙方人负责和调度的联系工作,甲方配合。如果发
包方不具备上述资质和能力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14 并网调试期间与电网有关的配合费属于乙方的承包范围。
二、 EPC方向业主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系统调试大纲及调试报告 2) 竣工资料
3) 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图纸 4) 项目实施计划 5) 项目中进度计划 6) 项目施工组织计划 7) 项目质量控制计划
8) 项目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和制度 9) 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程序和制度
10) 组织机构(EPC方为本项目设定的)设置 11) 光伏发电场生产运营规范书 12) 光伏发电场操作及维修手册
13) 配合业主进行生产培训的有关资料 14) 其它有关资料 15) 接入系统设计 16) 竣工图纸
以上文件均须经业主审核并一式十份提交给业主。
附件二 项目总体要求
2.1 总则
2.1.1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EPC总承包项下的其他工作应满足国家现行规程、标准和规范。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国家新颁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同样适用于本工程,EPC方与业主协商后执行;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国家新颁布的非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EPC方与业主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适用。
2.1.2 EPC方为确保涉及工程质量的活动均符合有关规定,应按ISO9001:2000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应按体系的要求运转。同时,按现行有关标准,EPC方建立分级验收制度,配备合格的各级检验员在规定的环节检验、试验,保证合格的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EPC方应严格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全面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满足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和原电力部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土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8%以上,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8%以上。
EPC方应创电力行业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杜绝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垮塌、职业伤害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全员年度轻伤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
2.1.4 本工程应按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2.1.5 系统性能试验应达到设计标准和主设备合同约定的标准: 2.1.6 施工现场中间检查
EPC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本项目的《质量计划》,EPC方应允许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对设备和重要材料,在进场前进行检验和试验。EPC方在制造设备期间应执行综合的检查和试验计划,以保证产品质量。对于关键的重要设备,拟定业主参与见证设备清单,业主据此参与见证。 2.2 保险
合同签订后10天,EPC方向业主提交保险方案;保险单复印件需提交业主备案。双方各自负担的保险如下:
业主负责的保险:
1. 业主雇员和其他业主人员的人身险; 2. 业主雇员和其他业主人员的车辆险。 EPC方负责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4. 5.
EPC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一切险; 第三方责任险; EPC方车辆险;
财产险、机械损失险; 运输保险。
附件三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设,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本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优质的精品工程。 2 总体目标
2.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在我方的交通事故.
2.2 文明施工目标: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 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光伏发电系统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 管理方案
4.1教育培训
4.1.1 实行进入工程现场员工安全“准入”制度。本工程开工前,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以后的每年年初均要组织开展上述工作,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2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或分公司级、专业工程公司级、班组级),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1.3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5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安全察监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或者将其调离安庆工程现场。
4.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4.2.1 工程项目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专业工程分包商、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4.2.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所列《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4.2.3 安全技术经费由安全监察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列入工程项目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2.4 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4.2.5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4.2.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EPC方(项目部)施工技术科、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2.7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工程部施工技术科和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2.8 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针对工程的特点、所选用的机械及工器具、所采用的特殊材料、场地及周围环境,从技术措施上予以消除与控制。
4.2.9 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4.3 检查与纠正
4.3.1 对工程项目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EPC方(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包商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4.3.2 各级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使用原电力部颁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
4.3.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贯彻执行情况、查隐患;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纳入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4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4.4.1 EPC方(项目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文明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4.4.2 分包商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会议,检查、了解本专业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4.3 EPC方(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有专业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4.4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4.5 事故调查处理
4.5.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4.5.2 按时、按要求向项目法人、公司、地方劳动部门上报事故月报和事故年报。
5 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
5.1组织体系
5.1.1本工程成立以EPC方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每月召开会议。
5.1.2安委会下设四个专委会:安全文明施工专委会、安全消防保卫专委会、安全卫生健康专委会、车辆交通安全专委会,各专委会每月开展一次活动。
