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一起重机械
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2 金属结构件和轨道
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2.2 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2.3 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3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T 5972的规定。
4 滑轮应转动灵活,其防护罩应完好;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5 吊钩等取物装置 5.1 无裂纹。
5.2 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5.3 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5.4 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5.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5.6 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5.7 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
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
行无损探伤,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6 制动器
6.1 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 6.2 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
6.3 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7 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8 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8.1 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8.2 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无线遥控装置应由专人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启动按钮。
8.3 便携式地面操作按钮盘的按钮自动复位(急停开关除外),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8.4 1t以上起重机械应加装重量限制器。1t以下起重机械应加装防止电动葫芦脱轨的装置。
9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10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电气装置应配备完好;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11 各类防护罩、盖完整可靠;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12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升高度大于50m且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
13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
13.1 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备编号等标识。 13.2 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 2894的规定。
13.3 运动部件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室外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13.4 司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
好、醒目。
13.5 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露天作业的司机室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装置,高温、铸造作业的司机室应密封并加装空调。
14 吊索具
14.1 自制吊索具的设计、制作、检验等技术资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报本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14.2 购置吊具与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14.3 使用单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与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15 铁路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升降机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的限速防坠、过载保护、松绳保护、货叉伸缩行程限位器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应符合JB 5319.2的相关规定。
二冲、剪、压机械
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2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3 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5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
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7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
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8 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9 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规定,其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10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三金属切削机床
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均应符合GB/T 8196、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 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5 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电器箱、柜与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2.38.4的规定,周边0.8m范围内无障碍物,柜门开启应灵活。
7 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8 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9 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9.1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9.2 磨床:砂轮选用、安装、防护、调试等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9.3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4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9.5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9.6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9.7 铣床: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9.8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9.9 数控机床: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联锁;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必须采用手动;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必须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必须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四厂内机动车辆(含工程机械) 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2 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3 动力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点火、燃料、润滑、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连接管道应无漏水、漏油。
4 电气系统应完好;大灯、转向、制动灯应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罩;电器仪表应配置齐全,性能可靠;喇叭应灵敏,音量适中;连接电气线路应无漏电。
5 传动系统应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
速器的自锁、互锁应可靠,且不跳档、不乱档。
6 行驶系统应连接紧固,车架和前后桥不应变形或产生裂纹;轮胎磨损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磨损量,且胎面无损伤。
7 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不应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等。
8 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无跑偏现象,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源。
五风动工具
1 砂轮的装夹应牢靠,无松动;卡盘与砂轮的接触面应平整、均匀,压紧螺母或螺栓无滑扣,且有防松措施。
2 使用风动工具应配备完好无损的风罩和防护罩,并严禁拆卸。 3 开关和进气阀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并能准确控制正反转和停止,关闭后不允许漏气。
4 各种形式的防松脱装置应完好,可靠。 5 输气管道及软管不应泄漏、老化或腐蚀。 六砂轮机 1 安装地点
1.1 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网;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
1.2 有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精密机床的上风侧不应安装砂轮机。
1.3 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2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
3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
4 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禁止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
5 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安装牢固,托架应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其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mm。
6 法兰盘的直径大小、强度以及砂轮与法兰盘之间的软垫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要求。
7 砂轮机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应超过GB 4674的相关规定。
8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工作面照度应大于或等于300(Lx)。
七电梯
