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04]30号
关于教育实习(见习)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暂行)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实习(见习)工作,确保教育实习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教育实习(见习)经费使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付给实习学校各项酬金标准:
1、实习管理费(含办公费、水电费等):按实习生实际人数,以每人50元标准付给实习学校。
2、实习期间,应实习队要求,实习学校为全体实习生组织的观摩课、优秀班主任经验介绍等活动,以每课时20元付给酬金。
二、付给实习师生的经费标准:
1、实习管理费:按实习生实际人数,以每人12元标准,由实习带队教师支配。
2、实习办公费:按实习师生实际人数,以每人3元标准,由实习队支配。
2、搭伙费:按实习师生实际人数,以每人5元标准,由实习队支配。
3、医疗费:按实习生实际人数,以每人4元标准,用于实习队医疗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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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习特支费:按实习生实际人数,以每人4元标准提取,作为二级学院组织、检查实习工作经费。
三、实习期间师生工作补贴和交通补助标准:
1、各院、系带队教师出差住勤补贴:按每位教师每天10元标准支付(实习时间以42天计算);实习工作量的计算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院、系实习带队教师交通补贴:实习期间,每位带队教师可支报两次往返交通费(参照大巴车的标准)。
3、实习生实习补贴:按每人每天1元支付(实习时间以42天计算)。
4、实习生实习期间交通费自理。
四、教育见习经费使用标准:
短期见习活动经费使用标准可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法由二级学院自行拟定)。
五、其他
二级学院可参照本规定精神拟定本单位教育实习(见习)其他费用的支付办法。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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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务 处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教育实习 经费 标准 规定
抄 送:校领导 财务处 存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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