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
Response to ques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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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
前言:公函是正式的或官方的书信,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平行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是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本文档根据公函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
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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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2、篇章2: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3、篇章3: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4、篇章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
档
回复函是机关、单位在日常的公务联系中经常使用的一
种公文函件。那么,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关问题回复函个,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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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
安监管〔xxxx〕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
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xx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xxxx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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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2: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
(质检办食函〔xxxx〕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
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xxxx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xxx年1月12日
篇章3: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xxxx)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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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xxxx年第265号)规定,自xxxx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xxxx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xxx年5月25日
篇章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档【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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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
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
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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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
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
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
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
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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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第
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
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
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
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
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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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
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
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
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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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
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
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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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
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
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除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
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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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
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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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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