5.1.3按工程专业划分,各专业工程处成立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专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
5.1.4 EPC方(项目部)为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 工程项目部单独成立安保部,是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工作,认真执行EPC总承包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制度,并服从其领导和监督;负责健全各专业工程处及施工班组的安全网络并有效运作;按时参加项目法人单位主持的安全例会。
5.1.5本工程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项目经理)参加项目法人单位成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参加安委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并落实安委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安委会制订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5.1.6执行向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5.1.7按时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 5.2制度建设
认真执行EPC总承包商项目部制订的以下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EPC总承包商(项目部)安委会的组成办法》 《EPC总承包商(项目部)安委会职责》 《EPC总承包商(项目部)岗位责任制》
《EPC总承包商(项目部)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办法》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规定》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规定》 《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办法》 《专职安全员工作例会制度》
6 分阶段控制措施
6.1 施工组织设计阶段
6.1.1 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入手,结合场区规划修建施工环形水泥道路,合理布设电源线路、水(气)源管道的走向,并对道路和线路进行标识。
6.1.2划分施工组合场和设备堆场,并使用龙门吊直接将组合后的设备运抵现场安装,尽量减少和避免二次倒运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6.1.3 砼结构厂房采用全封闭施工,以利于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6.1.4 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图,严格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小区,实行小区规范管理;定置垃圾堆放场地、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标准化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消防设施、施工临时水冲厕所、厂房内高处水冲式厕所、现场保卫岗亭、现场临时休息亭、现场急救中心。界定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与办公区域。
6.1.5 在组织设计中制定生态及环境保护的措施。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6.1.6 根据工程图纸,采用电脑编制模拟安装软件,找出工程安装中的危险点、危险源,制订危害辨识、危险评估与控制计划。
6.1.7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要指出危险点、危险源,并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图和文明施工定置化布置图。
6.1.8 分专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总体措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列出必须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
6.2工程开工准备阶段
6.2.1 进入现场的全体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文明施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2.2 进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6.2.3 进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规格、着色、编号,由安全监察部进行统一规范,并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6.2.4 进入高处作业区域人员必须人手一条安全带。
6.2.5 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配置,严禁乱搭乱建。 6.2.6 厂区应及早建立永久性围墙或相对固定的临时围栏。
6.2.7 现场施工水泥道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施工道路应设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道路两旁不得堆放设备、材料和土石方等杂物。
6.2.8 现场排水沟道、涵管完整、畅通,并设专人维护管理,防止水灾及内涝的发生。 6.2.9 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无积水与杂草,设备、材料码放应整齐成形、安全可靠,各种物质应排放有序,标识清楚。
6.2.10现场安全标志、文明施工标志、生态环境保护标志、禁烟标志、重点防火区域标志、危险品区域标志、紧急救护和消防紧急报警标志应醒目、齐全。
6.2.11土石方开挖区、坑井、孔洞、陡坎、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及项目施工小区应有防护围栏(网)、盖板和明显标志,并严格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搭设、拆除申请表;防止坍塌、坠落、触电事故的发生。
6.2.12 广泛采用广式集中照明,照明满足夜间施工人员的行走及施工要求,标准电源一至三级盘按图布置,地下管线走向标志明确。施工电源的安装、拆除、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各级标准电源盘设专人监管并有标识。
6.2.1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平面布置图,布置办公室、库房、车间、工具间,做到周围环境整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内部整齐卫生,并张挂有关职责、制度、规定,集装箱式工具间设可靠接地。
6.2.14加强组织协调,实行科学管理,注意劳逸结合,避免和减少交叉施工,确实无法避免的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实施后,方可施工。
6.2.15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6.3 工程施工阶段
6.3.1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把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自始至终地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6.3.2 各分包商的专业、班组、严格使用统一、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安全监察部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奖罚严明。
6.3.3 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指导书,严格施工前交底制度,严禁无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6.3.4 严格控制进场设备与材料,基本做到当天用当天领,特殊情况下在现场堆放不得超过二天。
6.3.5 领用的设备、材料,在现场必须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各种施工垃圾、废料应堆放指定场所,现场推行“随做随清、随做随净”,必须达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6.3.6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实行工序交接、验收、签字制度,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工作面。
6.3.7 脚手架必须有持证架子工搭设、维护和拆除,脚手架搭设符合规程要求并挂牌,脚手板使用规范的钢制脚手板,作业层必须设双层护栏和挡脚板。
6.3.8 现场作业集中场所的氧、乙炔、压缩空气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电焊机采用集装箱布置,电、火焊皮线、电源线采用槽盒布设,避免零乱与占用通道。其它作业场所氧、乙炔瓶采用分别装笼吊运与使用。管道加工尽量工厂化,焊接尽量采用亚弧打底的亚电联焊工艺。
6.3.9 施工电源设施配套,接线整齐、美观,符合安全规程要求;配电盘、柜内插座电压等级、开关负荷名称标示清楚,电源一次盘、柜上锁。
6.3.10不得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随意开孔,必要时应取得施工主管技术员的批准。 6.3.11 各种设备、材料安装就位前应进行清洁,安装后的易受污染的设备、管道及墙面必须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6.3.12钢结构吊装,永久平台、护栏、爬梯要同步进行,否则不允许上一层的吊装作业。 6.3.13 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通道并有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必须做到安全、整洁、畅通,不得有任何物料影响通道畅通,特别是脚手架、脚手管、电源线、电火焊皮线不能避免过通道的,要采取高架或低设措施;锅炉各层备用的脚手管必须在通道以外设置安全的堆放平台。厂内道路施工尽量做到
永临结合。
6.3.14现场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室,成立安全文明施工执法队,加强环境、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的监察力度。
