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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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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问题解析

代办托运的概念: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代办托运,其实就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快递或者物流企业实现交付货物的其中一种情形; 代办托运所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货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货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就要看交付;

什么时候,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什么时候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买受人手中了; 在约定了交货地点的情况下,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实现交货,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在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1、如果运费是由出卖人付的,那么应当视为买卖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 2、如果运费是由买受人支付的,那么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根据定义,代办托运就是这种情形;

约定了交付地点,意味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是送到交货地点为准,那时才风险转移,否则出卖人就要承担不合格交付的违约责任;可见,买受人的合同责任是到货物交付地点为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其实也可以看做约定了交付地点,即在上述的情况1中,在出卖人承担运费的情况下,视为约定了货物到达地为交付地点;在情况2中,有买受人承担运费的情况下,视为约定货交承运人的地点为交货地;而此时,如果出卖人将货物在交付地实现了交付,那么出卖人就不再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所以,在约定了交付地点为非货交承运人的情况下,就货物运输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买受人可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去找出卖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不需要跟承运人发生关系;只有在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的情况下,此时出卖人已经完成了表面交付义务,如果运输途中发生货损,那么买受人就不应该以未完成表面交付这种情况再找出卖人;

所以司法考试上说,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买受人即可以侵犯所有权,向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又可以向出卖人提起为按约交付货物的违约之诉,这种说法应该是不对的;

因为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承运人的签收行为视为买受人的签收行为,此时就表面一致部分,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所谓表面一致:如合同约定交货三箱,而承运人处写明收货三箱,表面一致,

此时如果发生货物损失,成了2箱,那么买受人只能找承运人索赔,而不能找托运人;因为托运人已经完成了合同交付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交货三箱,而且包装完好,但实际交付的包装里面的货物不合格,你就不能向承运人主张侵权,而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

可见,只有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运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下,才能叫代办托运;否则的话,出卖人都要负担合格交付的合同责任,货物的运输风险也是由托运人承担的,作为收货人的买受人的损失是可以直接找出卖人达到目的,再给买受人找承运人的机会没有意义,反而加重了承运人的负担,更加会使法律关系复杂化;

有人说在代办托运下,代办托运的托运,不是委托运输的意思,买受人不是实际的托运人;出卖人也不是受买受人的委托跟承运人去签合同的;

因为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如果之后,货物丢失,那么买受人可以依侵犯所有权起诉,而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为买受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代办托运,解释为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运输,那么买受人就是实际的托运人,买受人就和承运人有合同关系,有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否就排除了买受人可以作为所有权人起诉的情况 如果没有排除,那么托运人就可以以侵权排除合同中关于风险条款的约定,那么就承运人的风险责任的约定或者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笔者认为,代办托运的托运,就是委托运输的意思,买受人是实际的托运人;而且在买受人是合同当

事人又是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对承运人即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而就法律或者合同中有关承运人的风险责任的赔偿条款也不会因为侵权之诉而无效;

因为这里的风险是指合同风险,即不归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货物的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因为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的货物损毁或者灭失,那么承运人是不能依合同适用有关风险的赔偿责任的,因为它本身不是风险;

同样的,要使用侵权责任,前提必须是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有过错;如果货损是因为风险导致的,而不是因为承运人本身的过错行为,那么所有权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是不成立的;

所以,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1、实际托运人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1在货损是由风险导致的情况下,

实际托运人依合同之诉起讼,那么承运人可以要求适用运输风险的赔偿责任条款,所有权人至少可以依保价金额赔偿;

实际托运人以货物所有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将因为对方没有过错,而免责,即所有权人可能一分钱也赔不到;

(2) 在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的情况下,

实际托运人既可依合同之诉提起诉讼,也可依侵权之诉起诉,承运人均不能适用风险的责任,均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付;

那么,谁来证明货物是否由风险引起的,即就这部分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合同之诉中,主张适用风险责任的是承运人,就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承运人应该负举证责任;在侵权之诉中,因为整个货物都是处在承运人的掌握之中,还是应该由承运人对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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