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总承包人): 合同编号(专业分包人): 工程名称1: 总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订日期2: 签订地点:
1
工程名称应具体到标段。
2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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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所投资管理的基建工程。
2. 本合同文本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签署专业分包合同时使用。
3.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专业分包工程。 4.对本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5. 对本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6. 有关本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7. 对于统一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要求合同对方遵照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部分补充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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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总承包人(全称):
专业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专业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专业分包范围
专业分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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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专业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总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
总承包人:(盖章) 专业分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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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1.1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 8 -
一般规定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专业分包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整体工程
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本专业分包工程
指专业分包人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总承包合同
指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专业分包合同
指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合同文件
构成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协议书
是由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分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专业分包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10
合同图纸
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本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专业分包人填入价格并为总承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2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专业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3
发包人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4
总承包人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
总承包人代表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总承包人行使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
专业分包人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
专业分包人代表
指由专业分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专业分包人行使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8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整体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9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整体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总承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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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 10 -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区段
指根据整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将本专业分包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专业分包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现场
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专业分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专业分包人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期限。
开工日期
指总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指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完工标准的日期。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合同价款
指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人用以支付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费用
指为履行本专业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3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完工后,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4
保修期
指专业分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5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1.2.1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
本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 1.3.1 1.3.2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 2.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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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4.
5. 5.1
5.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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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专业分包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专业分包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专业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专业分包合同。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专业分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总承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总承包人应当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专业分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 6.1 6.1.1
图纸 图纸
总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供本专业分包工程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 6.1.3 6.2
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专业分包人自行购买或复制。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总承包人未能按时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专业分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总承包人仍然未能向专业分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专业分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6.3.1
由专业分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专业分包人负责设计,专业分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专业分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人。
6.3.2 专业分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完工图纸等报总承包人。
6.4 6.4.1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专业分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获得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专业分包人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 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7.1
总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总承包人应当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的内容除外)供专业分包人查阅。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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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3 7.3.1
7.3.2
7.3.3
- 14 -
分包人要求时,总承包人应当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的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专业分包人应当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的内容除外)。
专业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专业分包人应当避免因专业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
所有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总承包人应当执行。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事项,总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获得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回复。
本专业分包合同中涉及的此类事项包括:
(1) 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款项支付; (2) 变更及索赔; (3) 暂列金额;
(4) 合同工期、开工时间、工期延长; (5)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确定; (6) 图纸修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修改; (7) 施工组织设计;
(8)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工艺检验; (9) 样品、替代品; (10) 工程暂停、合同解除; (11) 完工验收;
(12) 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上述事项只有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形式的审核和批准,才能够在总承包合同中成为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否则,由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总承包人应当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7.3.4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专业分包人负责设计,专业分包人提供的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必须获得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7.3.5 7.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除非本专业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总承包人同意,专业分包人不应当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专业分包人不应当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应当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8. 8.1
发包人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 9.1
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义务
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9.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提供与本专业分包工程相关的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和(或)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
9.1.3 9.1.4 9.1.5 9.1.6
委派总承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本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专业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总承包人应当在本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与本专业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总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专业分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专业分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提供水源及接口; (2) 提供电源及接口; (3)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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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9.1.8 9.1.9 9.1.10
9.1.11 9.1.12
9.1.13
9.1.14 9.1.15 9.1.16
9.1.17 9.2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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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总承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本专业分包工程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应当确保与本专业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应当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的内容除外)供专业分包人查阅。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专业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总承包人批准。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在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总承包人应当接收专业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专业分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总承包人应当给专业分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专业分包人的责任。
为确保本专业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总承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负责整体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整体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总承包人代表 总承包人代表
在本专业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总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总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人提交给总承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总承包人所做出。
专业分包人应当遵循总承包人代表的指令。
总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总承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专业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9.2.2