6.4启动调试阶段
6.4.1 厂区道路畅通,环境绿化美观,路灯及各类标志齐全,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用,照明照度符合设计要求。
6.4.2 厂房内地坪已做完,墙面施工完成并无基建痕迹。沟道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护栏安装完善,保温、油漆工作结束。
6.4.3 设备、管道表面擦拭干净,各类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示清楚。 6.4.4 各类设备、管道及电气设备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6.4.5 主厂房、燃油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各岗位有专人值班。
6.4.6 厂房已封闭、暖通、空调设备运转正常,门窗齐全,关闭严密,屋顶密封好,不漏水,主要工作场所温度、噪音、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厂房内外环境整洁,无影响设备运行维护的因素。
6.4.7 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着装符合安全要求,各类人员分别佩戴相应标志,各自坚守工作岗位,整个启动试运期间,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票制度。
6.4.8 环保机构健全,设备完好,并正常开展工作,废液、废气排放符合设计及环保规定的标准。 7 消防与保卫
7.1 本工程消防与保卫工作由保卫科负责,设专职保卫和消防人员。
7.2保卫科要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项目法人单位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7.3 健全消防、保卫网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保卫工作。
7.4 开展消防、保卫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全员消防、保卫意识与技能;现场布设醒目的消防紧急报警标志(电话:119)。
7.5 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经批准落实措施后方可动火;涉及项目法人单位设备安全的明火作业,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
7.6 系统及设备分部试运和系统整套启动前,现场消防符合新启规的要求规定。
7.7保卫科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按“三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并按时复查。
7.8对项目法人单位、监理部及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关于本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 7.9 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7.10现场门卫人员负责外来车辆、人员的登记检查及物资的进出,宣传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借发安全帽。
8 机械安全
8.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8.2 起重机械经国家指定的部门认可并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8.3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安全操作规程醒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4 履带式机械配备路基箱板,露天使用的电动机具,应有美观、安全适用的罩棚。 8.5 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检查与保养记录。 8.6 熟悉掌握机械性能,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严格执行“十不吊”。
8.7 对于起吊重量达到额定负荷95%的、二机抬吊、起吊精密物件及大件、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8.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8.9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做好接触面的保护工作。
8.10 当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8.11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起重工作。
8.12 起重机械上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9 紧急救护
9.1 现场设立卫生所,负责医疗、救护、防暑降温及预防疾病、职业病工作。 9.2 进入现场人员要进行体检,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体检。 9.3 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饮食服务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9.4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现场紧急救护知识;现场布设醒目的紧急救护报警标志(电话:120)。
9.5 现场配备救护车,专供紧急救护时用。
9.6加强与项目法人单位及地方医疗部门的联系,促进紧急救护工作的开展。 10 保洁
10.1现场的保洁工作实行分区域、按责任区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 10.2 责任区应挂牌,标明责任人。
10.3 责任区要做到整洁有序,无灰尘、无杂物。 10.4 排水沟要保持畅通,厕所要消除异味。
10.5 责任区要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随做随清”,始终处于清洁状态。
10.6 车辆按规定停放,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10.7 责任区内的设备、管道、屏柜等要采取“穿衣”式成品保护措施。 10.8 设备开箱在指定地点进行,产生的废料垃圾当天运走。 10.9 各种工器具、索具等摆放、挂放整齐,表面清洁。 10.10 锅炉、煤仓间、汽机房设置垃圾通道,配备垃圾小车。
10.11 施工作业点、道路旁、办公区、生活区布设垃圾箱,安排专人负责清理。 10.12 现场配备洒水车,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 11 环境与健康
11.1加强对员工环保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1.2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11.3现场布设水冲式厕所,有专人清扫。污水经化粪池后排放。
11.4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1.5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
11.6产生的废油盛放进废油桶统一按规定要求处理。 11.7冲管时要有可靠的消音装置,使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
11.8进行金属检验等危害性作业,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设置醍目的警戒标志,夜间应设自激闪光灯警示,警戒区域应有专人监护。
11.9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等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 11.10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 12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
·安全自锁器:高处作业垂直攀登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的防护保险设施。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为施工人员提供的防护保险设施。 ·活动支架:水平钢结构梁吊装时,固定水平安全绳的设施。 ·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行走提供的保险设施。 ·临时防护栏杆:高处临空面防护保险设施。
·安全围栏:用于重要通道、贵重设备保护、危险区域的围护。 ·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搭设标准的柱头脚手架使用。 ·三角吊架:水平梁上使用的脚手架。
·空气开关配电柜:主要为施工电源的一级盘和二级盘,内有计量装置。
·配电箱:施工电源三级盘,内置插座、开关、漏电保安器,布置在电动工器具较为集中使用的作业点。
·便携式卷线盘:电源四级盘,内置漏电保安器,供施工班组使用。 ·集中广式照明: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大面积照明。
·电焊机集装箱:放置单台或多台电焊机,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电焊机集中或分散布置。 ·安全隔离电源:为容器内照明提供安全电源。
·氧气、乙炔瓶罩棚、卷扬机、施工电梯罩棚:此类罩棚均为钢结构制作,安全规范美观。 ·安全网(炉膛滑线安全网):使用于高处作业场所,起人身防护保险及部分隔离作用。
·垃圾通道(配垃圾小车):为锅炉、煤仓间、汽机房高处作业场所垃圾废料清运的垂直输送管道。 ·施工电梯:为减轻员工劳动强度,用于员工及零星小物件的垂直运输。 ·螺栓箱:用于作业场所螺栓的集中盛放。 ·垃圾箱:用于垃圾的临时集中盛放。
·液压式高处作业平台:可替代脚手架,供员工高处零星作业。 ·自制高处作业平台:适用于员工进行锅炉六道的制作。 13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
13.1 重要临时设施
13.1.1 施工电源标准化一级盘及施工电源电缆的布设安装。 13.1.2 施工用水(包括消防水)的布设安装。 13.1.3 氧、乙炔站安装及管道布设。
13.1.4 剧毒品库、危险品库、放射源存放库的布设与安装。 13.2 重要施工工序
13.2.1 10T以上龙门吊、塔吊拆装、试吊。
13.2.2 锅炉钢架吊装、大件吊装、汽包吊装、电除尘安装。
13.2.3 汽机房吊装、发电机静子吊装、发电机穿转子、汽机扣大盖、汽机高压管道安装、除氧器水箱吊装。
13.2.4 主变、厂变、备变安装。 13.2.5 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 13.2.6 油循环、锅炉水压试验。 13.3 特殊作业
