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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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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解除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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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2021.1.1.⽣效)第九百三⼗三条委托⼈或者受托⼈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不守信⽤,失信于另⼀⽅,继续履⾏合同已⽆必要,法律赋予了双⽅当事⼈的权利,即只要⼀⽅想终⽌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即可单⽅解除委托合同,⽆须征得受托⼈的同意即可发⽣效⼒。但是受托⼈可以要求委托⼈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既需要委托⼈对受托⼈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对委托⼈的信任。如果受托⼈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当事⼈在不利于对⽅当事⼈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当事⼈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当受托⼈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不可能亲⾃处理该项事务,⽽且⼜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发⽣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是指由于委托⼈在受托⼈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因不能继续履⾏义务⽽少获的报酬。委托⼈除对受托⼈已履⾏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奈⽽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造成⼀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委托⼈对受托⼈因合同终⽌⽽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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