总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总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总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专业分包人时生效。 总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总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10. 10.1
专业分包人 专业分包人义务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10.1.1 10.1.2 10.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应当对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本专业分包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专业分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总承包人报告。
10.1.4
应当为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总承包人书面协商一致并获得发包人同意,专业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10.1.5
本专业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10.1.6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10.1.7
应当根据总承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专业分包人应当通知总承包人要求总承包人及时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专业分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专业分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专业分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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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10.1.9 10.1.10 10.1.11 10.1.12 10.1.13
10.1.14 10.1.15 10.1.16 10.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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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应由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总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专业分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总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专业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专业分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或总承包人指令不符的,总承包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
专业分包人应当遵循总承包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监理人或总承包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监理人或总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总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应当及时向专业分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专业分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监理人或总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不得将本专业分包工程转包。
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次分包。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总承包人。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总承包人为止。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专业分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人代表 专业分包人代表
在本专业分包合同履行期间,专业分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专业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专业分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总承包人提交给专业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
专业分包人所做出。
专业分包人更换专业分包人代表的,应当经总承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10.2.2
专业分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专业分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专业分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总承包人时生效。 专业分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专业分包人代表做出的。
11.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专业分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指示。
12. 12.1 12.1.1
监理人 委托监理
监理人对本专业分包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涉及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作。
12.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专业分包合同及供应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3. 13.1
现场 现场踏勘
鉴于专业分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提供的本专业分包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专业分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3.2
接收现场
总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接收现场。专业分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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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13.3.1 13.3.2
13.3.3 13.3.4 14. 14.1
14.2 14.3 14.4 15. 15.1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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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整个现场由总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当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
专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专业分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总承包人批准。专业分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专业分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专业分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总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专业分包人按照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总承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的责任。
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总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总承包人将其审批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专业分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专业分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的责任。
15.3 进度计划的保证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经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5.4 15.4.1
进度报告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承包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5.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总承包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 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
期望日期等;
(4) 专业分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
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16.1
合同工期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6.2 17. 17.1
开工及延期开工 进场开工
总承包人应当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专业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总承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9.1.7项和第9.1.9项约定的义务。
17.2
延期开工
- 21 -
鉴于本专业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2.1 17.2.2 18. 18.1 18.1.1
18.1.2
18.2 18.2.1
18.2.2
18.3
- 22 -
专业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总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专业分包人。总承包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专业分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总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专业分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专业分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总承包人应当赔偿专业分包人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
工程暂停及复工 工程暂停
总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分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业分包人均应当按照总承包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总承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专业分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总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总承包人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专业分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工程暂停的责任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暂停,专业分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 专业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专业分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专业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专业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如果是除第18.2.1项约定的专业分包人原因及第43.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暂停,且专业分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专业分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专业分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总承包人应当赔偿专业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或总承包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专业分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专业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专业分包人根据监理人或总承包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专业分包人要求,总承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18.4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专业分包人的原因引起,则专业分包人可通知要求总承包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许可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专业分包人可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专业分包人可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已被取消;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专业分包人可将此暂停视为总承包人违约,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解除合同。
18.5 18.5.1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承包人应当立即向专业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期不低于7天。
18.5.2
专业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总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专业分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承担。
18.5.3
复工后,专业分包人应当和总承包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总承包人的同意;如果总承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专业分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专业分包人。
19. 19.1 19.1.1
工期延误
非专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延长合同工期,完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专业分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 23 -
19.1.2
19.2
19.3 19.3.1
19.3.2
19.3.3
20. 20.1 20.1.1
20.1.2 20.2
- 24 -
(1) 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 不可抗力;
(3) 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 由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 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专业分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
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 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总承包人可不必就延长合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专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或者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如果总承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专业分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总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专业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专业分包人应当另行向总承包人支付赔偿金。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完工日期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总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
实际完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完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提前完工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总承包人不得要求专业分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完工。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 21.1 21.1.1
工程质量 质量标准
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21.1.2
本专业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21.1.3
专业分包人应确保本专业分包工程达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
21.2
创优目标
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人应确保本专业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
本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专业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总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22. 22.1 22.1.1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2.1.2 22.1.3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如果专业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总承包人有权向专业分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2.1.4 22.2 22.2.1