13.3.1 发电机静子、发电机转子、除氧器水箱、主变、厂变、备变卸车运输。
13.3.2 炉顶封闭、锅炉六道安装、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进入开关室、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
13.3.3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13.4 季节性施工
夏、冬季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等。 14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4.1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
业,起吊危险品。
14.2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14.3 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14.4 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14.5 金属容器内作业。
14.6 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14.7 其它危险作业。
附件四 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分包商确定原则
4.1 EPC方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此设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购买所需的设备、材料,满足设计要求,从供应商购买的任何设备、材料,应是新的、先进的、设计和制造无缺陷的、具有成熟的使用业绩的,不得采购淘汰的或可预知备件难以采购的型号的设备和材料。 4.2 业主对主要设备供应商做如下要求:设备供应商商应按照甲方技术标准及要求,从指定品牌范围内进行选择,供应商选择不得超出甲方指定的设备品牌范围。
4.3 EPC方应对所有设备供应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尽管设备供应商可以对项目的各部分提供工程和设计服务,但EPC方应审查和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设备采购、施工方法、方式、技巧、顺序和程序以及协调设备供应商的工作。当设备供应商未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如果EPC方在收到业主书面的,关于要求设备供应商按合同履行职责的通知后七天之内,未能纠正或以应有的努力开始实施对分包商完成的按合同所规定的,缺陷的纠正,则业主可按合同规定(但无义务)在EPC方收到再一次通知七天以后,在不危害其他可能的补救的条件下,采取一切合同范围内的,合理措施来补救该有缺陷的工作。
4.4 业主对主要设备供应商进行的审查、批准和同意不得免除EPC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5 所有分包商需业主书面确认同意,下述涉及分包商条款必须满足该款规定。
EPC方可以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合同项目下的部分工程的建设或服务,EPC方在选择分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EPC方选择分包商的过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EPC方应保证任何分包商均不将其分包项下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再分包。
建筑施工分包商应具备建筑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安装施工分包商应具备安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并具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机械设备和加工能力投入本工程,保证有效地履行合同。在安全、质量方面业绩优良。
4.6 EPC方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和/或疏忽承担全部责任,如同此类行为违约和/或疏忽是由EPC方自己做出的一样。EPC方应在所有分包合同中体现合同的原则和要求。
附件五 性能试验及验收标准
EPC方负责的性能试验包括三个部分:设备出厂前的性能试验、设备安装调试的性能试验和电站试运行时的性能试验。EPC方应提供各个性能试验的完整的试验报告,并签字盖章。 1. 设备出厂前的性能试验
电气一次、二次等主要设备在出厂前应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性能试验,确保设备在出厂前的外观及性能满足出厂检验标准。EPC方应提供相关性能试验报告。 2. 设备安装调试的性能试验
满足设备使用要求,EPC方应参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调试和试验,并出具调试的性能试验报告。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满足并网启动要求。 3. 电站试运行时的性能试验
满足电站试运行的总体性能要求,确保电站各关键设备的安全及稳定运行,并达到电站试运行的整体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满足试运行要求。 4. 调试和验收主要依据
4.1 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和规程、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工程篇);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0]85号。
4.2 安装工程及其调试、试运验收标准和规程、规范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与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上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9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 537-2002; 《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DL/T5190.5-2004;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质[1996]111 号; 《模拟量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导则》建质[1996]40 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设部 建标[2000]241号; 电网对光伏电站110kV 升压变电所的调度自动化、遥测、遥控、遥信的相关规定。 4.3 有关光伏电站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晶体硅光伏(PV)方阵I-V特性的现场测量》GB/T 18210-2000 《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 概述和导则》GB/T 18479-2001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18911-2002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2005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 19964-2005 《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 20046-2006
《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2006 《光伏系统性能监测 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 20513-2006 《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效率测量程序》GB/T 20514-2006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GB/T 2297-1989
《光伏器件 第1部分:光伏电流-电压特性的测量》GB/T 6495.1-1996 《光伏器件 第2部分:标准太阳电池的要求》GB/T 6495.2-1996
《光伏器件 第3部分:地面用光伏器件的测量原理及标准光谱辐照度数据》 GB/T6495.3-1996
《晶体硅光伏度器件的I-V实测特性的温度和辐照度修正方法》GB/T 6495.4-1996 《光伏器件 第5部分:用开路电压法确定光伏(PV)器件的等效电池温度(ECT)》 GB/T6495.5-1997
《光伏器件 第7部分:光伏器件测量过程中引起的光谱失配误差的计算》 GB/T6495.7-2006
《光伏器件 第8部分: 光伏器件光谱响应的测量》GB/T 6495.8-2002 《光伏器件 第9部分:太阳模拟器性能要求》GB/T 6495.9-2006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1998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图用图形符号》SJ/T 10460-1993 《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保护-导则》SJ/T 11127-1997 《光伏器件 第6部分:标准太阳电池组件的要求》SJ/T 11209-1999
4.4 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建设项目的法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国务院令第253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 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水作物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能源办(1991)231 号文;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11 月24 日国务院393 号令;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 年1 月30 日发布279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 第3 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 第81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版);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80)电技字第26 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力公司 国电发[2000]643 号;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586-2008;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电力工业部1995-09-0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 《光伏发电站运行规程》 《光伏发电站检修规程》 《光伏发电站并网验收规范》 《太阳能光伏发电功率预报规程》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文件、试运行测试和检查的基本要求》
