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共400题)
2016年5月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24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港口法》(18题)
1.《港口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2.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港口法》。
3.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4.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7.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9.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1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2.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13.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4.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5.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16.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8.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4题)
1.《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1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5.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17.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18.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条例。
1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0.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题)
1.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3.沿海10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4.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5.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6.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8.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9.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1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12.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1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
15.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港口危货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1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8.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0.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16题)
1.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3.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5.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
6.港口经营人应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档案材料,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8.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9.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10.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1.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关于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13.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4.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5.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6.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8题)
1、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5.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16题)
1.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
2.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
3.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4.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5.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合格的“交工验收报告”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6.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7.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8.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9.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0.《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1.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12.港口设施试运行经营的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13.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4.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15.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八)《消防法》(12题)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4.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10.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8题)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雷管编码打号。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
6.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
7.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8.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8题)
1.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5.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6.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8题)
1.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2.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最强。
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
5.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6.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7.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8.禁止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题)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8题)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5.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6.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企业。
7.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8.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8题)
1.企业必须落实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2.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4.企业必须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5.企业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
7.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8.企业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十五)《港口设施保安规则》(10题)
1.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2.《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3.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4.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3级最高.
5.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7.《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8.《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9.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10.港口设施保安单位周界围墙高度不少于2.5M。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法》(12题)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10.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12.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2题)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
2.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9.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11.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2.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知识
(一)《危险货物装卸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置》(24题)
1.易燃固体装卸操作人员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
2.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4.引桥或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并在消火栓处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其间距不宜超过60M.
5.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分钟内投入运行。
6.油品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7.装卸甲、乙类油品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
8.重力式码头关于沉降、位移、倾斜整体稳定性的定期检测,使用5年后,周期为3-5年1次.
9.石油化工码头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10.氧化剂发生火灾时,控制火灾最有效的方法是迅速使用大量水扑救。
11.易燃易爆危险品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准超过一层。
12.易燃液体不能与氧化剂、腐蚀品或易自燃物品混堆,须至少保持2个箱位的间距。
13.活泼金属禁止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
14.汽油遇到硫酸会引起火灾。
15.对于易燃液体的火灾,要有针对性地采用措施,选择适当的灭火剂,如较水重的二硫化碳等可用水灭火。
16.雨雪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17.严禁对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品箱进行喷淋,因灭火方式的不同。
18.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准超过二层高.
19.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品箱应单独堆码。
20.装卸有毒气体时,应穿戴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氧气防毒面具。
21.毒性物质氰化物发生火灾时可使用水灭火。
22.汽油着火不能用水灭火,而汽油罐着火却可以用水喷油罐外壁。
23.装运易燃液体时,须与强酸氧化剂进行隔离。
24.从火灾中抢救出来的乙炔钢瓶不能再使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方法(24题)
1.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2.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6.港口经营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
7.港口经营人应对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8.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演练进行一次。
9.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
10.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1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应急准备工作。
12.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
13.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单独进行。
14.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15.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评估。
16.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17.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18.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
19.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
20.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2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22.港口重大危险源监控视频应当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网。
23.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数R≥50 ,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24.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数50>R≥10 ,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数R<10,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识原理与方法(24题)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3.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4.液化石油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是50T。
5.汽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是200T。
6.乙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是500T。
7.电石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是100T。
8.氟化氢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是1T。
9.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0.罐区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装置。
1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器应置于易发生泄漏的地方。
1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应达到自动化控制要求。当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器探出蒸气-空气的浓度达到下限的20%时,报警系统能通过报警传到控制室,操作工就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处理。
1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应达到自动化控制要求。当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器当蒸气-空气的探测浓度达到下限的60%时,全罐区应会自动停车。
1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
15.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应设置在人员经常活动的区域。
16.控制室和操作室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17.自动报警装置应设于易于发生火灾的特殊场所.
18.自动报警装置设置的火焰温度或感光火灾监测器应与火灾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实现火灾自动监控报警。
19.控制室应设置24小时专人职守。
20.火灾报警系统还应与电气专业、水道专业和暖通专业等设备联动,如启动消防泵、喷淋设施、排烟风机以及切断火灾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等。
21.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地面的青苔杂物保持清洁。
22.罐区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手机及穿钉鞋进入罐区。
23.罐区内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胶底鞋,不准穿化纤衣服。
24.罐区内,检修人员进入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
(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常识(16题)
1.联合国把化学危险物品分为9类.
2.各化学物质的包装分别按危险性分为三级。
3.危险性大的包装级别为1级,
4.中等危险的包装级别为II级,
5.危险性较小的级别为III级。
6.I级包装 口服毒性≤5
7.I级包装 皮肤接触毒性≤40
8.I级包装 吸入毒性≤0.5
9.国际化学品UN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
10.危险货物包装入库前须进行查验,应将破、损、漏的包件剔除。
11.严禁包装不合格的包件装箱。
12.危险货物装船前须对包装进行查验。
13.用于储运第8类腐蚀品的可移动罐柜,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1年。
14.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经过6个月的相容性试验。
15.我国规定液体货物的膨胀余位一般应为5%。
16.我国规定固体货物的膨胀余位一般应为2%。
(五)作业现场危险品积载与隔离的管理要求(16题)
1.集装箱危货堆场中,腐蚀品不能与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自燃物质、遇湿易燃货物混堆。
2.集装箱危货堆场中,腐蚀品与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自燃物质、遇湿易燃货物须至少保持2个箱位的间距。
3.氧化剂不能与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混堆,须至少保持2个箱位的间距。
4.强氧化剂露天堆放,要堆放在第二层高的位置,防止雨水侵透箱体,引起货物自燃。
5.爆炸品箱一般不应堆放在港口集装箱堆场。
6.因特殊情况存放的爆炸品箱,应参照爆炸物品的配装分类,根据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规定指定箱位,并与其他集装箱保持30M以上的间距。
7.气体容器的积载应进行隔垫防止其直接接触钢质甲板。
8.对液化气体容器积载时应保证其液相不会接触任何减压装置。
9.舱面积载时,应保护气体容器不受热辐射,包括烈日照射.
