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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用合同

来源:尚车旅游网


阆中市柏垭中学校

教 职 工 聘 用 合 同

聘用学校名称:阆中市柏垭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全民

主管部门: 阆中市文化教育局

地 址: 阆中市金城镇北街14号

受聘教职工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 历: 教师资格证编号: 毕业院校、专业:

教师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 编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双方平等协商( )被学校聘为( )老师或教辅人员,订立本聘用合同,并确认以下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受聘教职工同意按学校要求,担任 岗位工作。 双方约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受聘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同时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受聘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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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

学校应为受聘教职工提供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受聘教职工应遵守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定。 四、工作报酬。

学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根据受聘教职工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支付受聘教职工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 受聘教职工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课时津贴等报酬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等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受聘教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受聘教职工的公休假、寒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时受聘教职工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受聘教职工因公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

(四)受聘教职工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间,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必须合法。受聘教职工应服从学校的管理。

七、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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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试用期内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合格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一个教学年度内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受聘岗位其他约定的。

5、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6、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或虽经批准,但规定的学习期满后延期不归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聘用期限内受聘教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教职工。

1、受聘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2、受聘教职工不能胜任约定的岗位工作,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教职工患病住院或因伤治疗终结前。 2、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3、受聘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完全丧失或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七)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有充分证据表明学校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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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过合法程序应征入伍,被招考或选调国家机关工作的。

(八)受聘教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第(七)款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提前一个学期书面通知学校。 (九)受聘教职工在聘期内要求调动,经与学校协商不果的,应按第(八)款办理。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学校和受聘教职工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额由双方在第九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双方需约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本合同未尽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未尽事宜的约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

十一、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人事争议,经聘用学校和受聘教职工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请行政仲裁。

十三、本合同应经人事部门鉴证,合同自鉴证盖章之日起生效。

聘用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聘教职工(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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