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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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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的时间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搞得正常发工资的时间成了问题,客户纷纷咨询:能不能把2011年8月份发的工资推迟到9月份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46号文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笔者不懂税法,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而仅凭这一规定就断言2011年8月份工资在9月1日之后发放就可以享受新的标准不仅仅是为时过早,甚至是留有后患。“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至少是存在文字理解歧义的,媒体上几乎一边倒的声音似乎想为税务部门把方向,税务部门并不是都会吃这一套的,“合理范围”的概念足以坑爹。尽管听说北京的税局已经按此标准进行了解释,但我们还是持保守的意见,对客户的咨询一律都不建议为了“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而将原定8月份发放的工资推迟到9月份发放。

要推迟发工资,得有原因,所以深圳法规规定: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不过超过5日就要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了,而且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

其实2011年8月份发的工资大多是7月份的工资,当然也可能包括不按自然月份作为计算周期的计算模式。但无论用人单位如何调整薪资计算的周期,深圳规定得很清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本来发放工资的时间都得掂量一下是否满足了这一规定的要求,现在还推迟发,好心真的不一定会有好报的。

马上就有现世报的例子出来了。一个客户问:公司以自然月为周期,次月7日发工资,那10月份的工资我们怎么发?由于国家调整了假期,放了一个长假,根据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马上傻眼!要在9月30日发!

来不来得及发是另外一回事,关键是如果9月份发了两次工资,都算成一个月的员工所得,不仅不能享受新税制的优惠,还可能因为需要合并计税掏更多税金!所以小心为妙,要是出了税务的乱子,那可麻烦大了。

发工资的问题也不仅于此,还有更多,都会给日常管理带来难度:比如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离职员工工资要在3日内发放(广东省的规定更严,要求离职当天发放);离职员工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在其他员工发放时也要按比例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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