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规定 安全环保部 审核:生产副总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1日 版本号 批准签发:总经理 共2页 1、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职责
公司建立以总经理负责、生产副总主管,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各分厂及有关部室具体负责的放射源防护管理机构,对公司的放射源实施有效的分级管理,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1 安全环保部的职责
3.1.1 负责公司内放射源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放射源均在安全环保部备案。 3.1.2 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由企管人事部进行抽查考核)。 3.1.3 每月对各单位放射源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3.1.4 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放射源的监督检查。
3.1.5 放射源换源或报废,依照有关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和使用单位结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1.6 各单位新放射源,由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
3.1.7 放射源暂存库房的钥匙,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各一把,共同保管。
3.2 各分厂及相关部室的职责
3.2.1各分厂要建立有一名厂级领导负责的放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放射源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3.2.2 制定本单位放射源管理制度。
3.2.3 建立、健全放射源设施台帐,且帐物相符。
3.2.4 放射源设施的管理到班组,落实到个人;严格交制度,并有记录。
3.2.5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地点要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警告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3.2.6要制定放射源的巡检制度,定期巡检。班组日巡检,车间周巡检,分厂月巡检;检查放射源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并有巡检记录。
3.2.7 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坏、丢失、泄漏等),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 3.2.8 新购放射源需提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材料及供货厂家有关资料,否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3 保卫部的职责
3.3.1 保卫部负责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放射源不被盗、不被破坏,并有检查记录。 3.3.2各单位暂时不用的放射源,存放于安全环保部指定暂存库房并封存,安全环保部、保卫部不定期检查。重新启用时,由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办理出库手续。
3.3.3 放射源暂存库房的钥匙,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各一把,共同保管。
暂存库房基本要求:①具备防盗、防火、防水设施。②在其门口或明显的位置设有放射性警示标志。③双人双锁、专人保管。④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危险物品一起存放。
4、考核
4.1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放射源设施台帐不健全,每项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4.2 未按制度进行巡检,每出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 元。
4.3 放射源安装地点没有设置放射性标志和警告标志,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4.4 交无记录或记录不全,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4.5 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考核责任单位 300元。 4.6 如发生意外事故,谎报或隐瞒不报,考核责任单位300元。
4.7 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或被破坏等意外事故,考核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考核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当月工资总额的10%。同时造成放射性伤害的,考核责任单位、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当月工资总额的20%,考核主要责任人工资总额的30%。(4.6条不重复考核) 4.8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5、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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