IEC62446-2009 《并网光伏系统-系统文件、调试测试和检验的最低要求》 IEC61724-1998 《光伏系统性能监测-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备注:
(1)按相关光伏电站的验收规范执行,本项目规定试运行时间为累计运行3个月。 (2)性能考核由业主和国家电力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签证。
附件六 甲方提出的工程验收流程
验收环节主要包括以下:
1)分项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4)工程启动验收;
5)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
6.1 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启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分项工程资料齐全; 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3) 相关验收资料齐全;
分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输出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
6.2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启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安全及功能检验合格;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输出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6.3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启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竣工资料(图纸、试验、检测等)齐全; 2)单位工程检验(测)报告期权; 3)施工资料内容齐全; 4)功能性检验合格。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输出以下: 1)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2)系统调试报告合格; 3)具备并网启动条件。
6.4 工程启动验收
工程启动验收的启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省点检站验收并整改完成; 2)单位工程验收完成;
3)启动调试方案完成并通过论证; 4)通信系统与电网连接正常;
5)电力线路与电网接通,并通过冲击试验; 6)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具备启动验收条件后,将由甲方组织召开启动验收委员会,核准验收流程和验收大纲 工程启动验收通过后,输出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和杯具试运行条件。
6.5 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的启动条件为: 1)通过启动工程验收;
2)满足累计60KW.H/M2的试运行,并取得相关合格数据; 3)启动验收整改项全部完成; 4)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合格; 5)试运行时间满足要求; 6)生产准备工作完成。
具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组建验收组,核准验收大纲,运行人员上岗到位。
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通过后,将由业主确定工程移交生产期限将,业主同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同时EPC方完成全套竣工图纸及完整资料移交。
6.6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的启动条件为:
1)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合格; 2)竣工决算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
3)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通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将由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件七 合同报价基础及基本原则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及项目总体要求进行报价,以固定总价方式提交报价单。合同定价坚持固定总价不变原则。
7.1 价格基准年:2014年下半年。
7.2 工程量: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执行,以甲方提供的资料及项目总体要求作为参考,具体参照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颁发的相关计价文件,设备材料款参考市场行情计算。 7.2.1 甲方提供给乙方投标报价总体要求包括: 本合同附件一 EPC总承包范围要求 本合同附件二 项目总体要求 本合同附件三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本合同附件四 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分包商确认原则 本合同附件五 性能试验及验收标准 本合同附件六 甲方提出的工程验收流程 本合同附件八 光伏电站施工技术要求 本合同附件九 甲方提出的性能保证要求 本合同附件十 技术要求
报价表格式
项 目 设计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技术服务等费用) 设备本体(含大件运输措施费) 随机备品备件 设 备 费 专用工具 运杂费 设备现场交货价格(DDP价)小计 土建建筑费 安装工程费 调试试验考核费和技术服务费 其他费用(由___填写-可细化) 质保期后 年维护费用(不计入总价) 总价 金额大写 报价 备 注 见附表1 见附表2 见附表3 见附表4 设备价已含运杂费 见附表6 见附表7 见附表8 见附表9 价格说明
附表1
设计费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设计项目 序号 (名 称) 1 2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电力一次和二次接入系统报告 初步设计 光伏电站施工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计检修通道、支架及基础设计;变电站系统、集电系统设计;逆变器4 室设计;场内生产运营供水、供电设计;运营期间的供水系统(场内部分)设计;消防及火灾报警设计;场内监控通信系统设计;控制系统设计接入5 6 7 小计 竣工图 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 相关图审费用 总价 备注 附表2
设备分项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设备 序号 名 称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材料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型号 量 型号 量 设备 序号 名 称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材料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型号 量 型号 量 设备 序号 名 称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材料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型号 量 型号 量 设备 序号 名 称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材料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型号 量 型号 量 设备 序号 名 称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材料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规格数制造厂 产地 型号 量 型号 量 4 合计 附表3
随机备品备件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现场交货 现场交货价格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制造厂/产地 运杂费 价格(含税)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 计
合价(含税) 附表4
专用工具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制造厂/产地 运杂费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现场交货价格合价(含税)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 计 附表5
推荐备品备件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制造厂/产地 运杂费 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1 小计 注:推荐备品备件价格不计入总价。
附表6-1
土建建筑分部分项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 价 合 价 备注 综合合计 其中人工费 合计 其中人工费
综合价 附表6-2
土建建筑措施项目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说明 金 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附表6-3
土建建筑规费、税金价格表
招标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 率(%) 金 额(元) 合 计
