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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违法查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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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2011年规划规划管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营造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执法环境,努力塑造建设部门良好形象,确保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严格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郧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1、规划执法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2、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原则: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符合程序,手续完备,案卷齐全,杜绝规划执法行政败诉。

3、规划执法案件查处范围:县城规划区16.05平方公里区域,即:东营、东方、春桥、、四堰坪、佘家湾、天河坪、校场坡、王家坪、上北隅、下北隅、红庙、洪台、车家沟、吴家营等十五个社区或行政村中已纳入县城规划管理的区域。

4、规划执法案件查处应当按照下列处罚标准操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

①占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

②占用通道的;

③占用建筑红线的;

④临主次街道无规划审批手续的;

⑤擅自改变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⑥老城保护区内擅自改变建筑风格、结构、房屋性质和扩大规模的;

⑦房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⑧其它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属影响城市规划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10%—20%予以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①擅自扩大规划审批面积且情节严重的;

②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③其它影响城市规划的。

5、对拆迁户违法建房,既要依法查处又要落实拆迁安置。三层以下(含三层)

免予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四层以上(含四层)依法查处。

6、推行规划执法公示制,杜绝暗箱操作。所有被立案查处的规划违法案件都要张榜公示,并在《郧西电视台》、《郧西周刊》、郧西在线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违法对象姓名、违法性质、违法面积、违法建筑位置、处理情况等。

7、重大案件查处实行会审制,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需要予以拆除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召开案审会进行集体会审,经集体会审形成的意见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8、推行规划执法案件经办人负责制。案件经办人要对规划执法案件查处负责,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确保规划执法案件查处质量。案件经办人对案件查处有建议权、参与处理权。

9、加大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禁止以收费代替罚款、以罚款代替拆除等降低处罚标准的行为,有效控制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增多趋势。

10、改进工作考核机制。规划执法工作严格考核案件查处率、结案及时率、行政处罚案件合格率等指标。规划区内当年违法案件查处率必须达100%,结案率及时率必须达98%以上(移送未执行到位的除外),行政处罚案件合格率必须达100%。

11、健全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建设系统上下都要重视和支持规划执法工作,努力为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凡属违法建设工程,房管局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建工股、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个休工匠的管理,责成施工企业或个人停止施工;检测和监理单位中止检测与监理;服务窗口要按时报送规划审批对象名单;规划设计单位要及

时准确为规划执法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12、规划违法案件查处结束后,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结案)表》,执法办审查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被处罚对象持结案表和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到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局窗口补办“一书两证”,房管部门凭“一书两证”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13、加强规划执法廉政建设,塑造建设部门良好形象。杜绝规划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行为,杜绝关系法、人情法行为。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不得为违法建设对象说情,不得阳奉阴违、内外勾结,为违法对象当参谋、出点子暗中支持违法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对违法违纪者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14、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生效。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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