专业分包人应当就其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人负责。 为检验创造条件
专业分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 25 -
22.2.2 22.3 22.3.1
22.3.2 22.3.3 22.4 22.4.1
22.4.2 23. 23.1
23.2 23.2.1
- 26 -
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拒收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专业分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总承包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总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专业分包人,同时说明理由。专业分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如果总承包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专业分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检验费用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由总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委托并承担费用,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当总承包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但总承包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当由总承包人承担,并应当决定是否延长工期或为专业分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工艺检验
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专业分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总承包人另有指令,专业分包人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总承包人。无论总承包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总承包人都应当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人的批准。
23.2.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专业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总承包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专业分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专业分包人,总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照第23.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3.2.3 检验过程中由专业分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总承包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专业分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按照第23.4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3.3 重新检验
无论总承包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总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3.4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总承包人有权指令专业分包人:
(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总承包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
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 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如果指令中未规定时间)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总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从应当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3.5 23.5.1
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当进行试运行检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3.5.2 专业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专业分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总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 27 -
23.5.3 23.5.4 23.6 23.6.1
23.6.2 23.6.3 24. 24.1
24.2 24.2.1
24.2.2
- 28 -
如果总承包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总承包人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前向专业分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承包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专业分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总承包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在本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整体工程竣工前的系统调试及工程设备联动试运行检测由总承包人组织。专业分包人应当配合总承包人完成系统试调试及工程设备联动试运行检测。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专业分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的设计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对负责的永久设计由总承包人负责)负责修改设计,专业分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总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8.1款为专业分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专业分包人采购,则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专业分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总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则总承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9.1款为专业分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总承包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专业分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专业分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
样品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总承包人提出要求的,则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样品报送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专业分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总承包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应当按照总承包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专业分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总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24.3 24.3.1
样品批复
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专业分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专业分包人应当根据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24.3.2
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专业分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尽快批复。如果总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总承包人已批准。
24.4 24.4.1 24.4.2
样品保管
样品由总承包人负责存放。
总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24.4.3 25. 25.1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完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并且:
(1)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在
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送总承包人审查;
(2) 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
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3) 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警告信号
和看守;
(4) 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5) 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 29 -
总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监理人和专业分包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25.2
25.3 25.3.1 25.3.2
25.3.3
25.4 25.4.1
25.4.2
25.5 25.5.1
25.5.2
25.5.3 25.6
- 30 -
(6) 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总承包人审查。专业分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现场保卫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如下措施:
(1) 负责阻止与本专业分包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
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文明施工
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在本专业分包工程移交之前,专业分包人应当从本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专业分包人的全部施工机械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总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专业分包人可在总承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专业分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
专业分包人应当保证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环境保护
专业分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专业分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情况下,专业分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费用使用
总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专业分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备查。
专业分包人对本专业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 事故处理
25.6.1 专业分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5.6.2 发生安全事故后,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总承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5.6.3 发生安全事故后,专业分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6. 26.1 26.1.1 26.1.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总承包人审核后报监理
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专业分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 专业分包人按照第15.1款和第15.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和修
订依据进度计划编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在相应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专业分包人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通知总承包人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总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
场专业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后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总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符合要求。
(4) 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专业分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
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专业分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 31 -
26.1.3
26.2 26.2.1
26.2.2 26.2.3 26.2.4 - 32 -
(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发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组织专业分包人共同参加)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合格后由专业分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专业分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组织检验,则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专业分包合
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专业分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组织专业分包人共同参加)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 (a) 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b)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 (c)
为专业分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具体组织及审批程序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具体组织及审批程序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总承包人予以审核确
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专业分包人投
标报价时填报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专业分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总承包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2) 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总承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
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专业分包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3) 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专业分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
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专业分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4)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专业分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组织专业分包人共同参加)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5)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专业分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专业分包人负责赔偿。
(6)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不符,
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专业分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
26.2.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6.2.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支付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货款,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专业分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供应商应得的货款:
(1) 专业分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
该项款额,且总承包人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 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
供应商。
- 33 -
26.2.7
26.3 26.3.1
26.3.2
26.3.3
26.3.4 26.4 26.4.1 26.4.2