附表6-4
土建建筑费报价汇总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材料暂估价(元) 备注 序号 汇 总 内 容 金额(元) 合计=1+2+3+4+5
附表7-1
安装工程分部分项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 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合计 其中人工费 合计 合价 其中人工费
综合价 附表7-2
安装工程措施项目价格表
招标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说明 金 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附表7-3
安装工程规费、税金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 率(%) 金 额(元) 合 计
附表7-4
安装工程费报价汇总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材料暂估价(元) 备注 序号 汇 总 内 容 金额(元) 合计=1+2+3+4+5
附表8
调试试验考核费和技术服务费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内 容 人日数 单 价 分 项 价 格
合计 附表9
其他费用价格表
编号: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序号 (名 称)
总价 备注 合计
附件八 光伏电站施工技术要求
8.1 总 则 8.1.1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长期可靠、确保质量,依据现行规范做相关技术要求。
8.1.2 本要求适用施工范围包括光伏电站内的所有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设备调试、消防环保工程及防雷接地等。 8.1.3 8.1.4 8.1.5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熟悉本要求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 在光伏电站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技术要求参照以下标准及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电气装置安装程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
《光缆.第3-12部分:室外电缆.房屋布线用管道和直埋通信光缆的详细规范》IEC 60794-3-12-20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
《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 5065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717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 《安全标志》GB 2894
《安全标志使用规定导则》GB l6179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
8.2 基本要求 8.2.1
施工单位进场条件:
(1) 施工单位的资质、特殊作业人员资质、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报审。 (2) 组织成立施工项目部,相关施工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等报审。 (3)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报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2.2 8.2.3 8.2.4
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 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其合格证、说明书、测试记录、附件、备件等均应齐全。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产品要求的专门规定。
8.2.5 8.2.6 8.2.7
隐蔽工程部分,必须在隐蔽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验及验收记录。 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试验记录齐全。
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3 工程验收标准 8.3.1 土建工程
8.3.1.1 土建工程的验收应包括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场地及地下设施和建(构)筑物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8.3.1.2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8.3.1.3场地及地下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平整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道路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电缆沟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堵漏及排水设施应完好。 (4) 场区给排水设施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8.3.1.4 建(构)筑物的配电室、综合楼、主控楼、升压站、围栏(围墙)灯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设计的有关规定。
8.3.2 安装工程
8.3.2.1安装工程验收应包括对电气设备安装、防雷与接地安装、线路及电缆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8.3.2.2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清单等应完整齐备。
8.3.2.3设备抽检记录和报告、安装调试记录和报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检查签证记录、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8.3.2.4 电气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压器和互感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电抗器、
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的有关规定。
2. 高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的有关规定。
3. 低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的有关规定。
4.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
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 5. 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6. 线路敷设路径相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7. 布放线缆的规格、型号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线缆排列应整齐美观,外皮无损伤;绑扎后的电
缆应互相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
8. 信号传输线的信号传输方式与传输距离应匹配,信号传输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9. 信号传输线和电源电缆应分离布放,可靠接地。
10. 传感器、变送器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量值,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1. 监控软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12. 监控软件应支持标准接口,接口的通信协议应满足建立上一级监控系统的需要及调度的要求。 13. 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14. 通电设备都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绝缘性能测试报告。
1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285的有关规定。
16.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3
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
17. 无功补偿装置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的有关规定。
18. 调度通信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和《电力系统
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DL/T598的有关规定。
19. 检查计量点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
程》DL/T448的有关规定。
8.3.2.5 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装置的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
规定。
8.3.2.6 线路及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线路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73或《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的有关规定。 2. 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的有关规定。
8.3.3 绿化工程
8.3.3.1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8.3.3.2场区绿化和植被恢复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 8.3.4 安全防范工程
