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序⾔
《北京⾸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册》所载的细则,适⽤于进出⾸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所有驾驶员,以及在⾸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运作的所有车辆及移动设备。
为保障航空器、车辆及⼈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安全,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民⽤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170号令)、⾸都机场飞⾏区各项管理规定。
2.0⾸都机场飞⾏区概况2.1 飞⾏区主要运⾏资源介绍
2.1.1 ⾸都机场具有3条平⾏跑道,西跑道编号为36L(南向北运⾏)及18R (北向南运⾏),中跑道编号为36R(南向北运⾏)及18L(北向南运⾏),东跑道南向北运⾏时编号为01,北向南运⾏时编号为19。飞⾏区等级指标为4F级。2.1.2 ⾸都机场飞⾏区外围正式通道5个,专⽤通道4个。2.2 飞⾏区服务设施介绍
飞⾏区通道及资源位置见附图。3.0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管理规定3.1 通⾏证件类别及要求
3.1.1在⾸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作⼈员,必须:1)持有有效的中国民⽤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如下图:
2
3.1.2全程须
3.2 ⾸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3.2.1 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申请⼈为驻场各单位的在职(或在册)员⼯;
b. 申请⼈必须持有有效的⾸都机场控制区通⾏证件,其使⽤区域包含G区,其有效期3个⽉以上;
c. 申请⼈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注:“机动车驾驶证”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统⼀的驾驶证件)⼆年以上,且社会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B、C、A1、A2、A3、B1、B2、C1、C2。见附录1—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外地社会驾驶证的⼈员需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社会驾驶证真实有效的证明;外籍申请⼈须持有本国驾驶证两年以上,同时持有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社会驾驶证。
3.2.2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a. 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注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6个⽉的;
b. 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次记12分,被吊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3.3⾸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3.3.1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3.3.1.1 ⾸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只⾯向法⼈单位受理,不办理个⼈业务。
3.3.1.2初次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北京⾸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 申请⼈的⾝份证明;b. 申请⼈的控制区通⾏证件;
c.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统⼀的机动车驾驶证。
3.3.1.3飞⾏区管理部通过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数据库对申请⼈提交的驾驶证进⾏真伪的查验。
3.3.1.4 持有国内其他民⽤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员须同时提交“中国民⽤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3.3.1.5飞⾏区管理部对符合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每周组织申请⼈进⾏统⼀培训和考试。3.3.1.6考试培训内容为飞⾏区基本常识、总局170号令、⾸都机场飞⾏区驾驶员⼿册(通⽤部分和特种部分)、关键作业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考试科⽬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每个科⽬⼜分为通⽤部分和特种部分两类。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准参加实际操作的考试。
3.3.1.7理论知识考试(通⽤部分和特种部分)、通⽤车辆的实际操作考试均90分及格,特种车辆的实际操作考试90分及格。3.3.1.8每个科⽬考试⼀次,可以补考⼀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考试终⽌。申请⼈可以重新申请考试。3.3.1.9申请⼈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成绩⽆效。
