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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芝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8-11

来源:尚车旅游网
股票代码:002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 2010-002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29号文核准,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2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2,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8,270,851.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11747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庄工业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个专户的帐号分别为:农业银行03430500040020875、民生银行02130141800026、交通银行310066674018170058801。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01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0 年8月10日,公司与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庄工业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个专户的帐号分别为:农业银行03430500040020875、民生银行02130141800026、交通银行31006667401817005880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农业银行专户截止2010年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508,826,622.13元。该专户中41,000万元仅用于甲方“汽车空调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98,826,622.13元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在农业银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8,826,600.00元,详情如下:

序号 1 2 3 4

开户日期 2010.7.28 2010.7.28 2010.7.28 2010.7.28

金额(元) 158,826,600.00150,000,000.00100,000,000.00100,000,000.00

存单期限 7天通知存款 定期3个月 定期6个月 定期12个月

民生银行专户截止2010年 7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在民生银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5,000万元,详情如下:

序号 1 2 3 4

开户日期 2010.7.28 2010.7.28 2010.7.28 2010.7.28

金额(万元)

5,000 5,000 5,000 10,000

存单期限 7天通知存款 定期3个月 定期6个月 定期12个月

交通银行专户截止2010年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该专户中5,000万元仅用于甲方“汽车空调压缩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22,000 万元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在交通银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7,000万元,详情如下:

序号 1 2 3 4

开户日期 2010.7.28 2010.7.28 2010.7.28 2010.7.28

金额(万元)

7,000 2,000 8,000 10,000

存单期限 7天通知存款 定期3个月 定期6个月 定期12个月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于晓丹女士、罗欣先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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