26.4.3
- 34 -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专业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发出要求专业分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专业分包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专业分包人仍未及时纠正错误的,总承包人可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总承包人从专业分包人依本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本专业分包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
专业分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专业分包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如果专业分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协商一致,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本专业分包合同中可转变为专业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配合、服务费用应当从专业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专业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第26.1款和第26.2款以外的非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标准自行采购供应。
专业分包人代表应当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总承包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专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时,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由专业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承包人和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相应采购供应。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按照第26.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专业分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专业分包人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完成与此类进口相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报关、清关等手续,并承担手续办理人员等的相关费用,但发包人应当通过总承包人提
供给专业分包人一切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6.4.4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照计划运抵现场并导致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专业分包人应当及时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顺延合同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6.4.5 27. 27.1
替代品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专业分包人可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使用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1) 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 总承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 (3) 其他原因使得使用替代品成为必要。
总承包人依据本专业分包合同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专业分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当解除专业分包人在本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7.2 27.2.1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如果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使用替代品,专业分包人应当至少在替代品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5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
详细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 替代品与合同文件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
方面的影响;
(6) 价格上差异;
(7) 总承包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27.2.2
总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向专业分包人给出书面指令。如果56天内总承包人未给出书面指令,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已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专业分包人可据此使用替代品。
- 35 -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7.2.3 27.3
28. 28.1
28.2
29. 29.1 29.1.1
29.1.2
29.2 29.2.1
29.2.2
- 36 -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当遵守合同文件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使用替代品后总承包人的决定
如果专业分包人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使用了替代品,总承包人应当在与专业分包人协商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通知专业分包人;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
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通知专业分包人。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对于本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内可能仅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了有关约定,或对某类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并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的指令提供施工工艺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取得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于本专业分包工程。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专业分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
工程量清单 计价依据和原则
本专业分包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本专业分包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
除非特别说明是“暂定数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工作内容及数量均为总承包人在本专业分包工程招标阶段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列出的项目和工作内容并计算出的确定数量,总承包人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当理
解为是对合同工作内容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29.2.3
专业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0. 30.1 30.1.1
工程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
适用于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0.1.2
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专业分包合同,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照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30.1.3
第30.1.1项和第30.1.2项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洽商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30.2 30.2.1
工程计量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总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计量,如果总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进行计量的,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并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专业分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总承包人进行计量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2.2
当总承包人要求对专业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当提前1天通知专业分包人参加计量,专业分包人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总承包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总承包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专业分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总承包人进行或批准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30.2.3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专业分包人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此类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当事先提请总承包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算价款和按照第33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30.2.4
除非按照第33.3款需执行的计日工项目的计量,所有关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均应当按照图纸、指令、其他设计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他合同文件的约定计算而得的结果为准,
- 37 -
31. 31.1
31.2
31.3
- 38 -
而不是按照任何实地计量获得的工程量为准。
合同价款 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专业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合同价款
本专业分包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 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将按照第30.2款的约
定重新予以计量和调整;
(2) 除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外,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
目的综合单价(指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人投标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不接受专业分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本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
险范围内固定不变。专业分包人已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专业分包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1) 本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
同价款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最终的合同价款根据第30.2款约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
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重新计量和调整,并依据第33.1款变更计价原则确定的
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 按照第31.4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价款; (4) 按照第31.5款约定调整计日工项目合同价款; (5) 按照第31.6款约定调整暂列金额合同价款; (6) 使用替代品时,按照第27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7) 发生变更时,按照第32条和第33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8)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方法调整第31.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
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1.4 31.4.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6.2款确定的实际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做出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实际供应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
31.4.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为按照第26.2.4项确定的供应数量计算的应当付给供应商运送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至现场地面层的暂估价,但并不包括专业分包人应当计取的辅材、采购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安装损耗费、报价风险费等。专业分包人参考此类暂估价而计算的辅材、损耗、人工、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因总承包人付款给专业分包人和专业分包人付款给供应商的付款办法差异所导致的额外财务负担、规费、税金等,以及除前述供应价格外的其他一切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31.5 31.5.1
计日工项目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内包含的计日工项目费,是总承包人为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费单价,以给定的暂估工程量为基数确定的合同价款。
31.5.2 31.6 31.6.1 31.6.2
计日工项目发生时,应当按照第33.4款的约定计取并调整合同价款。 暂列金额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暂列金额不属于专业分包人所有和支配,不纳入付款计划和工程计量中。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总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出的指令部分或全部使用,并按照第32条和第33条约定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和用于支付,其余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应当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31.7 31.7.1
税金和费用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在其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收
- 39 -
31.7.2
32. 32.1
32.2 32.2.1
32.2.2
- 40 -
费和规费。
根据第32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均应当计取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
变更 变更
总承包人有权指令专业分包人进行下述工作,专业分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1) 增加或减少本专业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3)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变更的影响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当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
(1) 专业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 专业分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 专业分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 专业分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变更指令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承包人应当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1) 如果专业分包人收到此类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
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以便总承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专业分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专业分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2) 如果专业分包人收到此类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工程的返工或
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14天内向总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总承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专业分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与报废;专业分包人再提出的
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3) 总承包人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所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应当
获得总承包人的签字确认。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总承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均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32.3 32.3.1