3.3.1.10初次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10个⼯作⽇内核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3.3.1.11持有国内其他民⽤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员不需要参加理论知识培训考试,可直接参加实际操作考试。3.3.2换证、补证和注销
3.3.2.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应当于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10个⼯作⽇内,向飞⾏区管理部申请换证,并提交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的⾝份证明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不必参加培训及考试。
3.3.2.2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持证⼈信息发⽣变化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应当在5个⼯作⽇内到飞⾏区管理部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证明信(加盖公章)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有通⽤驾照变更特种驾照的⼈员需参加特种理论考试及路考,10个⼯作⽇内核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3.3.2.3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损坏⽆法辨认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应当在5个⼯作内到飞⾏区管理部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证明信(加盖公章)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不必参加培训及考试。3.3.2.4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属单位应当向飞⾏区管理部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a. 申请⼈的⾝份证明;b. 申请⼈的控制区通⾏证件;
c. 不具有谎报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声明。
符合规定的,飞⾏区管理部应当在30个⼯作⽇内补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3.3.2.5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离职或转岗不从事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驾车⼯作,⾪属单位应及时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并交回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3.2.6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飞⾏区管理部应当吊销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a. 超过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的;
b. 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c. 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
d. 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次记12分的。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持证⼈⾪属单位应在5个⼯作⽇内交回驾驶证原件。3.3.3违章记分3.3.3.1违章记分原则
1)航空器活动区地⾯交通违章⾏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满分为12分,从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起计算。
2)⼀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地⾯交通违章⾏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4分、2分、1分六种。具体记分标准见附录2—北京⾸都国际机场飞⾏区交通违章记分标准。
3)对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的航空器活动区地⾯交通违章⾏为,处罚与记分同步执⾏。4)4.1.4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次有两个以上违章⾏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3.3.3.2违章处理
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在航空器活动区违章,应在10个⼯作⽇内(每周⼆或周五)到飞⾏区管理部违章处理办公室办理违章处理⼿续。
2)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现场违章,逾期不办理处理⼿续的,将扣留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30⽇。3)逾期不办理违章处理⼿续的,将通报给本单位,限期处理。3.3.3.3违章复训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6分的,给予当事⼈扣留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要求其参加飞⾏区交通管理规定学习及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证件,但记分不予清除;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3.3.4违章证件吊销
