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章):
申领人公民身份号码
配偶证件类别 配偶证件号码 配偶出生日期
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
姓名
( )公民身份证(
性别
)港澳台证( )护照
配偶姓名
生育/ 引、 流产日期 生育类别(
终止妊娠前的
怀孕周数
)正常产( )难产( )引、流产
本次生育胎儿数
产假终止原因
是否为晚育
(
)正常到期( )退休( )死亡(
)其他
( ) 是 ( ) 否
产假终止日期
申领晚育津贴人公民
身份号码
申领人开户姓名 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
申领晚育津贴人
员姓名
申领人开户账号
行号 男方签字 :
女方签字:
女方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地址
日
男方所在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邮编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
填表说明:
1. 在 ( ) 中划√进行选择;
2. 在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3. 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 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如果一方无单位,应在所在单位(盖章)处注明本人无单位;
4.产假非正常到期的,应填写具体日期。 5.女性生育时超过
24 周岁且为初育的属于晚育、
6. 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经(代)办机构填写。 7. 军人配偶应填写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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