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岗位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教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岗。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
2.保证重点,优化结构。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向重点优势学科倾斜,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3.合理衔接,平稳推进。做好政策的衔接,实现第二轮岗位管理和聘任工作软着陆。依据首轮考核结果,做好各级人员续聘工作。同时根据各类岗位余数情况,择优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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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考核,择优竞岗。建立人员岗位聘用考核制度,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择优竞岗、考核晋级机制。
第三条 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 1.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省委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2.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含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3.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专业技术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岗位类别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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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学科研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10%。
各类岗位设置方案详见《大学人员编制管理与岗位设置办法(试行)》。
第四条 岗位聘用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任职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其中:
1.教学科研岗位任职的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2)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有良好的师德,无不端学术行为。
(3)教学人员近三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低于70分,教授、副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每学年完整主讲一门课程及以上。
(4)无教学科研事故。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其他岗位任职的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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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对于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单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具体岗位任职条件
具体岗位任职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详见《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管理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岗位聘用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的二至四级、管理岗位的五至八级及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它岗位授权二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聘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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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管理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 岗位管理
1.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因工作需要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岗。
2.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
3.各学院、各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未能进入高一级岗位等级的已聘人员均可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的细分等级岗位,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聘用充实。
4.因学科建设和队伍发展需要,现有人员结构比例或岗位数已经超出学校核准数的单位,可向学校申请机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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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八条 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办法详见《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中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任务进展情况;期满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九条 聘用期限
1.本次聘用聘期五年。管理岗位人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新进人员的聘期按照进校时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2.聘用期限不受职务变动或岗位影响。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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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大学人员聘用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校工作小组”),负责学校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管理的领导工作,统筹制订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人事处负责学校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2.校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的审核、评议及推荐,其中,二、三级岗位人选由学校研究确定,二级岗位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四级岗位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确定。校工作小组负责对管理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报学校研究确定;负责对工勤技能一至二级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报分管人事校领导确定。
3.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小组,负责人员聘用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和调解。
校工会法律咨询中心为教职工提供人员聘用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并配合学校、二级单位做好有关调解工作。
4.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人员聘用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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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作小组成员由7-11人组成,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纪检委员和教职工代表,小组组成人员报学校备案。海外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南平校区和派驻其他单位的教师,不组建工作小组,按学科归入相应学院。
组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管理系列3个工作小组,小组成员7-9人,由所在学科、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小组组成人员报学校备案。
经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及岗位任职基本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报学校备案。
(2)审议、拟定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 (3)审议、推荐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拟聘人选。 (4)审核管理五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和管理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聘用工作。
(5)推荐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拟聘人选和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十一条 争议与处理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提出申诉或复议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诉或复议要求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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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诉或复议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签署真实姓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报校工作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到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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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8.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聘用条件除个人荣誉外,均为任现职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新一轮岗位任职起始时间从学校同意受聘的当月起算。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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