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飞⾏区管理部收回其驾驶证,6个⽉内不得再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2)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次记12分的,飞⾏区管理部收回其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3.3.4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年检3.3.
4.1每年6⽉实施⼀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年检,年检合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a. 参加飞⾏区管理部组织的⾸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培训;
b. 通过飞⾏区管理部组织的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规则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次)。3.3.
4.2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持证⼈有尚未办理违章处理⼿续的,将取消年检资格。3.3.
4.3凡未通过年检者(未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者),吊扣驾驶证3个⽉。3个⽉后参加飞⾏区管理部组织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可领回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再次不合格者,吊销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3.3.5其他规定
3.3.5.1在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证驾驶车辆,⼀经发现,终⾝禁⽌申请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
3.3.5.2任何⼈不得涂改、伪造、挪⽤、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3.3.5.3任何⼈不得使⽤涂改、伪造、挪⽤、骗取或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
4.0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交通管理规定4.1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照
民航牌照的车辆应在车头、车尾悬挂经⾸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区管理部颁发的有效牌照―绿底⽩字(如下图)。驾驶员禁⽌驾驶⽆牌照车辆。⾮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4.2 车辆检验
已申领民⽤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牌照的机动车应在飞⾏区管理部指定的专业机构处接受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驶。驾驶员禁⽌驾驶未悬挂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飞⾏区管理部定期开展运⾏车辆安全性能及驾驶证使⽤抽检⼯作,但不检查正在执⾏旅客、⾏李、货物等运输任务的车辆。驾驶员应配合检查⼈员执⾏任务。4.3 车辆通⾏区域规定
4.3.1除持有通⾏证件的车辆外,民航牌照车辆不得驶出飞⾏区,具体规定详见《飞⾏区外围通道车辆通⾏管理规定》。但⽆论在任何情况下,民航牌照车辆均不允许驶出机场授权的道路,违反者将承担⼀切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4.3.2除下述有特殊说明的路段外,机尾⾏车道只允许配餐车、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货运/⾏李拖盘车、垃圾清运车、清⽔/污⽔车、加线车、油罐车、残疾⼈登机车及查道车通⾏。允许所有车辆通⾏的机尾⾏车道为:4.3.2.1 103—116机尾⾏车道;4.3.2.2 214—217机尾⾏车道;
4.3.2.3 315—318、319—322机尾⾏车道;4.3.2.4 401—413机位机尾⾏车道;4.3.2.5 501—504、535—536机尾⾏车道;
4.3.2.6 701—711机位机尾⾏车道。具体位置见下图红⾊路段:
4.3.3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配餐车、货运/⾏李拖车、油罐车、传送带车等设计时速低于30km/h的车辆在双向四车道的道路上⾏驶时,只允许在最外侧车道⾏驶;需向左转弯时,可提前50⽶进⼊内侧车道。
4.3.4 车辆在双向四车道上⾏驶,当道路为黄⾊实线时,不允许超车、转向或掉头;当道路为黄⾊虚线时,可穿越虚线左转弯进⼊停机位或停车位,但不允许掉头进⼊对⾯车道⾏驶。
4.3.5通⽤车辆(机组车、VIP车辆、拖挂设备的车辆及执⾏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不得经南机库中路通⾏,去往701—711机位的上述车辆需经南机库东路通⾏;去往711以南机位的通⽤车辆需绕⾏南机库西路。如下图所⽰:4.3.6 ⼆号航站楼国内远机位出港⼤厅北侧道路只允许⾃西向东单向⾏驶。去往专机坪
4.3.7 621⾄632机位西北侧、西侧及南侧道路只允许逆时针⽅向通⾏。4.3.8 401到403、411到413机位前⽅道路只允许由北向南单向⾏驶,405到407、408到410机位前⽅道路只允许由南向北单向⾏驶。
4.3.9 315—318、319—322机位前⽅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南向北单向通⾏。4.3.10 501—504、535—536机位前⽅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北向南单向通⾏。4.3.11 ⼆号航站楼⾏李分拣厅南、北两侧通道只允许⾏李拖车通⾏,其他车辆禁⽌通⾏。