8.3.4.1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试运行报告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8.3.4.2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4)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8.3.5 消防工程
8.3.5.1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8.3.5.2消防工程的设计图纸应已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核。 8.3.5.3消防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电站消防应符合设计要求。
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 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应满足建筑物的防火要求。 4) 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光伏电站消防给水、灭火措施及火灾自动报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齐备。
8)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8.3.5.4发生各类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8.4 工程施工要求 8.4.1 土建工程
8.4.1.1施工单位应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电力工程)。
8.4.1.2基坑工程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
8.4.1.3钢筋、钢材进场时,其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4.1.4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4.1.5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制作。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8.4.1.6混凝土应严格按照试验室配合比进行拌制,混凝土强度检验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相关规定;如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相关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规定。
8.4.1.7混凝土养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
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
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冬季混凝土宜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并保温养护。
4. 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8.4.1.8现浇混凝土基础浇筑结束后,如需进行沉降观测,应及时设立沉降观测标志,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8.4.2 土方工程
8.4.2.1工程施工之前应根据施工设计等资料,建立全场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平面控制桩与水准控制点需要定期进行复测。
8.4.2.2土方开挖宜按照阵列方向通长开挖。基坑两侧宜堆放需要回填的土方,多余的土方应运至弃土场地堆放。
8.4.2.3土方回填之前应检查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分层夯实。对于设备基础、配电房、综合楼等重要工程,应现场试验检测合格后进行逐层回填。
8.4.3场地及地下设施
8.4.3.1电缆沟的施工除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电缆沟道至上部控制屏部分及电缆竖井采用防火胶泥封堵。 2. 电缆沟道在建筑物入口处设置防火隔断或防火门。
3. 电缆沟每隔60米及电缆支沟与主沟道的连接处均设置一道防火隔断,并且在防火隔断两侧电缆
上涂刷不少于1.0米长的防火涂料。
4. 电缆沟沟底设半圆形排水槽、阶梯式排水坡和集水井。 8.4.3.2场区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要求:
1. 先地下再地上,管道回填后尽量避免二次开挖,管道埋设完毕应在地面做好标识。 2. 地下给排水管道应按照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及防渗漏处理,并注意管道的流向与坡度。
8.4.3.3雨水井口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如设计文件未明确时,现场施工应与场地标高协调一致;一般宜低于场地20~50mm,雨水口周围的局部场地坡度宜控制在1~3%;施工时应在集水口周围采取滤水措施。 8.4.4 建(构)筑物
8.4.4.1光伏电站建(构)筑物应包括光伏方阵内建(构)筑物、站内建(构)筑物、大门、围墙等,光伏方阵内建(构)筑物主要是指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
8.4.4.2设备基础应严格控制基础外露高度、尺寸与上部设备的匹配统一,混凝土基础表面应一次压光成型,不应进行二次抹灰。
8.4.4.3站内建(构)筑物应包括综合楼、升压站、门卫室等建筑物及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严格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电力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相关施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应满足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8.4.5 安装工程
8.4.5.1设备的运输与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吊、运过程中应做好防倾覆、防震和防护面受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
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2. 设备到场后应检查型号、规格尺寸及材质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附件、备件齐全。 3. 设备宜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并应做好防护措施。 4. 保管期间应定期检查,做好防护工作。 8.4.5.2光伏电站的中间交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电站工程中间交接项目可包含:高低压盘柜基础、电气配电间、电缆沟道、设备基础二次
灌浆等。
2. 土建交付安装项目时,应由土建专业填写“中间交接验收签证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交安装专
业查验。中间交接验收签证单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填写。
3. 中间交接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项目,移交单位负责整改合格。 8.4.5.3光伏电站的隐蔽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电站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应包括:接地、直埋电缆、高低压盘柜母线、变压器检查等 2. 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监
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3. 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组织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如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
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以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4. DL/T 5210相关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
8.4.6 电气二次系统
8.4.6.1二次系统盘柜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如继电保护盘、自动装置盘、远动通讯盘等。
8.4.6.2二次系统元器件安装除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程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制造厂的专门规定。
8.4.6.3调度通讯设备、综合自动化及远动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厂家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装或指导安装。
8.4.6.4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程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相关规定。 8.4.7
其它电气设备安装
8.4.12.1光伏电站其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8.4.12.2光伏电站其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生产厂家说明书及订货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8.4.12.3安防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8.4.12.4环境监测仪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
8.4.8 防雷与接地
8.4.8.1光伏电站防雷与接地系统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8.4.8.2屋顶光伏系统的金属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8.4.9
线路及电缆