变更的指令
无总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专业分包人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因专业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总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2
如果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则总承包人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32.4 32.4.1
专业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有关本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总承包人发出的对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专业分包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总承包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 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总承包人实现其本专业分包合同的目
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 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专业分包人(包括他的分包人或供应商)
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32.4.2
按照上述规定,由总承包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3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32.4.3
在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总承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 33.1
变更的计价 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
- 41 -
33.2 33.2.1
33.2.2 33.2.3 33.2.4 33.2.5
33.2.6 - 42 -
项目(本专业分包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
更工作进行计价;
(2) 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都同意,则可采
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3) 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专业分包人或总承包人提出适当的
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其组价原则为: (a)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专业分包人或总承包人提出,经总承包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专业分包人或总承包人提出,经总承包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c) 取费费率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d)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变更计价的程序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总承包人同意后向专业分包人发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专业分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专业分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总承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但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收到变更合同合同价款报告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合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44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不得以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33.3 33.3.1 33.3.2
计日工
如果总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发出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
如果专业分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第33.1款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计价,要求按计日工的方式计价,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3天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总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予以答复。
33.3.3 对此类变更工作,已标价的计日工项目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3.3.4 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总承包人批准。
33.3.5 对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专业分包人应当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总承包人提交:
(1) 聘用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 (2) 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
33.3.6 经总承包人同意后,总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清单和报表上签字。总承包人收到上述清单和报表后7天内未签字确认,同时又无任何其他批复意见,则视同总承包人已确认。
33.3.7 专业分包人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当月的进度请款单呈交给总承包人。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按时将所发生的此类工作呈报总承包人,则专业分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34. 34.1 34.1.1
支付 预付款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应当在本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1.2 34.2 34.2.1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2.2
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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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
34.2.4
34.2.5
- 44 -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和周期按照第15.4款要求编制进度报告,并作为进度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总承包人。进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及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进度款申请
总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进度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在收到书面形式通知后14天内,根据总承包人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照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向总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说明专业分包人认为自己在该付款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进度报告在内的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专业分包人当期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为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其中: 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包括:
(1) 当期实施完成并经总承包人计量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 (2) 按照第34.3款确定的当期应当支付的措施项目费;
(3) 当期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额;
(4) 依据合同文件当期应当增加或扣减的任何款项(包括计日工在内的变更),工期延误
赔偿金除外。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为按照不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合同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同时提供包括相应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申请。
进度款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总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专业分包人开具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付款单,列出其认为该期应当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的金额及应当抵扣的预付款金额及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抵扣的其他款项金额。如果总承包人认为该期本专业分包工程无任何应付款额,应当立即相应地通知专业分包人。
如果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总承包人应当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开具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付款单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总承包人按照下述要求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 以总承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专业分包人。工
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3 34.3.1
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
除按照第33.1款的约定于预付款支付时已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相关比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3.2 34.4 34.4.1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填报所述项目的价款,则进度款支付时将不会支付任何相关价款。 延期支付
总承包人未按照第34.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专业分包人应当及时向总承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专业分包人应当书面形式将情况呈报发包人。发包人将向总承包人发出要求总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总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4.4.2
总承包人未按照第34.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专业分包人应当及时向总承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专业分包人应当书面形式将情况呈报发包人。发包人将向总承包人发出要求总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总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4.4.3
总承包人未按照第37.2款的约定支付结算价款,专业分包人应当及时向总承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专业分包人应当书面形式将情况呈报发包人。发包人将向总承包人发出要求总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总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4.5
外汇和汇率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本专业分包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
工程完工
- 45 -
35.1 35.2 35.2.1
35.2.2 35.2.3 35.3 35.4 35.4.1
35.4.2 - 46 -
完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专业分包人方可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申请完工验收:
(1) 本专业分包工程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2) 申请完工验收的资料齐备完整;
(3) 符合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完工条件。
完工验收
当专业分包人认为本专业分包工程已具备第35.1款中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应当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给总承包人审查。
总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第35.1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总承包人组织完工验收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总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第35.1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专业分包人还需进行和完善的工作内容。专业分包人完成总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当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承包人同意为止。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未能通过完工验收
如果本专业分包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则专业分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本专业分包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重新办理验收。
通过完工验收
如果本专业分包工程通过了第35.2款所述的完工验收或第35.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完工验收文件,完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专业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如果专业分包人按照第35.2款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交了经总承包人审查同意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但总承包人未在第35.2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完工验收,则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经总承包人审查同意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如果专业分包人尚未通过按照第35.2款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交经总承包人审查同意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擅自进驻或使用本专业分包工程,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进驻或使用本专业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如果专业分包人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在办理完完工验收手续后,总承包人有权允许
专业分包人将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35.5 35.5.1
工程完工
当本专业分包工程按照第35.4款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按照第36.1款进行移交。
35.5.2
在办理本专业分包工程完工移交前,专业分包人还应当按照总承包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总承包人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总承包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
35.5.3
届时专业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否则赔偿由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6
完工资料
本专业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后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约定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要求的全部完工资料以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合同文件约定的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及其他资料和完工资料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7
对总包工程竣工的配合
专业分包人应当配合总承包人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的竣工资料在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备案工作。
36. 36.1
工程移交
本专业分包工程按照第35.5款具备移交条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时间内,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应当全面积极地配合总承包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工程的相应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2 36.3
专业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总承包人移交工程,专业分包人应当承担对总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果在本专业分包工程尚未正式完工及尚未取得专业分包人同意时进驻或使用本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而对本专业分包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专业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36.4