4.3.12⼆号航站楼北指廊西垂头消防通道为接送头等舱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型车辆单向专⽤⾏车道,其它车辆不得使⽤。4.3.13 三号航站楼内环路通⾏规则为:
4.3.13.1 内环⼀路、内环⼆路远机位登机⼝门前道路只允许旅客摆渡车、机组车通⾏
4.3.13.2 内环⼀路东南⼝与西南⼝、东北⼝与西北⼝之间,内环⼆路东南⼝与西南⼝、东北⼝与西北⼝之间的路段允许除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李/货运拖车、客梯车、航空器加油罐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通⾏。
4.3.14 环场路只允许围界巡视车、驱鸟车、灯光及导航设备检修车辆及其他经飞⾏区管理部批准的车辆⾏驶,其他车辆禁⽌驶⼊。
4.3.15 车辆在跑道、滑⾏道作业的规则为:4.3.1
5.1 正常运⾏条件下,除查道车、扫道车、摩擦系数测试车、灯光检修车、航空器引导车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牵引车外,所有车辆严禁驶⼊跑道及滑⾏道。其他车辆如需进⼊跑道、滑⾏道,应征得飞⾏区管理部同意,在引导车带领下⽅可进⼊。4.3.1
5.2 驶⼊跑道、滑⾏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4.3.1
5.3 应急救援情况下,参与救援的车辆可根据机场运⾏监控指挥中⼼的统⼀指挥进⼊跑道、滑⾏道区域进⾏作业。
4.3.16 通讯导航队、三⽀队、消防⼤队和飞⾏区管理部的车辆在进⼊跑道外环场路两端的导航敏感区时可通过对讲机直接向塔台请⽰,其它临时需要进⼊敏感区的⼈员须向飞⾏区运⾏控制中⼼申请。
4.3.16.1需要进⼊导航敏感区的车辆和⼈员得到许可后,应当快速通过;当有航空器降落时,车辆应当在敏感区外等候,不得强⾏通过,通过导航敏感区后告知塔台。4.3.16.2敏感区警⽰标牌:4.4 车辆驾驶安全规定4.4.1 车辆外观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驶的车辆,需在车⾝两侧显着位置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或标志,在车辆顶端喷涂黄⾊警⽰颜⾊;特种车辆、货车及九座(含)以上客车车⾝粘贴反光标识。4.4.2 黄⾊警⽰灯
在航空器活动区范围内⾏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黄⾊警⽰灯;警⽰灯须位于车辆最⾼区域,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避免车⾝其他可移动部件遮挡灯具。另外,灯光强度和转动频次必须满⾜飞⾏区管理部有关标准要求。车辆⾏驶中须全程开启警⽰灯。4.4.3 载客量
备有乘客座位的车辆或移动设备⽅可搭载⼈员,所载⼈员⼈数不得超过车辆牌照上列明的准许⼈数。
4.4.4 在航空器活动区⾏驶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向器、刮⽔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4.4.5 在航空器活动区⾏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器材,并放置在易取之处。4.4.6 机动车灯光使⽤规定:
4.4.6.1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4.4.6.2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4.4.6.3夜间须开启开车头照明灯、近光灯、⽰宽灯和尾灯;在雾天或机场实施Ⅱ类运⾏时,车辆应开启雾灯;4.4.6.4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使⽤远光灯。4.5 ⼀般驾驶规定
4.5.1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携带⾸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4.5.2仅持有社会驾驶证,未持有⾸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员,严禁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航空器活动区的,须由引领员进⾏引领。
4.5.3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在驾驶机动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5.4车辆应按指定的通道⼝进⼊航空器活动区,并主动接受执勤⼈员的检查;进⼊航空器活动区后,⾃觉接受机坪监察员的检查和指挥。
4.5.5 车辆应按交通标志、标线通⾏,且应靠道路右侧⾏驶。若要超越前⾯的车辆,必须从前⾯车辆的左边超车,禁⽌从右侧超车。
4.5.6 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药品或⿇醉药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5.7 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吸烟,此规定也适⽤于车内⼈员。4.5.8 驾驶员在机坪驾驶车辆时,须与前车有适当距离,确保安全。4.5.9 车辆、集装箱及货架运载货物时需进⾏固定。4.5.10 未关掉发动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
4.5.11 驾驶员不允许在⾸都机场飞⾏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4.6 避免⼲扰航空器运⾏的规定
4.6.1⽆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均须让路予航空器;
4.6.2遇有航空器滑⾏或拖⾏时,必须在航空器⼀侧50⽶外避让,不得在滑⾏的航空器前200⽶内穿⾏或50⽶内尾随(如图); 当航空器⼈⼯引导⼊位时,严禁车辆从协调⼈员与航空器之间穿越。4.6.3 躲避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启动发动机、在进⼊停机位及离开停机位时,均会产⽣尾流⽽造成危险,在停机坪操作的驾驶⼈员必须保持警觉,与未关掉发动机的航空器保持⼀定的安全距离。 4.6.4 车辆穿越滑⾏道
