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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要求摘要(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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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要求摘要

招投标文件要求摘要

2.2 招标代理机构 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 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4 货物 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一切设备、机械、仪器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 系指招标文件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a)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b)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c)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服务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内容及要求 (4)合同主要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2016年9月3日11时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将给予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应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货物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 9、投标文件语言:

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报价文件 ⑵开标一览表 ⑶投标分项报价表 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 比较与评价:

19.1评标委员会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 若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19.4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0.定标准则:

20.1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本项目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 21. 中标通知:

21.1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应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参照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按投标文件要求履约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招标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方逾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22.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2.4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3.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3.1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本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23.2投标人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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