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轿厢内粘贴检验合格证。 2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限位器、报警装置以及门的联锁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整,且灵敏可靠。
3 曳引机应工作正常,油量适当,曳引绳与补偿绳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 7588的相关规定,制动器应运行可靠。
4 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运行平稳,轿门关闭时无撞击,轿厢内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讯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轿厢门开启灵敏,防夹人的安全装置完好有效,间隙符合要求。
5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电气部分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GB 7588的相关规定。
6 机房
6.1 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且清洁、无杂物;并应配置合适的
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6.2 房门应上锁,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
6.3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留有不小于0.6m×0.5m的空间;曳引机、限速器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6.4 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对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以上的台阶。
6.5 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迅速开启或关闭。
7 升降机出入门及井巷口的防护栏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完好、可靠。
八工业炉窑 1 炉门及其附属设施
1.1 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外露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1.2 水冷却炉门的管道应保持畅通,不泄漏;并设有防冻措施;出水管路上严禁安装阀门。
1.3 炉门应设置上下限位装置,并确保进出炉时切断电源。 1.4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1.5 炉门、移动的炉底、加热电源均应设置联锁装置,且运行可靠。 2 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好,并符合本标准 4.2.3.3、4.2.3.4的规定。
3 炉体金属结构件应完整、牢固,无腐蚀或破损;耐火材料应能承受高温、腐蚀、摩擦和化学侵蚀,砌体的墙面、窑顶和底部应保持完整,无破损。
4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
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5 燃气炉、燃油炉、盐浴炉、箱式电阻炉、气体滲碳炉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 燃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运行正常。在火焰熄灭时
能迅速切断燃料供给并报警,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5.2 燃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器应无裂纹、无泄漏,并确保油压(量)以及风压(量)相匹配。
5.3 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高温盐浴炉应设置排风装置。
5.4 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电阻丝应完好、无断裂。
5.5 气体滲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灵敏,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滲漏;排气管、漏油器应畅通;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现场应配置防止意外事故的氧气呼吸器。
4.2.19 环保设施(含除尘、废气净化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 4.2.19.1 系统中各级净化(处理)设备的净化(处理)效率应大于该设备设计参数的90%。
4.2.19.2 系统中各设备及其部件应齐全、完好,无腐蚀;各种管道上的闸板、阀门应灵活、可靠,连接处无泄漏。
4.2.19.3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其安全间距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池、沟应设有防护栏、盖板,并设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4.2.19.4 系统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4.2.19.5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 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19.6 系统内附属的压力容器应符合本标准4.2.26的相关规定。 4.2.19.7 除尘、废气净化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九除尘、废气净化系统:、 1 废气处理系统的安全规定
——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表面油
漆无脱落;
——净化设施的尾部处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除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
——静电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并与动力回路联锁,其漏风率应小于5%;
——易产生爆炸危险的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防爆装置,且应完好、可靠。
2 废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规定为: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沉淀物沉积高度不大于池深的10%; ——污水处理剂等化学品应摆放整齐,无泄漏; ——污泥应定期排至指定地点存放或处置。 十中央空调系统 1 安全装置
1.1 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1.2 压力继电器应灵敏可靠,并在系统超出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时,电触头能切断动力回路,使压缩机停止运行。
1.3 温度计应指示清晰、可靠。
1.4 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定期校验;介质应排放至安全的地方。
1.5 液位计应清晰、可靠,当发生意外泄露时,其阀内的钢球应能阻止容器内的介质大量外流。
2 输送管线
2.1 管道弯曲角度应准确,弯曲处的表面应无皱纹和裂纹,其横断面应无明显的椭圆。
2.2 输送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余部分均应采取焊接,且无未焊透、咬边、裂纹等缺陷。采用燃气加热器的空调系统,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2.3 输送管线上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管道应无破裂、泄漏、堵塞。
2.4 蒸发器、冷凝器、吸收器中的传热管结垢厚度不应超过1mm,并不允许有杂物堵塞。
3 防护罩和防护栏
3.1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其安全间距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3.2 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 4.2.23的相关规定。
4 系统内附属的压力容器应符合本标准4.2.26的相关规定。 5 运行参数的监视和控制
5.1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气密性真空度下降量一昼夜不应超过6 6.7Pa。
5.2 溴化锂溶液的PH值应在9.0~10.5范围之内,铬酸锂含量不应低于0.1%,且无锈蚀。
5.3 冷媒水和冷却水的压力值应为0.4M Pa,压差的调整值为0.12~0.14 M Pa,当压力值小于调整值时,应能报警。
6 操作系统内各种仪表、指示器、按钮等应设置合理,显示正确;带自动控制装置的电箱门及机房应上锁。
7 电气安全
7.1 电气设备的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 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7.22 系统内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3 对于采用电加热器的空调系统,在运行时应保证电加热器与系
统送风机联锁。
7.4 检查或维修设备及其辅助设施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 十一炊事机械 1 传动部位
1.1 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防护盖或防护栏。
1.2 防护罩、盖、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 带有搅拌操作的容器
2.1 容器盖的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且符合食品安全的材质要求。 2.2 容器盖应设计合理,便于开启,宜采用翻转式。
2.3 容器盖与容器应封闭良好,如不能自行盖严的应设锁卡装置。 2.4 容器盖与容器应配备盖机联锁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容器本体上,并确保启盖后即能切断动力回路。
3 带有碾、绞、压、挤、切伤的部位
3.1 绞肉机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严禁用手推料。
3.2 绞肉机的加料口或托盘所使用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与加料口固定连接。
3 压面机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3.4 压面机加料处应配备专用刮面板,严禁用手推、刮面粉。 4 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设置,严禁多台设备共用一个控制开关,设置的位置应方便作业人员操作;对于受烟尘、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 电源引线应穿管敷设,受条件限制时,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线路不应有接头;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十二输送机械
1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 急停装置
2.1 机械化运输线上每隔20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停开
关;皮带输送机的人行一侧,应设置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
2.2 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
2.3 急停开关不应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复位;并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
3 保险装置
3.1 皮带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并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
3.2 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3.3 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3.4 垂直升降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并设有防护栏,其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4 通道、梯台和防护网(栏)
4.1 输送机械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