4.6.4.1车辆在穿越滑⾏道时,遇有正向“STOP ”或“停”标志,必须在标志前停车观察,在确定安全后,⽅可通过。4.6.4.2如需让⾏予航空器时,车辆必须在“STOP ” 或“停”标志前停车等待。4.6.4.3驾驶员严禁在滑⾏道上停车。
4.6.4.4 车辆在机尾路⾏驶,需注意观察避让正在⼊位或离位的航空器。
4.6.4.5 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穿过。 4.7 车辆停放规则
4.7.1车辆应当按飞⾏区管理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向进⾏停放,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驶和作业为原则。5050200
4.7.2通⽤车临时停车位只供车辆临时停放、上下客使⽤,不得长时间占⽤,停放时驾驶员应随车等候,摆渡车具有优先使⽤权。
4.7.3专⽤停车位专供某⼀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占⽤。4.7.4车辆不得停放在加油井及消防井上⽅。
4.7.5车辆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以及应急逃⽣通道的使⽤。4.8 道路⾏驶规定4.8.1 车速
4.8.1.1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上⾏驶的车辆须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驶。具体的路段限速见附录2—⾸都机场飞⾏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4.8.1.2车辆进⼊机位安全区及对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时。4.8.2 按线⾏驶
4.8.2.1除了在停机位内进⾏保障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必须沿着⾏车道⾏驶,不得穿越停机位。
4.8.2.2应急车辆在执⾏救援任务时,可以不按线⾏驶,但应注意避让航空器;在执⾏完救援任务后,应急车辆须按线⾏驶。4.8.3 车辆让⾏
4.8.3.1车辆在机尾⾏车道⾏驶时,沿虚线⼀侧前进的车辆需让⾏予沿实线前进的车辆,沿实线前进的车辆严禁越线⾏驶。4.8.3.2机尾⾏车道内车辆应主动让⾏给主服务车道内车辆,不影响航空器运⾏的车辆让⾏给影响航空器运⾏的车辆。
4.8.3.3在航空器活动区内⾏驶的车辆须让路予摆渡车、要客车辆、护卫车队以及处理紧急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护车、警车、⼯程抢险车和消防车,不得争道抢⾏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4.8.4 其他规定
4.8.4.1装卸平台车、⾏李传送带车在⾏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李和其他物品。4.8.4.2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4.9 拖曳规定
4.9.1 ⾏李拖车拖挂托盘时,⼤托盘不得超过4节(其中拖挂P1P、P6P集装板时不得超过3块);⼩托盘不得超过6节;⾏李拖⽃拖挂不得超过4节。
4.9.2 ⾏李拖车在拖曳拖盘/拖⽃时不得倒开。4.9.3 拖曳尾撑杆及⾼梯
4.10 低能见度(Ⅱ类运⾏)天⽓⾏驶规定4.10.1 车辆应尽量减少在停机坪上的⾏驶。4.10.2 航空器运转区
严禁任何车辆驶进航空器运转区、Ⅱ类运⾏敏感区及临界区。Ⅱ类敏感区标志如下图:4.10.3 部分滑⾏道与服务车道相交处将启动交通管理措施,驾驶员应听从指挥⼈员指令。4.10.4 车速
最⾼车速减⾄每⼩时20公⾥。随着能见度的减低,驾驶员必须按当时的情况,适当减低车速,以确保安全。5.0车辆故障及意外报告5.1 车辆故障5.1.1 信息报告
若车辆在滑⾏道、停机位内发⽣故障,驾驶员必须⽴即报告飞⾏区运⾏监控指挥中⼼(535865/6/7),并迅速将故障车辆移⾄不影响飞⾏安全的区域。发⽣故障的车辆必须把危险警告灯亮起,有警⽰牌的应设置警⽰牌。5.1.2 移离车辆
接报后,故障车辆单位须及时到场进⾏处置,服从飞⾏区管理部的指挥,迅速把故障车辆移离现场或移⾄不影响航空器运作的安全区域。5.1.3 禁⽌检修车辆
除车辆维修中⼼外,航空器活动区内其他区域禁⽌检查或修理车辆。5.2 交通意外5.2.1 报告
若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发⽣交通意外,车辆驾驶员应⽴即向飞⾏区运⾏监控指挥中⼼报告情况(535865/6/7),并听从飞⾏区管理部门的指挥。5.2.2 伤亡事件
若有⼈员伤亡,车辆驾驶员应⽴即向医疗部门和飞⾏区运⾏监控指挥中⼼报告,并对受伤⼈员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5.2.3 保护现场
除⾮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员均应留在现场,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直⾄处理⼈员到达现场为⽌。
5.2.4 事故调查和处理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时发⽣交通事故的,由民⽤机场机关参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飞⾏区管理部协助调查、取证。5.3 ⽕情⽕灾
任何⼈员发现机坪内出现⽕情或⽕灾隐患时,均应当⽴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采取灭⽕措施。6.0飞⾏区道路系统及交通标识、标线6.1 ⾸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系统图见附录3-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图。6.2 ⾸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见附录4-⾸都机场飞⾏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6.3 站坪交通标志、标线6.3.1服务车道标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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