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步统⼀本市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针对本市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问题,⾼院民⼆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店铺⼩编进⾏整理,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
⼀、借款⼈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书中应如何规范表述的问题
⽬前对借款⼈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书中往往存在多种表述,如⽀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违约利息”、“迟延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等,不够规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利息。因此,在裁判⽂书中,应按照该条规定,统⼀表述为“⽀付逾期利息”。
⼆、当事⼈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途等违约⾏为约定⽀付违约⾦⽽不是约定计收利息,应如何认定其效⼒的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途使⽤借款等违约⾏为约定⽀付违约⾦,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鉴于银⾏贷款业务属于银⾏专营业务,中国⼈民银⾏对商业银⾏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在审理中应执⾏相关规定。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民银⾏关于⼈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未按合同约定⽇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平上加收30%~50%⽀付逾期利息;借款⼈未按合同约定⽤途使⽤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平上加收50%~100%⽀付利息。因此,当事⼈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途的违约⾦,应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上述幅度的,超出部分⽆效,不予⽀持。
三、同⼀财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且债权⼈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财产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担保物权。债权⼈应根据抵押权设定登记光后确定抵押担保受偿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的次序。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债权⼈可依据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主张抵押担保权利。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抵押⼈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该抵押物上存在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影响就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作出相关判决。
四、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的贷款债权后,对债权设定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续,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移的,抵押权随之转移。依据2001年《最⾼⼈民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属于法定登记抵押权的,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因此,商业银⾏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续,不影响抵押权效⼒,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使抵押权。
五、贷款⼈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诉请借款⼈提前还款,是否必须提解除合同诉请的问题
借款合同关于贷款⼈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主张借款⼈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据此诉请要求借款⼈提前还款的,应予⽀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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