总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专业分包人移交本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专业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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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7.1 37.1.1
37.1.2 37.1.3 37.1.4 37.1.5 37.1.6 37.2 37.2.1
37.2.2 37.2.3 37.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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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结算报告
本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文件约定的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总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总承包人完成审核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如果本专业分包工程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本专业分包工程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14天内,汇总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总结算并提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专业分包人提交的总结算汇总资料进行审核。总承包人完成审核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总承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未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总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补充提交;如果专业分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总承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专业分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价款结算
在专业分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结算报告后的14天内,总承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专业分包人。
总承包人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专业分包人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当付给总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但如果专业分包人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第44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44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质量保证金
在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总承包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保修
38.1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专业分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缺陷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降低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8.2 38.2.1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保修期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专业分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8.2.2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专业分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
38.2.3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应当从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专业分包人原因导致本专业分包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本专业分包工程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总承包人原因导致本专业分包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专业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8.3 38.3.1
保修费用
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如果属于因专业分包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或施工技术等不符合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而导致,专业分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费进行修补,按照指令上明确的期限完成修补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专业分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专业分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修补开始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8.3.2 专业分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总承包人可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总承包人可从专业分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专业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总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专业分包人。
38.4 38.4.1
缺陷责任终止
如果专业分包人已完全履行了本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7.2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总承包人应当与专业分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
38.4.2 缺陷责任终止后,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承包人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向专业分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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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9.1 39.1.1
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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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总承包人违约
专业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总承包人未能按第34条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支付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且发包人也未按第33条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支付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专业分包人有权暂停本专业分包工程或减缓施工,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总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发出的暂停工程或减缓工程进度的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专业分包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专业分包人依据第39.1.2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专业分包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专业分包人依据第38.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专业分包人有权暂停本专业分包工程或减缓施工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专业分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总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专业分包人有权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1) 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按照第39.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未能向专业分包人支付本专业
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且发包人也未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专业分包人有权解除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时限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2) 连续暂停工程超过84天;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专业分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
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总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专业分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或总承包人自身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解除,总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专业分包人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39.1.3 专业分包人停止工作及撤离
根据第39.1.2项解除合同后,专业分包人应当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总承包人的指令,完成为保护已完工程的安全而应当进行的工作及为保持现场整
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后,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
(2) 向总承包人移交专业分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 向总承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专业分包人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部分工程; (4) 从现场撤离所有专业分包人的设备及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当损害专业分包人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9.1.4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根据第39.1.2项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应当退还承包履约保函,并支付给专业分包人按照第 34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专业分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未完成工程的利润损失。
39.2 39.2.1
专业分包人违约 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专业分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总承包人可向专业分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专业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
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
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3)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第23.4款发出的指令;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
(5)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如果专业分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所颁发的实施本专业分包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总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如果因为专业分包人的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解除,总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专业分包人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39.2.2 总承包人接收现场
总承包人有权在合同解除后,随时接收并进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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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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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专业分包人破产或清盘外,如果总承包人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提出要求,专业分包人应当将任何为本专业分包合同而供货或施工的合同利益免费转让给总承包人,但有关供应商有权对总承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反对。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专业分包人未支付为本专业分包合同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总承包人便可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相应供货人。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总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运出现场。如果专业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执行,总承包人可(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运出现场和出售专业分包人的任何前述资产,并将扣除运出现场和出售过程所发生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收入归还给专业分包人。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在总承包人进行任何此类接收现场和解除合同后,总承包人应当尽快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 在上述接收现场与解除合同之时,专业分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价值,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2)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所有权获得转让的专业分包人的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专业分包人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等的价值。
专业分包人应当赔偿总承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第39.2.2项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价款确定前,总承包人不必再支付专业分包人任何款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价款后,总承包人应当确定其所发生的正当费用金额和其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失金额;如果该等金额再加上终止合同前已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金额超过了按照终止合同阶段累计完成工作量所核定的应当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全部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总承包人从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补充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内扣除的款项或专业分包人应当归还给总承包人的债权;如果前述金额的总数少于前述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总承包人应当补充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总承包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在总承包人按照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当合同双方未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应当进行或按照合同总承包人将发生的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果有的话),以及由总承包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总承包人无义务向专业分包人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
40. 40.1 40.1.1
索赔
专业分包人索赔
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总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专业分包人造成损失,专业分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
40.1.2 专业分包人索赔的提出:
(1)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索赔意
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专业分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总承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
