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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职学校教材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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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职学校教材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9.06.24

• 【字 号】鄂价费函[2009]51号

• 【施行日期】2009.06.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职学校教材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2009]51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职教育教材代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中职学校的教材费属代收费。根据教育部、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你市应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代收费的管理。物价检查部门应对学校教材代收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节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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