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合唱节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0.07.09
• 【文 号】办社文函[2010]357号 • 【施行日期】2010.07.0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
年合唱节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老年文化工作的发展,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文化部定于2010年9月举办“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目的
合唱是深受广大老年人喜爱的文化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通过举办中国老年合唱节展示我国老年人积极乐观、昂扬向上、奋发进取、老有所为的精神风貌,营造欢乐祥和、健康文明的社会文化氛围,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歌咏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 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文化部社会文化司、浙江省文化厅、嘉兴市人民政府
执行承办: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中国合唱协会、浙江省合唱协会 三、时间、地点
2010年9月23日至2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举行。 四、活动内容
(一)举行“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开闭幕式、合唱比赛等。 (二)组织老年合唱团开展“三进”活动,即:进社区、进企业、进新农村;举办“永远的辉煌”全国老年美术书法摄影邀请展览;召开全国群众合唱活动经验交流会;举办群众合唱指挥培训班。 五、参演要求
(一)每个合唱团参加演出人员不得超过50人(含团长、指挥、伴奏)。 (二)合唱团团员年龄原则上在50岁以上,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5岁,要求团员身体健康,70岁以上团员需提供医院健康证明。指挥和伴奏人员年龄可以低于50岁。
(三)每团演唱歌曲不超过3首,均为四声部合唱,3首歌曲演出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5分钟。为繁荣创作,鼓励各合唱团演唱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编创合唱作品。
六、报名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在广泛开展老年合唱活动的基础上,推荐1至2支当地优秀老年合唱团参加。
(二)各地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合唱团名单、联系方式及演唱曲目名称报送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同时抄送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另请各合唱团于2010年
8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以电子稿形式报送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报名材料包括合唱团简介一份(200字以内),合唱团演出剧照一张,指挥、团长照片各一张(照片电子稿需在300dpi以上)。 七、其它事宜
(一)各合唱团往返路费和食宿费自理,组委会对食宿给予部分补贴。具体安排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演出期间,组委会将安排各团队深入社区、广场、校园演出,各参演团队要服从组委会统一安排。
(三)各省文化厅(局)要在团队组织、人员安全及经费方面切实负好责任,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组委会由主办和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张小平 朱渤 联系电话:************、59881727 E-mail:****************
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嘉兴市秀州路266号 邮编:314000
联系人:徐学峰 沈洁慧
联系电话:*************、137****6386、139****2565 传真:************* E-mail:*****************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九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