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0.1.3 专业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1) 总承包人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专
业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总承包人可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 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专业分包人提出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要
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专业分包人。
(3) 如果总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
专业分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总承包人接受了专业分包人的索赔要求。
(4) 专业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0.1.5项完成赔付。专业分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4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40.1.4 专业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按照第40.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专业分包人已放弃了对
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如果专业分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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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 40.2 40.2.1
40.2.2
40.2.3
40.2.4
- -
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专业分包人提交的最终合同价款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专业分包人书面形式确认
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专业分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总承包人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总承包人的索赔
如果专业分包人未能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专业分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总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提出索赔。
总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 总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提交索赔意
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总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报告,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总承包人应当向专业分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总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 专业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总
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专业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
任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总承包人。
(3) 如果专业分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
复总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专业分包人接受了总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 总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0.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总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4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总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总承包人未按照第40.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总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
事件的索赔。
(2) 当总承包人开具了第37.1款所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
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总承包人在开具竣工结算书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只限于开具竣工结算书至办理合
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期间所发生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40.2.5
专业分包人应当付给总承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总承包人拟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专业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总承包人。当拟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14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总承包人。
40.3
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 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32条和第33条的约定办理; (2) 保险事宜之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41. 41.1
保险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专业分包人应当对与本专业分包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施工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41.2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专业分包人应当负责其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专业分包人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41.3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总承包人应当并将一份发包人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和总承包人为整体工程办理的保险复印件转交专业分包人,但专业分包人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并不会因发包人办理保险及专业分包人是否已阅读及了解保单内容而受到影响。
专业分包人应当自行决定总承包人提供保单之保险范围、赔额、类别等是否能满足专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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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41.5
42. 42.1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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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如果专业分包人认为不足保障其风险,专业分包人应当自费补充投保。如果专业分包人另外增加保险,专业分包人应当将生效后的投保保险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立即交给总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被视为已清楚明确保险单内的一切条款,并会积极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自费负责因其未能遵循所导致的后果。专业分包人应当尊重保险索赔的结果,并放弃对总承包人因处理保险事宜所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的追讨。
保险期如果因专业分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专业分包人负担。 关于一切险的索赔提交给承保人后,专业分包人应当把损坏的工作迅速复原,替换或修补、运出和处理任何损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将所有通过保险获得的款项按照进度款的付款方式而分期支付给专业分包人。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专业分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替换和修补、废砾的运出和处理收取其他费用。
在承保人的赔偿未发放前,所有关于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抢险费用均先由专业分包人垫付。 如果本专业分包工程或与本专业分包工程有关的人员或第三者受到损伤或发生事故,专业分包人应当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并以书面形式详述经过。
农民工工伤保险
总承包人已经为整体工程(包括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限自整体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总承包合同终止之日止。
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作好相关工作。
其他商业保险
专业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专业分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自行负担。
保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支付预付款时,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证担保,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总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总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专业分包人办理预付款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总承包人是否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1.2 专业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使用预付款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42.1.3 42.2 42.2.1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至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完之日。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专业分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专业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总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专业分包人办理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总承包人是否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至本专业分包工程约定的完工日期后的30天至180天。即便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由于第18.1款所述的原因而延长,专业分包人也应当延长担保有效期,但总承包人应当承担增加了的担保费用。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2.3 专业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义务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总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监理人对专业分包人违约的书面形式确认书。如果总承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专业分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2.2.4 42.3 42.3.1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总承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总承包人应当同时向专业分包人提交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2.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至总承包人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3.3 专业分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总承包人未按照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42.3.4 42.4 42.4.1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总承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方式来取代在工程结算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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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 42.5 42.5.1 42.5.2
42.5.3 42.5.4 42.5.5
42.5.6
43. 43.1 43.1.1
43.1.2
43.2 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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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人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总承包人是否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及其保证担保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专业分包不履行保修责任时,总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相关约定
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不得为同一保证人。
保证担保均以保函的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及期限。 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件为有条件担保。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本专业分包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重新提交保函。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
(1) 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 (2) 战争;
(3)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5) 、、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专业分包人、聘用人员内部的事件除外; (6)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不再
合法。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的义务
如果总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分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总承包人
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专业分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发专业分包人的任何损失。
43.2.2
如果专业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总承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专业分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总承包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总承包人的同意,专业分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43.3
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下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损失和损害,专业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将该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款项及时支付给专业分包人。
43.4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2) 专业分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3) 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专业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当合理延长工期,专业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总承包
人要求赶工的,专业分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43.5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3.6 43.6.1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专业分包合同自动解除。
43.6.2
合同解除后,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第39.1.3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订货的材料、工程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39.1.4项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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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4.1 44.1.1
44.2 45. 45.1
45.2
45.3
46.