10.液燃液体积载一般应“远离”一切可能的热源。
11.第8类危险货物积载时应合理有效保持干燥。
12.《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隔离表”中“远离”,是指水平距离不少于3M。
13.《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隔离表”中“隔离2”,是指水平距离不少于6M。
14.如果两种物质或物品在一起积载时,会因泄漏或其他事故发生危险,则被认定为不相容。
15.对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应该进行正确隔离。
16.《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隔离表”中“隔离3”,是指水平距离不少于12M。
(六)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急措施与医疗急救(24题)
1.所有应急设备、器材应有专人管理。
2.应急设备清单、器材清单,不仅有设备、器材名称、数量、所在位置,还应有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3.港区内任何人一旦发现火灾、泄漏事故,必须立即报警。
4.监控系统一旦发现火灾、泄漏事故,必须立即报警。
5.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位置,事故性质,事故规模。
6.企业应将本单位事故报告程序向全体员工通报。
7.易燃、有毒的液化气体需配备的专用应急器材是:防护服(手套、靴子、连体工作服、安全帽)、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
8.易燃、有毒的液化气体发火灾应急行动是:在尽可能远的地方使用水泡沫或干粉灭火器。用大量水使相邻的容器保持冷却。
9.易燃、有毒的液化气体发泄漏应急行动是:如实际可行,采取措施阻止泄漏,让泄漏的液体蒸发掉,但人员要远离现场。
10.少量汽油泄漏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11.汽油泄漏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12汽油与眼睛接触急救措施: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13.休克伤员应保持温暖。
14.缺氧的伤员皮肤呈蓝色,嘴唇和舌头呈蓝色。
15.如果伤员嘴部严重受伤,需进行人工呼吸时,则应采用口对鼻呼吸。
16.皮肤接触氢氟酸,应佩戴乳胶手套,用葡糖酸钙凝胶按摩接触部位至少15分钟直到疼痛减轻为止,并将凝胶留在皮肤上。
17.所有应急设备、器材应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18.随时更换失效、过期的应急药品、器材。
19.抢救时应注意风向。
20.过氧化物需要配备的专用应急器材:防护手套、靴子、护目镜、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
21.不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的人不得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22停止伤员暴露的最好方法是将伤员运离暴露区域并从伤员身上除掉污染物。
23.禁止在事故禁区进行除基本生命支持以外的任何治疗。
24.发生化学品摄入,不应用盐水引吐,因为会产生生命危险。
(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8题)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技术状况评价、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评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风险评价、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风险评价是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必、严重
程度、影响范围进行预测性评价。
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包括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
4.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
5.作业场所资料包括: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8.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八)危险货物库场管理要求(8题)
1.大多数爆炸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消防。
2.扑救爆炸品火灾时,禁止用泥沙等物压盖。
3.有些物品在卷入火中时散发出一氧化碳等有毒烟雾,故消防人员须穿戴防毒面具与防护服。
4.危险货物库场管理人员要经过专门学习或安全技术培训.
5.危险品的分类存放。
6.危险货物库场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7.装卸钢瓶时不得肩扛、背负、冲击和溜坡滚动。
8.氧化剂发生火灾,禁止用高压水柱直接射向火源。
(九)危险货物分类、品名、编号和特性(8题)
1.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第1.1类为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2.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第4.3类为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3.危险货物品名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
4.每一危险货物对应一个编号。
5.对危害性质基本相同,运输、储存条件和灭火、急救、处置方法相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编号。
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第9类是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物质和物品。
8.有机过氧化易损害眼睛。
(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8题)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6.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
7.企业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
8.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三、企业管理基础知识
(一)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8题)
1.管理的人本原理,即在一切管理工作中,始终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并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动力.
2.人本原理的能级原则是指在管理工作中,应按照人的能力大小科学地将其安排在相应的职位上,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尽其才,各尽其职,并在组织内保持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
3.权责和利益是特定管理层次的外在表现。
4.人本原理的动力原则有三大类型:物质动力、精神动力、信息动力。
5.管理的系统原理来源于系统理论
6.管理动态原理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动态原理的弹性原则、动态原理的反馈原则。
7.管理的相对封闭原则,其实就是任何组织的管理工作都要“有始有终”,“善始善终”
8.管理能级必须按层次并具有稳定的组织形态。
(二)员工教育培训的途径与方法(8题)
1.致力于提高培训的有效性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
2.员工教育培训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分析。
3.企业的培训效果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结果层。
4.积极倡导培训是福利、培训是奖励的理念。
5.作为一名合格的培训师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6.组织培训要注意培训对象的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
7.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方式。
8.企业培训一般有知识培训、技能培训、素质培训。
(三)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4题)
1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有八项原则。
2.质量保证体系相应分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外部质量保证体系。
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是实现质量保证体系的先决条件
4.质量保证体系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系统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四)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的内涵与功能(4题)
1.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2.企业安全文化是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先进文化。3.企业安全文化主要有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等功能。4.凝聚功能是指把企业全体员工紧紧联系在一起显示共同的安全目标、意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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