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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尚车旅游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8 【实施日期】201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市政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精神,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未还贷款且有还款能力 1 / 2

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还款及贷款条件。允许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总收入的60%。落实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业务。

二、减轻购房居民税费负担

(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 (五)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2.55元每平方米降为2元每平方米,存量住房由现行5.1元每平方米降为4元每平方米。 三、盘活存量房屋市场

(六)加快无籍房屋确权。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确权年限,将2009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以及2005年底前未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纳入无籍房处理范围,按现无籍房政策办理。

(七)加快推进城区已入住房屋初始登记工作,使购房者具备办理产权证和交易条件。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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