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来源:尚车旅游网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

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 1000 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 的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 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 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 ,根据本人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 年限),满15 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 10 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 (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 50 周岁,

有劳动能力, 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 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 可列为职工的供养

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养子女、 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年龄未

l6 岁或者满 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 )年龄未满 l6 岁或者满 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 (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 )的, 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 72 岁(中国人平均寿命), 孩子计算至 18 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 [2013]140 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 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鲁人社 办发

[2013]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

保险人员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

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 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1000 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 [1998]3 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 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 15 年的,全额纳入统筹; 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按十五 分之一纳入统筹。

(发给 10 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 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 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 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 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 及时足额 发放到位。

四、2011 年 7 月 1 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 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 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 [2003]26 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 仍按原规定执行, 不得重复 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 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 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 [2012]74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今后国

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人社办发〔 2013 〕92 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 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 2003 〕53 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 入统筹。

鲁劳社〔 2003 〕53 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 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 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 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 第 13 条丙款和鲁革发 〔1972 〕143 号、 国发〔 1978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鲁劳发〔 1993 〕343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 15 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 支。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 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

上述标准的 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 〔2012〕74 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仍按原

渠道列支。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未纳入社 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 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 有关 企业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 知规定纳入统

筹的待遇标准, 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 按国家规定 标准予以补齐。

2011 年 7 月 1 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 参照

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 不得重复享 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 2012 〕141 号

转发鲁人社办发〔 2012 〕74 号文件

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高新区社会保 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 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 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 [2012]74 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附件: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二0—二年九月十七日

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其中 执行地区 标准 死亡职工为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 被供养人 孤寡一人者 死亡职工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且被供养人 孤寡一人者 460 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552 506 598 长清区 章丘市 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 410 492 451 53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 财

厅文件

山东省 总 工 会

鲁人社办发〔 2012 〕74 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以下简称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 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 地调整为 3 类: 460 元、 410 元、 360 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 在上述补助标 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 基础上提高 30% 。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未纳入社会统筹的, 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 2012 年 8 月 7 日日起实行, 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 遇

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 过去有关规 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二O—二年八月七日

山东省劳动厅 财政厅 总工会

鲁劳发 [1993]343 号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

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 部门:

近年来, 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 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 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 鉴于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 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 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 2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 均工资的抚恤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

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 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 75 元、 73 元、 70 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 60 元、 58 元、 55 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 每人每月为 65 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 50 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 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 10 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 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 知规定执行。

欢迎下载,谢谢观看!资料仅供参考学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