- 60 -
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由于本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本专业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不可抗力导致本专业分包合同无法履行; (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 要求停止施工。
专利权
专业分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专业分包人的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合同价款内均已包含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及完成本专业分包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应专业分包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当协助专业分包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专业分包人应当偿付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地下文物
46.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古币、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均应当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由发包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处理。
46.2 专业分包人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当立即将此类发现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批示如何处理。专业分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专业分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46.3 未征得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前,专业分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行任何移动或破坏。如果专业分包人未征得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47.
严禁贿赂
如果发包人、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及其任何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1)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2)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专业分包人、总承包人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48.
保密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专业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专业分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专业分包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49. 49.1
合同文件的修改
即使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也不应当影响到本专业分包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当在任何方面使得本专业分包合同完全失效。
49.2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合同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已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均应当本着不改变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任何情况下,双方修订合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专业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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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1
50.2
51. 51.1
51.2
- 62 -
文件版权
总承包人颁发给专业分包人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总承包人关于本专业分包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总承包人或发包人拥有,专业分包人可因实施本专业分包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专业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总承包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专业分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总承包人或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专业分包人为实施本专业分包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专业分包人所拥有,总承包人可因实施本专业分包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专业分包人书面同意前,总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专业分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合同效力及份数
本专业分包合同自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条件或期限见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双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合同正本贰份,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区段
1.3 书面形式
1.3.4 监理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2) (3) (4)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
总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2) (3) (4)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
专业分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2) (3) (4)
6. 图纸 6.1 图纸
6.1.1 总承包人应当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 (2)
7. 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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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
提供时间:
提供套数:
7.3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
7.3.2 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7.3.5 其他约定:
9. 总承包人 9.1 总承包人义务 9.1.6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9.1.17 9.2 9.2.1 10. 10.1 10.1.16 10.2 10.2.1 13. 13.3 13.3.4 15. 15.4 15.4.2 16. - -
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
提供的其他条件:
其他义务: 总承包人代表
总承包人代表姓名: 专业分包人 专业分包人义务
其他义务: 专业分包人代表
专业分包人代表姓名:
现场 现场管理
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进度计划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2) 其他要求: 合同工期
16.2 各区段工期:
19. 工期延误
19.1 非专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9.1.1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19.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9.3.1 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专业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赔偿违约金
为: 。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20.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20.2 提前竣工
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21. 工程质量 21.2 创优目标
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22.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2.4 检验费用
22.4.1 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23 工艺检验
23.1 发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应用的标准工艺为: 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2) 专业分包人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通知总承包人的时 限:
26.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具体组织及审批程序要求:
- 65 -
26.2.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具体组织及审批程序要求
26.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6.4.5 其他约定: 30. 工程计量 30.2 工程计量
30.2.1 31. 31.2 31.3 32. 32.4 32.4.3 - 66 -
专业分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 总承包人进行计量的时间: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本专业分包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风险范围: (5)
其他约定: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专业分包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变更
专业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在专业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总承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包括总承包人因第32.4.2项约定
所获得的收益)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33. 变更的计价 33.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3.2.2 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34. 支付 34.1 预付款
34.1.1 工程预付款额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额度:
34.1.2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34.2 工程进度款
34.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34.2.2 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34.2.4 进度款付款单
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开具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付款单的时限:
34.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工程当期工程进度款后,按照下述要求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34.3 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
34.3.1 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
为: 。
34.5 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专业分包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35. 工程完工 35.2 竣工验收
35.2.2 总承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35.2.3 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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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竣工资料
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 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全部完工资料的份数:
36. 工程移交
36.1 37. 37.1 37.1.1 37.1.2 37.1.3 37.1.6 37.3 38. 38.1 38.2.1 38.2 38.2.1 38.3 - 68 -
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结算 结算报告
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时间:
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的相关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的总结算汇总资料后的 天内完成审核。 其他约定: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本专业分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保修费用
38.3.1 专业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 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39. 违约 39.1 总承包人违约
39.1.1 专业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专业分包人有权暂停本专业分包工程或减缓施工的时限:
39.1.2 专业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专业分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总承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专业分包人有权解除本专业分包合同:
(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专业分包人有权解除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时限:
42. 保证担保 42.1 预付款保证担保
42.1.1 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总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2.2.1 总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
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2.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2.2.4 其他约定: 42.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2.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2.3.4 其他约定: 42.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2.4.1 总承包人 (要求/不要求)专业分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专业分包人
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4. 争议 44.1 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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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本专业分包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1)种方式:
(1) (2) (3)
51. 合同效力及份数 51.2 合同份数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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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标办备案一份。 补充条款:
1、专业分包人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必须提前报总承包人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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