4.2 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4.3 人员需经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4.4 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相关规定;防护护网(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5 启动和停止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
6 电气设备的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 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十三工业梯台
1 金属结构件的焊接应符合GB 50205的相关规定;且无变形、腐蚀、裂纹等缺陷;其载荷应符合下列值:
——固定式钢直梯踏棍载荷在其中点承受1kN垂直集中活载荷时,允许挠度不大于踏棍长度的1/250;每对梯子支撑及其连接件应能承受3kN的垂直载荷及0.5kN的拉出载荷;
——固定式钢斜梯应能承受5倍预定活载荷标准值,并不小于施
加任何点的4.4kN集中载荷;钢斜梯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载荷标准值应不小于3.5kN/m2;
——钢平台区域内应能承受不小于3kN/m2均匀分布活载荷。 2 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3 结构要求
3.1 钢直梯的结构要求为:
——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m~300mm,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准面距离应不大于400mm,顶部踏棍与到达面的步行表面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梯梁间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应为400mm~600m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该宽度应相同。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时,梯子内侧净宽度可小于400mm,但应不小于300mm;
——高于起程面2200mm~3000mm处应设置安全护笼,其笼箍内径应在650mm~800mm之间;水平笼箍垂直间距应不大于1500mm,立杆间距应不大于300mm,均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0.4m2;
——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1050mm,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
——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
3.2 钢斜梯的结构要求为:
——钢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宜为600mm,经常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宜为800mm,经常双向通行宜为1000mm;
——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m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在10mm~35mm之间;踏板间距宜为225mm~255mm;
——由突缘前端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 ——梯宽不大于1100m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且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梯宽大于1100mm但不大于2200m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
的倾角线平行,梯子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到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测量应不小于860mm,不大干960mm;支撑扶手的立柱应从第一级踏板开始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00mm。
3.3 钢平台的结构要求为:
——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平台的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
于10mm;
——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在扶手与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其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500mm。
3.4 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3.5 竹梯构件不得有连续裂损2个竹节或不连续裂损3个竹节;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十五移动平台 1 操作平台
1.1 结构件安全系数应满足如下规定:
——升降台承载构件(不包括脆性材料)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 ——脆性材料(如铸铁等)制成的升降台承载构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
——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通过钢索或链条,或者两者并用的系统送递升降动力时,钢索、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1.2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应符合GB 50205的相关规定;且无变形、腐蚀、裂纹等缺陷。
2升降台在升降过程中自然偏摆量应不大于0.5%的最大起升高度。 3 升降台应设置防止支腿回缩装置,在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停留15min时,支腿的回缩量应不大于3mm。
4 工作台升降的安全保护
4.1 在动力油路等出现故障时,应设置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允许有控下降)。
4.2 若工作台能在水平面内旋转,当旋转至某一角度后应设置锁定装置将工作台锁住;在行驶状态时应确保工作台不旋转。
4.3 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应自动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源。
5 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应设置报警装置。 6 工作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0mm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栏杆应承受1000N静集中载荷;工作台表面应防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设置紧急下降的装置。
7 操作按钮设置合理,显示准确、清晰。 十六锅炉与辅机 1 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出厂、安装资料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运行记录齐全、完整。 2 安全附件
2.1 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kcal/h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安全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只安全阀;
——每年检验一次,铅封完好,运行时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杠杆式安全阀必须设有防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
位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设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紧固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设有防
止重片飞出的装置。 2.2 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额定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应至少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 ——应有最低和最高极限水位标志线,水位清晰可见;
——排放水管应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设置防护罩; ——水位表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布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水控汽阀无泄漏。 2.3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精度不低于2.5级,量程宜为工作压力的1.5~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刻度盘上标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每6个月校验一次;压力表旋转式三通旋塞应灵活、无泄漏。 2.4 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2.5 炉水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明显,且确保冷热水管路畅通。 3 保护装置
3.1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和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2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器。 3.3 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装置。
3.4 燃油、燃气、燃煤(粉)的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
4 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5 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6 水处理
6.1 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pH值测试记录。
6.2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
6.3 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 1576的指标要求,水垢厚度应小于1.5
㎜。 7 辅机
7.1 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7.2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7.3 粉煤间、输煤廊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皮带输煤机人行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7.4 管道漆色及保温应准确、完好,且无泄漏。 8 热力站
8.1 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8.2 蒸汽热力站应根据负菏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
8.3 热力站的热力管网、中继泵站、供配电及照明均应符合CJJ 34—2002的相关规定。
十七压力容器
1 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出厂、安装资料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注册登记证号应印制在本体上;
——运行记录齐全、完整。 2 本体
2.1 接口部位的焊缝、法兰等部件应无变形、无腐蚀、无裂纹、无过热及泄漏,油漆应完好。
2.2 连接管元件应无异常振动,无磨擦、无松动。
2.3 支座支撑应牢固,连接处无松动、无移位、无沉降、无倾斜、无裂纹等。
3 安全附件
3.1 泄压装置、显示装置、自动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应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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