8.4.9.1电缆线路的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相关规定;安防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的相关规定。
8.4.9.2通信电缆及光缆的敷设应符合《光缆.第3-12部分:室外电缆.房屋布线用管道和直埋通信光缆的详细规范》IEC 60794-3-12-2005
8.4..9.3架空线路的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3的有关规定。 8.4.9.4线路及电缆的施工还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8.4.9.1 消防工程
8.4.1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或技术等级资格。
8.4.10.2施工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8.4.10.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8.4.10.4消防部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自验。
8.5 设备和系统调试 8.5.1 一般规定
调试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报验。 调试设备应检定合格。
使用万用表进行测量时,必须保证万用表档位和量程正确。 设备和系统调试前,安装工作应完成并通过验收。 设备和系统调试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有装饰工作应完毕并清扫干净。
2. 装有空调或通风装置等特殊设施的,应安装完毕,投入运行。 3. 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应施工完毕。 8.5.2电气设备调试
8.5.2.1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相关规定。 8.5.2.2安防监控系统的调试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 的相关规定。
8.5.2.3环境监测仪的调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监控仪器的功能应正常,测量误差应满足观测要求。
8.5.3 二次系统调试
8.5.3.1二次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调试单位、生产厂家进行,施工单位配合。
8.5.3.2二次系统的调试内容主要应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继电保护系统、远动通信系统、电能量信息管理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二次安防系统等。 8.5.3.3计算机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的数量、型号、额定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2. 调试时可按照《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 5065相关章节执行。 3. 遥信、遥测、遥控、遥调功能应准确、可靠。 4.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操作功能应准确、可靠。
5. 计算机监控系统定值调阅、修改和定值组切换功能应正确。 6. 计算机监控系统主备切换功能应满足技术要求。 8.5.3.4继电保护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试时可按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相关规定执行
2. 继电保护装置单体调试时,应检查开入、开出、采样等元件功能正确,且校对定值应正确;开
关在合闸状态下模拟保护动作,开关应跳闸,且保护动作应准确、可靠,动作时间应符合要求。 3. 继电保护整组调试时,应检查实际继电保护动作逻辑与预设继电保护逻辑策略一致。 4. 站控层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站内通信、交互等功能实现应正确;站控层继电保护信息管理
系统与远方主站通信、交互等功能实现应正确。
5. 调试记录应齐全、准确。
8.5.3.5远动通信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远动通信装置电源应稳定、可靠。
2. 站内远动装置至调度方远动装置的信号通道应调试完毕,且稳定、可靠。
3. 调度方遥信、遥测、遥控、遥调功能应准确、可靠,且应满足当地接入电网部门的特殊要求。 4. 远动系统主备切换功能应满足技术要求。 8.5.3.6电能量信息管理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量采集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电网部门的规定。
2. 光伏电站关口计量的主、副表,其规格、型号及准确度应相同;且应通过当地电力计量检测部
门的校验,并出具报告。
3. 光伏电站关口表的CT、PT应通过当地电力计量检测部门的校验,并出具报告。 4. 光伏电站投入运行前,电度表应由当地电力计量部门施加封条、封印。 5. 光伏电站的电量信息应能实时、准确的反应到当地电力计量中心。 8.5.3.7不间断电源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间断电源的主电源、旁路电源及直流电源间的切换功能应准确、可靠。且异常告警功能应正
确
2.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实时、准确的反应不间断电源的运行数据和状况。 8.5.3.8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主要由站控层物理隔离装置和防火墙构成,应能够实现自动化系统网络安
全防护功能。
2.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相关设备运行功能与参数应符合要求。 3.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运行情况应与预设安防策略一致。
附录D中间交接签证书
编号: 表码: 工程名称 我单位施工的 已具备 条件,请检查接收。 以下项目我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完成。 交付单位 接收单位 监理/业主 代表签名/日期 代表签名/日期 代表签名/日期 注:参与交接的各方各执复印件一份,原件组织单位保存。
附件九 性能保证
承包方提供的整套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满足发包方提出的性能及质量要求,当由第三方所做的性能试验证明承包方不能达到以下技术指标,发包方将按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置。
如果整个工艺过程不能满足运行保证中的要求,则承包方应负责修理、替换或者处理所有的物料、设备,以便满足运行保证要求。这部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包括修理、替换或者处理、拆卸和安装所需要的人员费用)。在完成修理、替换或者其它处理后,整个工艺过程应按合同重新进行试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在此之前的某些试验阶段,一些试验保证已经成功地被验证,如果由于修理、替换或者其它处理措施对已验证了的运行保证产生可能的不利影响,则整个工艺系统还需要按所有要求重新试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电站整体竣工验收后的1年时间里,如果承包方所提供的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出现故障,承包方应负责修理和替换,直至满足技术要求,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如果本款与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外,均以合同条款为准。
附件十 技术要求
1、光伏电站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规范要求 GB/T 50797-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GB/T 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794-201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时的最新版本。对规范中有冲突或矛盾时,则以较高的要求执行。 2、光伏电站设计年限要求
光伏电站除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年限为50年,其他设计年限均不得小于25年。 3、光伏电站防洪、排涝设计必须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T 50797-2012)中4.0.3规定。
4、光伏发电站总图竖向标高设计除必须满相应的规范规定外,其所有的建构筑物基础设计标高应高于原有自然标高的500mm,如项目区内自然标高低于光伏发电站防洪水位时,其设计标高应高于防洪(或内涝)水位的500mm。其中防洪(或内涝)水位标高设计必须满足光伏发电站的防洪等级和防洪标准要求。
5、光伏电站防雷接地设计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其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满足项目地防雷检测中心要求。
6、所有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过方案对比后选择最优方案,方案必须成熟稳定。如甲方对设计方案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应设计说明及依据。
7、关键设备选型必须满足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没有规定的产品选型必须选用成熟稳定的产品,其品牌为国内优质产品且不得低于以下产品品牌及市场占有率。如直流断路器(北京人民)、低压交流断路器(大全凯帆、常开)、35kV开关(大全凯帆、常开)。 8、电线电缆的设计及选择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光伏电缆必须有TUV认证、高低压交流电缆必须满足国标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证书及认证报告。电缆厂商的需满足国内一线电缆厂商的要求:年产能达到60万公里,产品通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PCCC产品认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国内认证及CE、 TUV、SABS和RoHS等国外标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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